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呼吁立法与法律是否有效不能混淆
发布时间:2017-03-14来源:中国教育报 浏览量:2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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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教育立法,不断完善教育法律体系,是应对现实教育问题的需要,也是填补教育法律体系空白、全面落实依法治教的客观需要。
有人认为法律制定好了,并不一定能解决问题,从而怀疑立法的必要性,这其实是一个误解。我们呼吁某些方面加快立法和立法之后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是两个概念。面对法律空白,第一步当然是制定法律,有法可依,然后才是加强执法。担忧立法不能解决问题,其实是担忧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但不等于不需要立法。立法是提供依据,不能指望“立一法而管百事”,如果不按照这个依据去执行,立再多法都没有用。不能把所有看似相关却没有直接联系的问题混为一谈,从而否定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当然,这也提醒我们,既要推动立法,也要呼吁加强执法。
立法过程中难免会有争议和分歧,以刚修订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为例,其核心是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但是,立法不能解决所有问题,理论上要求分类管理,现实中的分类并没有那么清楚。有人认为,在尚存分歧时就推出来,还不是最理想的样子,可能会对民办教育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应该看到,立法过程中有不少问题存在争议,也不是都能达成共识。但从现实来看,的确需要法律尽快出台,而不能等到完全达成共识再出台。
我国“十二五”期间确定了“六修五立”的教育立法计划,但结果不理想,原因有很多。现有教育立法体制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立法法,授权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牵头立法,法律起草完成后,需要再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乃至社会各界意见。国务院相关部门意见一致,才能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容易出现立法部门利益化的问题,另一方面各相关部门也会把自己的利益考虑进去,从而使得部门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无法正常提交给国务院常务会议。此外,也与相关部门起草法律进度缓慢有关。
要解决这些问题,需完善现有立法体制,由全国人大来主导一些重要法律的制定。各相关部门发生矛盾时,由全国人大进行协调,避免部门之间的推诿。(中国教育报记者杨三喜采访整理)
《中国教育报》2017年03月12日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