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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全国两会】杨德芹代表:关于治理网络乱象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0-05-27来源:民进网 浏览量:6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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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乱象

网络乱象具有以非法获取利为目的、高度隐蔽性、有组织性等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网络乱象中犯罪案件在侵财类案件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近几年,刑事案件总体发案逐年下降,尤其是八类严重暴力犯罪和传统盗抢骗案件呈现明显减少的态势,但网络犯罪案件却呈高发态势,其发案数占刑事案件总数和侵财类案件总数的比例越来越大。如2015年至2019年,网络乱象中的电信诈骗案件占宜昌市侵财案件的比例分别为9.2%、10.8%、11.5%、20.6%、37%,呈现明显的逐年加速上升趋势。

(二)群众经济损失严重。2019年,宜昌市网络乱象犯罪案件经济损失接近亿元。2015年至2019年,通过网络犯罪造成的损失呈逐年增长趋势。电信网络诈骗百万元、千万元以上的案件时有发生,群众、企业经济损失惨重。

(三)抓获人数、破案数上升,但破案率仍在低位徘徊。2017年至2019年,宜昌市分别抓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318人、493人、534人,破获本地及外省市电信网络诈骗案件638起、1665起、3254起,抓获人数和破案数均有较大幅度上升,但由于电信诈骗等网络犯罪高发,破案率仍在低位徘徊。

(四)网络乱象中的犯罪主体呈现有组织化、产业化发展态势。当前,绝大部分网络犯罪都是团伙作案,个人作案的比较少。近年来几十人、上百人的网络犯罪团伙屡有出现。网络贷款、网络赌博、网络诈骗、侵犯信息等各类网络犯罪链条化运作的方式更加明显,各环节分工明确,流程化完成犯罪行为,迷惑性更强,令人防不胜防。有的犯罪团伙组织严密,层级分明,呈公司化运作,犯罪分子更易于得手。也由于犯罪分工的精细化,催生了大量为不法分子实施诈骗提供帮助和支持,并从中获利的黑灰色产业链,这些黑灰色产业链加速了网络犯罪的蔓延泛滥,成为此类犯罪居高不下的成因之一。

(五)网络犯罪窝点向境外转移趋势明显,跨境犯罪日益突出。由于我国公安机关持续严打高压态势下,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境内团伙向境外转移趋势明显。据分析,90%以上兼职刷单类案件,50%以上贷款类诈骗案件和网络交友类诈骗案件,诈骗窝点设在东南亚国家以及中缅边境地区。

二、治理难点

(一)缺乏专业的打击网络犯罪力量。目前,宜昌市公安局网络犯罪案件的侦办主要由派出所刑侦中队和分局刑侦大队承办,但有限的刑侦警力还需要110值班,参与盗抢骗、缉毒、扫黑除恶等案件的侦办,能够实际用在打击网络犯罪的时间和精力极其有限。同时,网络犯罪要求办案民警具有专业素质,掌握资金、通讯、网络等知识,擅长线索经营、侦查取证、挖赃追赃等业务能力,需要民警有足够的时间学习专业知识,提升职业素养。

(二)电子证据调取存在瓶颈。电话、短信犯罪案件正逐渐减少,目前通过互联网渠道实施犯罪的案件比例已经超过60%。互联网犯罪如电信诈骗需要提取的电子数据包括:网页电子数据、现场上计算机终端及外部储存设备中储存的本地数据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等第三方保存的网络交易、网络活动记录,以及通过远程通信获得的网站服务器内的相关数据信息,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电子账册、会员信息等。其中在服务器端提取证据存在诸多困难,容易造成重要证据灭失。

(三)基础通信运营商对有害网络信息、网站、改号呼传入电话的监测、分析、过滤、屏蔽能力有待提高。近年来,国内对网络犯罪的持续高压打击,国内作案的难度、风险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犯罪团伙移至境外通过互联网渠道实施作案。但目前国内的基础通信运营商,因设备未及时更新的原因,尚不能做到有效拦截、屏蔽。

(四)支付渠道账户管理、监测预警仍存漏洞。大量网络违法犯罪案件反映出,当前不法分子通过大量账户的交叉转账,将大额资金小额分散,灰色资金合法化;不法分子转移诈骗资金使用的账户,出现从银行账户向支付账户特别是单位支付账户转移的趋势。部分非银行支付机构存在单位支付账户实名审核不到位、使用不规范等问题,易被不法分子利用。相较个人账户,对公账户转账额度大,查询冻结止付相对困难。

(五)网络犯罪前科人员未纳入失信惩戒对象,犯罪成本太低。网络犯罪包括电信诈骗嫌疑人被判处五年以上重刑的比例不高,未纳入失信惩戒对象,其消费、出行、办证、办卡等方面均不受制约,很多短期刑满释放后,又重抄旧业,危害社会。

三、建议

网络是一个线上的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各个方面都有着复杂而紧密的联系,要做好网络治理,要结合现实社会从监管、打击、宣传、教育等各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监管是网络治理的重要保障。网络监管重中之重是加强对网络实名和公民个人信息的监管。一是由于网络犯罪隐蔽性、有组织性的特点,监管难度比较大,必须要求全社会建立一整套实名制管理机制。不仅是银行、电信等部门要实名制,互联网企业也要加强实名制建设,凡是在互联网企业的相关网站、APP申请虚拟身份,必须实名制登记,与实际使用人身份对应。二是加强对个人信息的监管。网络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犯罪目标越发精准,能够提前获得公民个人信息是根本原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也成为整个网络犯罪专业分工的基础一环,必须进一步加强对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公安、电信、银行、快递、互联网企业等行业的监管,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建立严格的管理、审批制度。

(二)打击是网络治理的根本。过去打击传统犯罪,司法系统特别是公安机关具有地域性的工作特点,社会面的各个部门,也有各自明确分工,互不干扰。但是涉网犯罪跨行业、跨区域的特殊性,而且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一是公安机关内部,必须进一步整合力量,建立更有效的全国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跨区域,跨警种用警情报共享等机制;二是互联网企业、电信、银行等重要单位,也要深入的参与进来,建立更为完善的信息协作共享机制,为打击滋网犯罪提供可靠、有力的信息保障;三是进一步完善涉及网络犯罪的相关法律,比如对故意贩卖自己的身份信息、银行卡,手机卡,虚拟身份莸利,客观上为网络犯罪份子隐藏真实身份提供帮助的情形,强化法律条款的支撑。

(三)宣传是网络治理的重要手段。涉网犯罪手段更新快,花样不断翻新,必须不断加大宣传力度。一是对重要部门、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宣传公民信息泄露的重大危害和严重后果,堵住信息泄露的源头;二是对普通群众,要不断收集、总结各种形式的案例,多方式多形式的进行宣传,让群众尽可能多的知道涉网犯罪的特点和手法,在受到侵害时具有基本的自我保护意识。

(四)教育是网络治理的基础。一方面要提高人民群众收集保存证据的意识。渉网犯罪的证据具有易灭失性,收集也比较困难。因此教育群众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就显得非常重要,要有意识的收集,保存相关信息。另一方面,加强对专业岗位的工作人员的教育工作,学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案例,强化岗位职责意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杨德芹系全国人大代表、民进宜昌市委会会员、三峡旅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与督导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