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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日前从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周洪宇处获悉,今年他在全国两会期间提交了关于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议案。
周洪宇认为,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再次让人们看到了滥食野生动物的代价,也暴露出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一些不足,对此,需要在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修改时,完善立法宗旨,进一步明确野生动物的内涵,加强对野生动物食用、交易、利用的管控,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提供法治保障。
“目前来看,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部分规定仍有欠缺,亟须修改和完善。”周洪宇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改为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法,大幅充实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章野生动物管理部分的内容。
周洪宇认为,具体而言,应从法律名称、立法宗旨、法律概念、适用范围、管理范围、政府职责、制度设计、动物福利、禁止交易、禁食行为、监督、法律责任、法律实施等方面,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修改。
周洪宇在议案中介绍,《野生动物保护法》自1988年11月1日通过、1989年3月1日起施行以来,在保护、拯救我国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现行法案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周洪宇认为,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法律名称不足以涵盖该法的全部内容,野生动物保护法不仅仅是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而且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人工繁育、禁止非法猎捕、禁止非法交易、禁止非法食用、执法监管等内容都进行了规范,这些都体现了“管理”,也离不开“管理”。
此外,他提出,野生动物的概念界定不明。国际上对野生动物的定义是“所有非经人工饲养而生活于自然环境下的各种动物”,但我国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没有界定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的“特种养殖经济动物”。目前我国的法律对野生动物是按物种管理而不是来源管理,这就给野生动物管理带来了困难,给禁食野生动物的实施增加了难度。因此,应从法律上明确“野生动物”的概念。
周洪宇还认为,从《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情况看,法律责任部分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高不严,违法成本不高,从而导致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因此,在此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过程中也需一并考虑。
因此,周洪宇建议大幅充实《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章野生动物管理部分内容,使之成为一部名副其实、带有钢牙、能够管用的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法。
他建议,把“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改称为“特种养殖经济动物”或者“人工繁育动物”,对不同种类应该由科技部门、行业协会制定养殖标准,分别划分给林业、农业部门进行管理。关于“禁食野生动物”的含义也需进一步明确,哪些行为是食用野生动物,哪些行为不是食用野生动物必须在修法中予以明确。
周洪宇还建议对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禁食等行为作出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农(集)贸市场、餐饮场所等交易、消费场所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提供交易、消费的条件、场所或者服务;餐饮经营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招牌、菜谱招揽顾客。”
对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周洪宇建议,一是建议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提高为野生动物价值及其制品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适当提升处罚力度。二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现行立法中规定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等,修改为“并处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等。
“要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执法,落实好法律制度和措施。执行法律好的要大力表彰,执行法律不好的甚至是缺位、失职、渎职的,一定要严肃处理,让所有监管、执法部门(单位、个人)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都积极认真、敢于负责、敢于亮剑。”周洪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