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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洪宇代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重残弱势群体保护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8-03-06来源:本站 浏览量:3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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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对于残疾人的福利保障水平也不断提高,我国的残疾人事业得到长足发展。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各地也纷纷推动残疾人政策创新和扩大残疾人福利,全面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为残疾人生存发展提供了基本保障。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有关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共有残疾人口8500万,其中重度残疾人口2500多万。这是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急需国家出台各项有力举措,得到全社会的共同关心,解决好他们的生存和发展问题,使他们能够享受国家改革发展红利,享有更有质量、更有尊严的生活,让残疾人群体也能够实现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案据:

  一、我国残疾人口众多,生存发展环境受限。

    我国残疾人口基数大,普遍生活困难,难以融入到正常的生产生活当中。残疾人事业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从政策保障体系、康复服务体系到社会关爱资助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尤其是重度精神残疾弱势群体更加需要特别关注,他们无法正常融入社会甚至无法进行生活自理,给这一群体的家庭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和精神负担。

   二、重度精神残疾群体生存状况堪忧。

     由于重度精神残疾的特殊性,存在认知缺陷,无法对自己的行为作出正确判断,因此非常容易给自身和他人带来意向不到的伤害。农村中有很多重度精神残疾患者由于无法得到有效治疗和看护,因而被家人锁在单独的小房子内,以免给他人造成伤害。而在目前的医疗服务保障体系中,大多数地方难以有效建立针对重度精神残疾的医疗服务,大多数精神病院以药物控制和看护为主,缺少有效的心理疏导、心理干预等治疗手段。这也导致一些家庭不愿意将精神残疾患者送到精神病院进行医疗。一旦出现看护不周等问题,极易对社会安全造成危险。

     三、重度残疾人群生存发展需要更多的保障。

     由于重度残疾人群大多不能生活自理,必须有人看护监管,难以通过劳动技能培训获得基本的工作权利和获取经济收入,因而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特别是重度残疾患者为家庭独生子女的,一旦监护人出现意外和去世,其生活保障及财产继承等权利缺少明确制度体系保证。

 

建议:

1.建议对全国残疾人口进行全面统计,精准划分残疾类别及等级。对重度残疾人口进行建档立卡,对他们的生存发展状况进行动态管理。

2.建议国家加强对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人群体的福利保障,提高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标准。对家庭成员患有重度残疾的在税收方面予以减免等优惠措施。

 3.建议国家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保障重度精神残疾人的继承权利权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重度精神残疾人也依法享有继承权。然而他们却无法有效管理处理自己继承的财产,特别是重度精神残疾人为独生子女的,他们的权益如何得到更切实有效的保障,需要详细的法律规范和强有力的监管体系。探索成立残疾人公益基金组织,对残疾人尤其是重度精神残疾这一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管理提供支撑,并配套建立严密的监管体系,确保其各方面权益得到保障。

4.建议国家进行积极宣传引导,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残疾人事业,关爱残疾人的良好氛围。加强社区对重度精神残疾人的关爱工作,组织基本生活自理培训和工作技能培训,使他们能够融入到社会生活当中。

建议人:周洪宇,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