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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 周洪宇:让乡村教师“下得去 留得住 教得好” ——《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在中西部6省12县(区)农村中小学实施情况调研

发布时间:2018-05-11来源:本站 浏览量: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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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6月,国家开始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近日,长江教育研究院通过对中西部6省12个县(区)120余所农村中小学调查发现,该计划在一定范围内取得了初步成效:建立乡村教师培养与补充的长效机制,实行差异化生活补助和教师周转房等措施,职称评定和教师培训向乡村学校倾斜,实施乡村教师荣誉制度等。同时,该计划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建议加大宣传力度、建立“以省为主”的乡村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机制、严格乡村教师补充和退出机制、完善乡村教师编制管理制度等。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开启了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的新征程。教育兴则乡村兴,教师是教育发展的第一资源。多年来,受城乡教育发展不平衡、交通地理条件不便等多种因素影响,乡村教师的职业吸引力不够强,“下不去、留不住、教不好”的问题长期存在,严重制约了乡村教育健康发展。为此,2015年6月,国家开始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下称《计划》),给予乡村教师一系列特别支持。

  为全方位了解《计划》的实施效果,长江教育研究院对湖北省咸安区和罗田县、河南省泌阳县和商水县、安徽省无为县和芜湖市、四川省蓬安县和高坪区、陕西省周至县和商州区、云南省寻甸县和广南县等6省12县(区)的120余所乡村学校进行实地调研,每个县(区)调查1所乡镇初中、1所乡镇中心小学、2所农村初中和2所农村完小、4所村小或教学点,共发放调查问卷2500份,回收调查问卷2059份;收集了100余个典型案例,并对120余名农村中小学校长和乡村教师进行结构性访谈。结果显示,《计划》实施效果初显,但问题犹存,建议采取相关措施,切实保证乡村教师“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

  《计划》推进三年来取得初步效果

  建立乡村教师培养与补充的长效机制,吸引优秀高校毕业生到乡村学校任教,积极推进交流轮岗,鼓励送教支教

  其一,建立乡村教师培养和补充长效机制,吸引优秀高校毕业生主动到乡村学校任教。

  湖北省提出“退一补一”乡村教师补充政策,实行乡村教师省级统筹。罗田县2015年、2016年引进了252名高校毕业生,改变了近10年来乡村学校“有编不补”的情况。咸安区2015年以来通过新机制引进教师150余名,原来村小和教学点教师严重老化的局面有所改善。

  四川省采取扩大“特岗”教师招聘规模、加大省属定向免费师范生培养力度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农村学校任教学费奖补机制等措施,补充乡村教师队伍。自2016年起,蓬安县培养定向免费师范生的名额增加至20名,培养本科层次“一专多能”全科型乡村教师。高坪区2015年以来招聘的“特岗计划”教师超过200名,年轻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给乡村学校注入了新鲜血液。

  云南省采取“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方式培养小学全科、民汉双语、初中“一专多能”、特殊教育“双证书”、农村职业教育“双师型”等教师,解决薄弱学科教师短缺的问题。寻甸县和广南县“一专多能”以及全科型小学教师是乡村小学的主流,乡村教师出现年轻化、专业化的趋势。

  陕西省对集中连片贫困县、山区县及艰苦边远县区的招聘岗位不设招聘开考比例,以增加教师力量。商州区2016年和2017年分别招聘了312名、325名“特岗计划”教师且全部安置到乡村学校任教。该区还专门进行乡村教师招聘考试,要求教师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限制教师学历为大专以上水平,以充实乡村教师队伍,乡村学校教师短缺问题得到缓解。

  其二,积极推进交流轮岗,鼓励送教支教,努力增强乡村教师队伍的整体活力和发展动力。

让乡村教师“下得去 留得住 教得好”

图1:《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后工作积极性

  调研的12个县(区)中,大多县(区)都积极推进教师交流轮岗,鼓励支教送教,保证城乡教师资源优化配置。例如,陕西省商州区和云南省广南县乡村教师实施区域内“小学区制”管理,相邻的几个乡镇同属一个学区,由乡镇中心学校统一管理,遵循“严控总量,城乡统筹,按需配备,结构优化,动态管理”的原则,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由超编校向缺编校、优质校向薄弱校、城镇校向农村校合理流动;四川省蓬安县教师交流轮岗分为指导型、顶岗型、优化型和合作型等,2015年至2017年交流的校长和教师达677人,在一定范围内促进了城乡优质教师资源共享。

  实行差异化生活补助和教师周转房等措施,提升乡村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改善工作生活环境

  其一,实施乡村教师差异化生活补助,地理位置愈偏僻、条件愈艰苦的乡村教师得到的补助越多。81.4%的受访乡村教师表示“已领取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绝大多数县(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行差异化发放,任教于农村偏远学校或条件艰苦的村小及教学点的乡村教师获益较多。分别有9.6%和60.1%的乡村教师认为“《计划》实施后,乡村教师工作积极性‘非常高"或‘比较高’”(见图1)。

  其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重大疾病救助机制,初步解决了乡村教师的后顾之忧。96.6%的乡村教师表示“已办医疗保险”,72.1%的乡村教师选择“已办失业保险”,90.2%的乡村教师确定“已办养老保险”(见图2)。另外,有33.9%的乡村教师确认“已实施重大疾病救助制度”(见图3)。三大险种的缴纳和重大疾病救助制度的实施,解除了广大乡村教师全心全意投入教学的后顾之忧。

  其三,住房公积金缴存率上升并与乡镇公务员保持一致,教师周转房建设速度加快,乡村教师的职业荣誉感有所提升。90.2%的乡村教师表示“已缴住房公积金”,且大部分县(区)乡村教师的住房公积金由原来的6%调整为12%,和本地公务员住房公积金增幅保持一致。调研的绝大部分县(区)还将改善乡村教师的住宿、食堂、办公条件与实施“全面改薄”(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等工程相结合,因地制宜,整体推进,乡村教师的居住环境有所改善。

让乡村教师“下得去 留得住 教得好”

图2:乡村教师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办理情况

  职称评定和教师培训向乡村学校倾斜,努力拓宽乡村教师职业发展渠道

  调研的12个县(区)中,所有县(区)都规定职称评定和教师培训向乡村学校倾斜。例如,四川省蓬安县乡村学校中高级岗位设置比例上浮3-5个百分点,且为音、体、美教师单独设置职称评定标准和职称名额;湖北省罗田县和咸安区乡村教师除了参加“国培”和“省培”项目外,“乡村紧缺学科教师培训”“名师送教下乡”“乡村教师访名校”“优秀教师出国(境)培训”等项目也是培训的重要内容;四川省高坪区实施农村校长提升工程,着力抓好合格型、专业型和专家型三个层面的校长培训。通过这些方式,为流向条件艰苦、边远农村地区和薄弱学校的乡村教师提供个人发展机会,拓宽他们的职业发展渠道,努力稳定乡村教师队伍。

  实施乡村教师荣誉制度,肯定乡村教师的辛勤劳动,增强其职业认同感

  调研的12个县(区)都建立了乡村教师荣誉制度。有些县(区)不断完善配套政策,例如,四川省蓬安县除了给从教30年的教师发放荣誉证书,还规定在农村地区从教30年,符合职称评定基本条件且表现突出的,可以直接推荐评高级职称;从教10年、20年的,工资不受职称限制,直接享受该职称的最高工资档位。2016年云南省寻甸县隆重表彰了在乡村执教30年的1100名教师,并为他们发放带有编号的荣誉证书。

让乡村教师“下得去 留得住 教得好”

图3:乡村教师是否实行重大疾病救助制度

  更好保证乡村教师“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六点建议

  调研发现,《计划》实施近三年来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与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相比,仍有一些问题值得重视:《计划》知晓度不高,乡村教师补充数量不足且质量难以满足实际需要,乡村学校教师编制供需矛盾突出,城镇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不畅,乡村教师培训“不接地气”,乡村教师荣誉配套政策落实不到位等。建议从以下方面着手,进一步推进《计划》实施,更好地保证乡村教师“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

  加大对《计划》的宣传力度

  针对当前《计划》知晓度低的问题,要通过广播、电视、电台等媒体平台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并充分利用新媒体优势,如网络直播、网络互动等,多渠道、多手段地宣传《计划》的意义和目标,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并凝聚更多共识,让《计划》更好地落地生根。

  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强化省级统筹,确保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明显提升

  努力构建“以省为主”的乡村教师工资保障机制。按照“国家办学,分类承担”的原则,建立中央和地方分地区、分项目、按比例共同分担的乡村教师绩效工资保障机制。具体包括:将基础性绩效工资作为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的重点,奖励性绩效工资则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发达地区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由地方自行负担,中等发达地区实行中央和地方按5:5共同分担,西部贫困地区以中央财政承担为主,按8:2的比例分担。

  加大公共财政投入,确保乡村教师工作补助等按时足额到位并逐年增长。中央和省级政府在农村义务教育保障经费中将其列为专项资金,县(区)政府可将土地出让金一部分用于保障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按时足额到位。强化省级政府统筹责任,保证已有的政策性补助如农村教师津贴、乡镇工作补贴和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等项目不减少、标准不降低,并且确保金额逐年递增,充分保障乡村教师应有的权益。

  健全医疗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为乡村教师建立职业年金,政府财政按教师个人工资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工资的4%缴费。建议保证乡村教师和当地公务员享受的住房公积金一致。县级政府应将乡村教师周转房纳入地方发展规划,目前还没有开工建设的,给予乡村教师一定的租房补贴,使其安居乐教。

  严格把控乡村教师准入和退出机制,保证乡村学校教师供给质量

  严把乡村教师“入口关”。要严格乡村教师招聘条件,无论是村小还是教学点,都要实施“凡进必考”的招聘政策;所有新进乡村教师,必须专业对口;乡村教师岗位应聘前必须获得教师资格证书。同时,建立乡村教师资格证书年检制度。通过年检,及时了解乡村教师在岗情况、教学考核成绩、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等,使那些不能适应乡村学校教学工作的教师退出岗位。

  完善乡村教师退出机制。对于那些热爱教育事业、爱岗敬业但不能胜任当前岗位要求的乡村教师,可采取待岗培训、进修的方式强化学习、提高水平。不合格乡村教师主动退出教学岗位,在经过必要的培训且检验合格后,可转为生活教师或留守儿童心理辅导教师。对那些年龄偏大且不能胜任工作的教师,或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乡村教师,可申请提前退休,对不符合提前退休规定的不合格乡村教师,实施弹性退休机制,即“养老金+退休金”退出保障制度。

  完善教师编制管理制度,实现乡村学校教师编制管理科学化和合理化

  乡村学校核编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自上而下”,即省教育厅提出乡村学校编制方案,县教育局根据在校学生人数、标准班额、班级数等指标,区分不同地域和学校层次,计算乡村教师编制总额;“自下而上”,即学校在考虑在校生人数的基础上,兼顾本校所处地域和学校性质、班级数量和学科类别等因素,考虑到教师的实际工作量,确定本校乡村教师编制数量。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合理确定本县(区)乡村学校教师编制的实际需要。省级政府坚持经费统筹的原则,客观评估县(区)级财政承载力,根据不同地区财政能力完善乡村教师人员经费分担机制,解决财政能力较弱县(区)的后顾之忧。

  建立乡村学校教职工编制动态调整机制。设立“临时周转编制专户”,不计入乡村学校教师总额,按照“退补相当”原则,解决乡村学校总体超编但学科结构性缺编的问题。设立10%-15%的机动编制,保证乡村教师外出培训、病休和产假等不影响正常教学。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充分考虑学校布局调整、寄宿制学校建设、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农村教学点发展等因素,每年核定乡村教师编制。建立乡村学校教师编制与财政管理相结合的约束机制,严禁超编进人、有编不用或在编不在岗等情况发生。

  向社会购买部分公共服务。对于乡村幼儿园和中小学的保安、炊事员及校医等工勤人员,实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不占用教职工编制,缓解乡村教师编制压力。

  采用订单式专业培训模式,提升乡村教师专业水平

  采取订单式专业培训方式,培训内容上注重在教育教学中因地、因校、因生进行特色化教育教学能力的培养,以充分发挥乡村教师的特色和优势,如提升乡村教师结合本乡本村的社会风俗、文化特色进行校本课程设计和研发的能力。同时,要注重解决乡村教师职业倦怠、心理亚健康、班级管理困惑、家校合作矛盾、计算机能力低下、对外界信息资源恐惧排斥等现实问题,并关注乡村学校复式教学、小班教学和多科教学等现实需求。

  完善乡村教师荣誉制度配套政策,增强乡村教师职业荣誉感和幸福感

  积极宣传优秀乡村教师事迹。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渠道广泛宣传优秀乡村教师默默奉献的崇高精神和感人事迹,邀请他们现身说法,引领整个社会关心和支持乡村教育事业的发展。

  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基金制度。成立乡村教师荣誉基金,通过政府拨款、社会资助等途径筹集资金,鼓励获奖的乡村教师开展关爱农村困境儿童、乡村教育改革和教育创新、研修培训等活动,唤醒全社会对乡村教育的重视。

  将乡村教师荣誉制度与工资晋升制度挂钩。在乡村学校坚守30年的乡村教师,可直接享受中级或高级职称的工资待遇,让其获得体面的、受人尊重的生活,激励广大乡村教师安心从教。

  将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和奖励性政策挂钩。对于从教20年以上的乡村教师子女,在乡村教师招考时,可采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方式;对于从教20年以上的乡村教师,在政策保障性住房、免费体检等方面享受优先权利;对于从教30年以上的乡村教师,在交通出行等方面享受打折等优惠政策。

  初步成效:

  ◆培养与补充长效机制建立——吸引优秀高校毕业生,推进交流轮岗,鼓励送教支教;

  ◆工资福利待遇提升——实行差异化生活补助和周转房等措施,改善工作生活环境;

  ◆职业发展渠道拓宽——职称评定和教师培训向乡村学校倾斜;

  ◆职业认同感增强——实施乡村教师荣誉制度,肯定乡村教师的辛勤劳动

  对策建议:

  ●加大对《计划》的宣传力度;

  ●加大公共财政投入,确保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明显提升;

  ●严格把控乡村教师准入和退出机制;

  ●完善教师编制管理制度;

  ●采用订单式专业培训模式,提升乡村教师专业水平;

  ●完善乡村教师荣誉制度配套政策

  《光明日报》( 2018年05月10日 15版)

作者:周洪宇(全国人大常委、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付卫东(华中师范大学副教授、长江教育研究院兼职研究员);付义朝(华中师范大学政研室主任、湖北省教育政策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曾新(华中师范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