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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超:关于构建老年人社会保障系统、实施积极老年化的几点建议

发布时间:2020-05-27来源:民进网 浏览量:2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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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份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到2018年底,我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数达到1.67亿,占全国总人口数的11.9%, 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量为2.49亿,占总人口的17.9%,且中国60岁以上的人口首次超过15岁以下人口。

在我国快速老龄化的背景下,走“积极老龄化”之路符合世界卫生组织的政策导向,也符合我国十九大“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部署。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增进老年人参与感、获得感和幸福感,是我国“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重要目标。“积极老龄化”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重视老年人身体、心理和精神健康,在保障老年人生理健康的基础上,不断满足老年人的精神、心理和社会需求。

相比西方国家,中国人口老龄化的特殊性,表现为人口老龄化进程速度快、老年人口增量巨大、地区老龄化不平衡等特点,相对于西方国家的“先富后老”,我国是未富先老,的国情决定了我们要面临更多的挑战。而且我国是世界上唯一的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过亿的国家,这决定了国家需要承担的养老负担也大,高龄人口数量和比例不断增加,对国家和社会带来的多方面挑战也在不断加剧。分析当前的养老体系,存在以下比较突出的问题。

第一,社会对老年人认识的存有偏见。在市场经济社会中,老年人被当作一种不再创造经济价值的“人口负担”。相对于劳动力人口,老年人群体的消费能力大于生产能力,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包袱”。这种老年人意象是被市场社会建构出来的,而老年人在进入老年期后又趋向于接受这种标签意象,认为自己没有价值,退休后置身事外,于是更加消极度日,进入反复的消极循环中。这种对老年人消极、物化的认知不仅体现在社会心理中,还体现在养老服务体系的政策理念中。比如集中化养老院、老年人强制退休等,而积极老龄化则提倡就地安老、居家养老,老年人参与社会等。

第二,老年人参与社会面临诸多问题。我国目前实行老年人强制退休政策,这是在建国之初仿效苏联实行的政策,目的是最大程度低发挥人口的劳动能力。然而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老年人健康余寿和自理能力的提升,如今一般政策规定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退休年龄己经不再适用于我国国情。而退休后身体健康,有能力有想法再次参与劳动力市场的老年人因为待遇大打折扣,这也阻碍老年人参与社会的决心。再加上退休后与原有社会群体的分离,造成老年人社交圈子缩小,家庭矛盾频发,也会导致老年人参与社会受阻。

第三,养老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1996年,我国颁布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这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保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但由于颁布的时间过于仓促,法理论证不充分,社会调查不细致,导致法律在具体适用中产生了许多问题,之后我国虽然也制定了一系列保护保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但没有一部规范现代养老服务事业的法律,这就使得养老服务的参与主体权责不明,老年人相关权益难以保障。

第四,养老服务体系的体制机制不顺。在养老服务体系中,政府、市场和社会是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参与者,政府处于主导地位,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这是三者的基本分工。但是在具体操作中,由于三者权责不明,政府在养老服务提供中常以管理者自居,“政府主导”变成了“政府主办”,与市场争利时有发生,这就限制了民间力量多元主体参与养老服务事业。

我们认为,“积极老龄化”应该包括多个方面的内涵,既有老年人再就业,参加社会物质生产,获取经济收入的内容,也包括老年人参与家庭家务劳动、社会志愿活动、社会文化活动等内容。在积极提供养老服务的过程中,要重视老年人社会参与的权利和老年人价值。退休老年人作为全社会成员的组成部分,有权利再度投入社会,实现自身价值。老年人的价值不仅表现在劳务过程中,还表现社会文化传承方面,老年人将自身积累的文化底蕴、社会修养通过言传身教的方式传授给下一辈群体,这是社会文化传承的重要环节。但老年人的“弱势群体”地位导致其在参与社会的实践中往往遭受制度和保守观念的限制。这需要有关部门相互配合,构建全面的老年人社会保障系统,为老年人提供参与社会的机会,并对参与社会的老年人以多方面支持,保证其参与社会的基本权利,建立为老年人群体应对各种风险的社会安全网。具体从几个方面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我国现代养老服务业发展起步较晚,虽然近些年来政府密集出台了多部文件,但我国仍缺乏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在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和标准制定上出现碎片化问题。美国、瑞典和日本在设计本国养老服务体系时,首先陆续出台一系列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美国老年人法》,日本的《国民年金法》、《老人福利法》和《护理保险法》等。我国函需从政府责任、机构设置、服务内容、监督管理等方面形成规范的法律文件,从而为养老服务提供可参考的依据。

二、引导多方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家庭是大多数老年人最主要的生活场所,瑞典和日本都强调居家养老的地位,重视家庭对老年人精神慰藉的作用。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大力发展居家养老符合我国国情,也正满足大多数老年人文化养老的需求。从老年人心理看,老年人更倾向于在熟悉的环境中安稳度日。在发挥家庭作用的同时,也应当注重引导多方主体参与养老服务体系中,美国、瑞典、日本社会中有发达的非政府组织网络,为老年人提供自愿的免费的养老服务,这一方面减轻了家庭的负担,也减轻了政府的养老财政压力。

三、建立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在各国的养老服务体系中,都有根据老年人健康状况而设定不同等级的养老服务类型,美国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持续照料退休社区”等服务项目,瑞典有护理养老院、日本有看护型养老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这些都是为生活不能自理或伤、残、病老人提供的医养结合的服务方案。我国高龄老年人、失能老人逐渐增多,参考发达国家经验建立相应的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势在必行。

四、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制度。老年人贫困问题是世界绝大部分国家都面临的普遍性问题,政府以社会救助的方式发挥着“兜底”的作用。我国在解决老年人贫困问题上采用了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制度。但老龄化加剧、经济社会发展不均使得我国原有的社会救助制度面临挑战,老年人照料问题尤为突出。为此,应建立覆盖城乡所有老年人的社会服务体系,在农村巩固“五保”供养制度,增加社会救助内容,提高养老服务标准。

五、向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应当为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老年人提出法律援助。但由于老年人群体的特殊性,应当为老年人提供更为便捷的渠道,保障老年人权益顺利实现。首先,为老年人提供“一站式”法律援助服务。降低法律援助申请门槛、优化法律援助申请流程,开设“绿色通道”,坚持实行老年人优先的原则。其次,构建“一体化”服务网络。设立了法律援助联系站,构建以县市法律援助中心为业务主体,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为基础,社区或村法律援助点为触角,实现法律援助服务全覆盖。最后要落实“常态化”法律宣传。通过送法下乡、志愿服务等活动,以现场法律咨询、资料发放、普法讲座等形式向老年人开展法律宣传,不断加强老年人维权意识。

(刘超系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科技学院医药研究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