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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周建元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来入侵生物防治法》

发布时间:2017-03-09来源:鄂进宣 浏览量: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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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背景:

外来物种入侵已经对全球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成为全球生态安全的重要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国之间的贸易越来越密切,而科技的发展也使交通运输更为便利,外来物种入侵的现象也更为突出,这些入侵物种对生态系统造成不利影响,引起生态系统失衡以及生物多样性的下降,甚至是物种灭绝,严重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健康。许多国家都不同程度地遭受着外来入侵物种带来的巨大损失。澳大利亚的“兔灾”,美国的“怪柳”,夏威夷的“蛙声”以及入侵我国的“紫茎泽兰”、“美洲斑潜蝇”、“克氏鳌虾”、“美国自蛾”等等外来物种入侵的事例举不胜举。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我国涉及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主要分散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等16部法律规定和 《农业部关于开展外来入侵生物灭毒除害试点行动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制定的《国家林业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管理的通知》和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关于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工作的通知》等12部部门规章中。但这些法律法规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立法目的存在缺陷。我国涉及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文件是分散,其立法目的都不是防治外来物种入侵,没有将生物安全作为立法目的,而是基于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是为了防止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与传出国境。可见我国现有相关法律立法目的相对滞后。面对愈演愈烈的外来生物入侵,现有的法律显然不能保护我国的生物多样性,防控外来生物入侵。二是管理对象具有局限性,缺乏系统性完整性。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都将检疫的对象局限于已知的名录之上的检疫对象,虽然这些名录制度有助于各部门重点防治已知的外来物种,但往往疏于防范具有潜在威胁且未被列入名录之中的外来物种。三是各种法律授权给不同部门,导致各部门分头管理。目前,很多职能部门都成立了外来入侵物种管理与防治的专门机构,明确了管理职能,例如,农业部成立了外来物种管理办公室以及外来入侵生物预防与控制研究中心,环境保护部成立了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国家林业局成立了防止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管理办公室以及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各部门对外来物种的管理多从本部门所管辖领域着眼,考虑的主要是本部门职能范围之内的权限,对生态环境大局关注不够、认识不足,管理体制存在漏洞。四是现有的一些法律由不同部门制定执行,缺乏配合性系统性。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进出境对外检疫与国内检疫分立的体制,进出境时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审查,但进入国内后,检疫工作又由农业、林业等部门分别管理,若两个环节间的信息不能及时共享,极易出现疏漏。此外,审批权也比较混乱,可审批从境外引进物种的中央级单位有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多个部门。不同行业不同部门在审批时执行的标准不一致,往往会出现顾此失彼的情况。五是缺乏专门的法律责任规定。目前我国各相关法律中还没有外来物种无意引进法律责任的规定,对于有意引进也仅仅规定了行政罚款。由于缺乏强有力的责任追究机制,从而助长了外来物种的无序引进和随意引进。

外来生物入侵我国的五大危害

    1、破坏生态平衡:外来生物成功入侵后,大量繁殖,迅速生长,难以控制,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形成生物污染。外来物种入侵,会对植物土壤的水分及其他营养成份,以及生物群落的结构稳定性及遗传多样性等方面造成影响,从而破坏当地的生态平衡。 比如,原产南美洲的水葫芦现已遍布华北、华东、华中、华南的河湖水塘。连绵1000公顷的滇池,水葫芦疯长成灾,布满水面,严重破坏水生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已导致大量水生动植物死亡。外来入侵物种通过压制或排挤本地物种,形成单优势种群,危及本地物种的生存,最终导致生物多样性的丧失。比如,原产美洲的紫茎泽兰现已遍布我国西南大部分地区,在其发生区总是以满山遍野密集成片的单优植物群落出现,已导致原有植物群落出现衰退、消失现象。
   2、生物多样性消失:而外来物种入侵却是威胁生物多样性的头号敌人,入侵种被引入异地后,由于其新生环境缺乏能制约其繁殖的自然天敌及其他制约因素,其后果便是迅速蔓延,大量扩张,形成优势种群,并与当地物种竞争有限的食物资源和空间资源,会压制和排挤本地物种,形成优势种群,直接导致当地物种的退化,甚至被灭绝,导致生物多样性消失,物种入侵也使得中国维护生物多样性的任务更加艰巨。

3、农林业损害:许多外来生物造成农作物和牲畜死亡,对农林业生产造成巨大威胁。如松材线虫、湿地松粉蚧、松突圆蚧、美国白蛾等害虫危害森林;豚草、微甘菊、空心莲子草、水葫芦、大米草、飞机草等大肆蔓延,造成农业损失惨重;稻水象甲、非洲大蜗牛、美洲斑潜蝇等给农作物造成严重危害。

4、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据国际自然资源保护联盟(IucN)的报告,外来物种入侵给全球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超过4 000亿美元。我国也在遭受着外来入侵物种的侵袭,承受着巨大的经济损失。据中国外来入侵物种数据库显示我国入侵物种达754,每年的直接经济损失约2000亿元。同时,在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所列100种最具威胁的入侵物种中,我国“榜上有名”的生物入侵种类超过一半。据农业部的最新统计,近年来入侵中国的外来物种正呈现出传入数量增多、传入频率加快、蔓延范围扩大、发生危害加剧、经济损失加重等不良趋势。中国已经成为遭受外来入侵物种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据专家估算,全国每年因生物灾害给农业带来的损失占粮食产量的10%—15%,棉花产量的15%—20%,水果蔬菜的20%—30%。间接经济损失更大,主要来源于外来入侵物种对我国生态系统间接使用价值、物种及遗传资源造成的损失。

5、威胁人类健康:外来入侵物种不仅对生态环境和国民经济带来巨大的损失,而且直接威胁人类健康。豚草和三裂叶豚草现分布在东北、华北、华东、华 中地区的15个省市。豚草所产生的花粉是引起人类花粉过敏症的主要病原物, 可导致“枯草热”症。空气中每立方米有豚草花粉40—50颗,人就会感染枯草热(秋季花粉症)美国每年豚草病患者1460万人,加拿大有80万人。而被报道得更多的食人鲳,会凭借锋利的牙齿攻击人类。除了疯牛病、口蹄疫,古今中外由于有害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和农业生物的安全,给人类带来的灾难是十分沉痛的。公元五世纪下半叶,鼠疫从非洲侵入中东,进而到达欧洲,造成约1亿人死亡;1933年猪瘟在中国传播流行造成920万头猪死亡。

全国人大代表、民进湖北省委会秘书长周建元提出建议:

    1、建议全国人大、国务院尽快组织力量,抓紧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来入侵生物防治法》的立法工作。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指导下,组成立法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积极开展法律草案的调研、起草和论证工作,使之及早进入立法程序。

2《外来入侵生物防治法》作为我国防控外来生物入侵法律体系的核心,要确立立法目的及指导思想。建议在的立法目的中“加入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生态安全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一是具体的内容:设“总则”,应包括立法目的、外来入侵生物定义、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等内容;设“早期预警”,应包括加强国际交流和省级早期预警工作;设“风险评估”,应包括引进者递交申请管理部门论证同意或拒绝申请等程序规定;设“监测”,应涉及引进过程中的监管引进后的检疫中长期评估等内容;设“生态恢复”,应给出恢复或重建已被破坏环境系统的具体办法;设“法律责任”,应明确引进和违法审批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等。二是鉴于入侵生物进入的途径有有意引进、无意传入、自然传入等三种形式,所以《外来入侵生物防治法》预防生物入侵也要从这三个方面着手。同时要理顺现行管理体制,加快解决多年来形成的外来物种引进权力分散的格局,收回归属某一个部门统一进行管理。要求任何部门、任何地方引进都要经过统一审批,使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各个行为都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