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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协商民主作为上世纪后期兴起的理论,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党的十八大首次将协商民主写进党代会报告,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形式探索的丰富与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与协商民主之间所具有的内在契合性,则为我国协商民主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资源。以协商民主理论的视觉,探讨中国党际协商民主制度的创新与发展,无疑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
【关键词】协商民主;政党制度;党际协商
2007年1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第一次确认了协商民主的概念。党的十八大首次将协商民主写进党代会报告,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民主形式方面的伟大创造,是对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丰富和发展。作为中国基本政治制度之一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协商民主制度,是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基于协商民主理论的视觉,探讨如何进一步发挥政党协商民主在转型期社会利益整合方面的功能,推动中国政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无疑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
一、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及内涵
民主,是自古希腊以来人类追求和共同创造的政治文明成果。近代以来,新兴的资产阶级举起民主的武器摧毁了旧的封建专制制度,正式宣告了资本主义新时代的到来。随着资本主义在全球的扩张,民主在近现代已成为一种世界潮流,以致各种政治主张、行为活动及制度安排往往以“民主”相标榜,以此来宣示自己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在这个潮流中,协商民主的兴起并与竞争民主或表决民主的良性互动,已成为当今民主发展的一个强劲趋势。
表决民主(或称票决民主),作为民主发展的产物,无疑是人类的一个伟大创造。表决民主的有无,是区分某种政治制度和政治行为是否拥有政治合法性的分水岭。表决民主以竞争为过程,以少数服从多数为结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多数决定的基本原则。但是表决民主只是从数量上进行简单的比较和选择,而不是从质量上择优,这也就导致少数人的权利被忽略,甚至使作为共同体的社会发生分裂和对立。这种没有经过人民协商讨论的“数量民主”,它的合法性越来越受到人民质疑。于是,人们把目光返回到古典民主传统,求助于古希腊的城邦政治、伯克和密尔的政治理论,协商民主的理论由此而兴。“协商民主观念及其实践像民主本身一样古老”。但是这一理论的系统化改造则是上世纪八十年代的事情。在协商民主看来,民主作为人民的统治,它不只是人民在选举时投票才行使权利,而应该赋予人们参与决策更多的机会。因此,公共决策只有经过公民平等、自由而理性的讨论同意,才具有合法性,集体决策越接近这一理想,其合法性程度越高。米勒认为,当一种民主体制的决策是通过公开讨论——每个参与者能够自由表达,同样愿意倾听相反的观点——做出的,那么这种民主体制就是协商的。[1](P3)由于客观复杂的环境和人们自身主观的局限,尽管人们对各种事务有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但这些偏好并不是固定的,也不是有序排列的。人们只有参与到协商中,对各种偏好的理由和结果进行批判性反思,对此才能有清醒的认识和把握。总之,协商民主尤其强调社会成员对于公共利益的共同责任,希望通过广泛的政治参与和协商对话促进人们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一些西方学者和社会人士从西方文明传统中挖掘了关于协商民主的一些元素,开始了对协商民主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逐渐形成了多个思想流派和多种实践形式,从而为协商民主的发展积累了宝贵经验并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在以阶级、阶层划分为基础的西方社会,关于协商民主的种种理想设计在国家政治层面还只是一种良好的愿望,而没有落实为基本政治制度的安排,从而也就不可能对国家重大事务发生影响。
与现代西方协商民主形成的背景不同,中国协商民主的产生主要不是基于对表决民主缺陷的克服,而是在反对帝国主义、封建军阀,特别是反对国民党一党独裁专制的斗争中,围绕救亡图存、实现民族独立和国家富强这个中国现代史的主题,为了团结中国人民,凝聚各阶级阶层和各民族力量,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开创的一种新的民主实现形式。早在1941年11月召开的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开幕会议的演讲中,毛泽东就提出了具有“协商民主”意蕴的“民主合作”概念。毛泽东还把“民主合作”直接解释为民主“商量”。抗日根据地的“三三制”民主政权建设中有效进行了协商民主实践,这可以说是协商民主的萌芽和雏形。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协商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并正式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联合执政和政治协商制度,这标志着协商民主这种新型民主形式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从那以来,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已经走过了六十多年的发展历程,积累了弥足珍贵的经验教训。
二、协商民主与中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内在关联
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实践证明,中国政治发展道路一刻也离不开多党合作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保障,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方向一刻也离不开协商民主这一新的政治治理形式。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与协商民主之间所具有的内在契合性,则为我国协商民主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资源。
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邓小平在20世纪50年代就曾指出:“我们党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合作是长期的,这一方针是早已确定了的。从抗日战争时期开始,我们党就实行了同党外民主人士合作的方针。”上世纪上半叶,中国政局主要由国共两党所左右,由于各民主党派反帝爱国、要求民主的政治纲领与中国共产党民主革命时期的政治纲领基本一致,共同结成了反帝反封建的革命联盟,为争取中国革命的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1949年一届政协的召开,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初步形成了带有协商民主性质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种历史发展必然的延续,表现为中共同各民主党派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继续合作。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根据我国阶级状况发生的深刻变化,中国共产党继续坚持多党合作的优良传统,并确立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基本方针,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了民主党派的发展前途问题,进一步确立社会主义条件下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基本格局。改革开放新时期,,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明确指出,多党合作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大特点和优点,提出了一整套关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理论与政策,坚持和完善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继续推进了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事业的蓬勃发展,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写入宪法,并推动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走上制度化轨道。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把“协商民主”明确写入党的代表大会报告,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把“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一项基本建设,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创新。这既是对中国近现代政治发展历程的经验总结,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新思考和新探索。
2、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与协商民主之间具有内在的契合性。首先,它有利于实现最广泛的政治参与。协商民主本质上是一种参与式民主,多元性是协商民主的基础。随着三十多年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社会利益分化和阶层多元日益明显,各种利益阶层的政治参与热情日益高涨。以政治协商化解分歧,增进沟通交流显得尤为重要。中国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承担着整合利益诉求,扩大政治参与的功能。今天,各民主党派既与原有的社会阶层有联系,又和新生的社会阶层相关联。“各个民主党派,不论名称叫什么,仍然是政党,都有一定的代表性。”各民主党派以人民政协为组织形式,能整合各群体的利益要求和愿望,使各种利益要求通过体制内的渠道经常地、畅通地反映到决策部门,从而促进社会成员有序的政治参与。其次,它有利于最大程度地包容和表达各种利益诉求。协商民主坚持求同存异,蕴涵着合作、参与、对话、妥协、包容的精神。中国的政治协商承认多元的社会现实,坚持多数与少数相统一,既反映多数人的普遍愿望,又吸纳少数人的合理主张,既听取支持的、一致的意见,又听取批评的、不同的声音,从而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民众的利益诉求。这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凝聚力量、集中智慧、加深理解、扩大共识、促进和谐发挥了重大作用,也充分体现了协商民主在政治上的巨大包容性和组织上的广泛代表性。再次,它有利于促进党和国家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米勒把协商民主理解成一种民主的决策体制或决策形式。而在中国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实践中,由于经过广泛的民主讨论、遵循公开的民主程序,使决策建立在广泛考虑所有人需求和利益基础之上,并且经过反复的论证、讨论和协商,从而使决策更民主、更科学。政治协商能够让社会群体中各种不同意见和要求,在理性对话中得到系统、综合的反映,达成一定的共识,从而使公共决策最大限度地实现各方利益的均衡。最后,它有利于加强对国家权力运作过程的民主监督。中国政党制度中的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主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通过建议和批评等方式进行的监督。各民主党派对中共的民主监督,“是在我国政党体制内的,是在共存合作关系基础上,通过民主的方式实行的,是一种政治监督,其基本形式是提意见、作批评,是一种具有广泛性、灵活性、建设性的柔性监督”。民主监督是对权力的有效制约方式,有助于防止权力的滥用,增强权力运行的合法性。
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创立了一种崭新的执政方式和民主实现形式。由于资本主义经济基础和文化传统,两党制、多党制和议会制成为西方社会主流的执政方式和民主实现形式,其主要特点是通过选举的方式实现政党轮流执政,以维护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但这种选举实际上是一种金钱政治,是少数有钱人的游戏。激烈的政治竞争和对抗使得政策缺乏公共理性和连续性,加剧了政治损耗和社会对立。在我国,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依法长期执政,这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是宪法明确赋予的。民主党派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亲密友党,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参政党,不是在野党,更不是反对党。同时,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既受宪法和法律的监督,又接受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社会各方面的民主监督,有利于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社会制度和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实行西方式的三权分立和多党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结合,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又一重要形式。即中国共产党就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直接协商,在人民政协同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协商。这充分表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是表决民主与协商民主的结合,既尊重多数又照顾少数,能够充分反映和协调各方面的意愿和利益,具有西方民主不可比拟的广泛性、包容性和真实性,从而开创了另一种新型执政方式和民主实现形式,这是对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做出的伟大贡献。
三、协商民主视野下中国党际协商民主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在协商民主的视阈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应该说具有自身独有的合理、合法的基因,它和协商民主理论在某种意义上有志同道合之趣,是符合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的。协商民主的引入无疑丰富了中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合理内涵与制度资源。与此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我国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从性质上还只是一种咨询性参与而非程序性参与,它属于执政党政策调节的范围而不是国家法制调节的范围。中国党际间的政治协商与协商民主之间依然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必须以协商民主的理念进一步充实、完善我国的政党制度,推进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
1、进一步提高民主党派在政治协商中的地位,践行多党平等合作的协商机制。协商民主十分强调协商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这是协商民主的前提和基础。目前,我国政党制度中作为协商主体之一的民主党派的主动性不够、政党意识不强、政治权利得不得保障、在民主协商中实际上的地位不平等等因素都影响着政党协商作用的发挥。因此,完善中国政党制度,首要的任务是完善党际之间的民主协商制度,不仅要保证民主党派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还要保证各阶层、各利益群体在政协中进行协商的平等地位,这样才能保证政党间、利益群体间协商民主功能的有效发挥。
2、扩大民主党派的信息资源,不断提高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协商能力。“公开性是民主的重要特征”。尊重协商民主的公开性的要求,就是要扩大民主党派、社会各界和广大公民的知情权,构建各种信息公开渠道,如建立各级政府与民主党派的定期对话机制,加强中共党委和统战部门与民主党派组织的联系协作,通过各种途径扩大民主党派和其他协商对象的知情渠道、范围、广度和深度,下大力气解决党际协商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才能保证民主协商的有效性,提高协商的质量和水平。另一方面,各民主党派自身应不断建立信息网络和信息收集反馈机制,鼓励下属组织突破资源局限,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民情,反映民意,不断提高民主党派参政议政信息的针对性和效能,提升参政质量。
3、加强协商场域建设,为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创造良好条件。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实行协商民主的重要机构,因此,党际协商场域首先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地方各级政协会议。要突出强调党际协商内容的政治性,因为政党是政治性的组织,这是它与一般社会团体和经济组织的最主要区别。因此,政党间的协商应以政治性的议题为主。但就目前情况看,党际间协商的主要议题仍是以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等方面的问题居多,而政治性的议题,诸如重要的人事任免、立法、重大的政策措施、利益调整决策等方面的内容偏少。可以考虑在政协里面建立专门的党际协商机构,增强协商议题的政治性,突出并加强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的政治协商效能。另外,中共统战部门是党际协商的第二个重要场所,不仅要负责联系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及时通报情况,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还要大力支持、帮助各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为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提供必要的信息渠道和可能的物质保障,使统战部门成为党委与民主党派组织进行民主协商的中介和桥梁。
4、完善政党协商民主运行机制,实现和谐党际关系的建构。程序性是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基本特征之一。重视合理程序是包括协商民主在内的西方民主理论的一贯主张和历史传统。程序正义是充分体现和切实维护协商民主参与者平等和自由民主权利的根本。离开完备的程序和制度,任何民主价值都无法实现或完全实现。长期以来,我国民主传统比较缺乏,政治文化中缺少程序理性,反映在政治协商实践中就是随意性较大,缺乏规范化、制度化的程序。如有的地方或部门领导随意变更协商计划、协商议题、协商时间,有的议题由于各民主党派和其他政治协商的参与对象知情渠道有限,有些往往是在政治协商会议召开的前几天才知道,对协商的内容一无所知或知之不多,只能仓促表态,致使协商流于形式。有些协商成果难以得到落实等等。这就需要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协商在决策之前”的原则要求,不断健全和完善政治协商的程序,包括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程序、安排协商活动的程序、通报情况和听取意见的程序、参与协商的程序、及时整理和报送协商成果的程序、意见建议处理及反馈程序、监督检查落实情况的程序等。要通过程序化、制度化建设使政党协商民主的运行机制更加健全,和谐党际关系更为巩固。(作者:贾孔会,宜昌民进会员、三峡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