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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2019年12月底,武汉发现并确诊多例不明原因病毒性肺炎患者。今年1月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死亡人数的增加,疫情从武汉向全国的扩散,这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战”不仅仅是一场医疗防控战,已牵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方方面面,对我国的相关立法同样是一个考验。从《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与防疫直接相关的基本法来看,部分规定仍有欠缺,亟需修改和完善;从其他立法来看,特别是刑事立法,对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犯罪行为定罪滞后,打击违法犯罪力度不够,与党和国家的要求,与人民群众的愿望还有相当的距离,没有起到足够的刑事惩罚和威慑作用。因此,《刑法》个别条款也需要配套修改完善,为相关法律的实施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建议:
1、建议全国人大采取修改决定的方式修改现行《刑法》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规定,将其与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修改统筹考虑,争取在2020年审议通过。
2、具体修改建议:现行《刑法》第341条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依据该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但该类犯罪保护的法益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使得其在保护野生动物方面的效能大打折扣。为此,应当将该犯罪修改为“非法猎捕、杀害、运输、贩卖、购买和食用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制品罪”。其条文可做如下设计:非法猎捕、杀害、运输、贩卖、购买和食用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非基于国家认可的生态原因或其他原因,或者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同时,基于生命伦理方面的考虑,可以增加“虐待野生动物罪”作为该条第3款,以增强野生动物刑法保护的周全性,令人们对生命保持基本的尊重,维护人们的善性与文明。
该款的具体立法建议如下: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非必要情况,公开或非公开地虐待、伤害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