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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湖泊,要立法”,2001年,身在“百湖之市”武汉的李长安以学者身份奔走呼吁。他用“上蹿下跳”形容当时的状态,“游说同僚、争取支持、联合发声”,“武汉市人大对我们的建议很重视”。
2002年3月1日,全国第一个地方性湖泊保护法律《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开始施行。“好!湖泊有救了!”李长安很欣喜。不过,好景不长,触目惊心的景象就映在他眼前。
3月4日,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地球科学学院教授李长安委员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武汉湖泊被破坏、被充填最严重的,恰恰是湖泊保护条例颁布那一年,”执法困难,追责无主,“随后的2005年到2008年水质破坏最快。”
“新的环境保护法,最大的变化就是有了追责主体。”李长安说,“环保组织能起诉了,案能立了,能走法律程序了。”
那么,新环保法执行有没有难度?湖南省环保厅副厅长潘碧灵委员表示,新环保法让工作中的力度和可操作性都有增强,但还需进一步细化完善,“国家、省级的重视程度高一些,越往下越衰减”。
“法律程序的取证环节还要磨合。”潘碧灵说,对超标企业追究刑事责任要严格取证,必须到省级监测站获得,“取证时间、力量、经费都是问题。”
“但是生态不能等啊。”李长安有些着急。他担心磨合的时间太久,“曾是武汉水源地的东湖已经劣五类了,长江流域如果步了后尘,后果不可想象。”
“长江流域还存在一个跨区域的问题。”李长安认为,行政壁垒会影响执法效率,“应该设立一个全流域的行政管理部门。”
“跨县市、跨省市的区域合作防治缺乏一个责任主体。”国家住建部专家委成员张泓铭委员在提案中也有同样看法,“区域内每个地方有责任,主管部门也有责任。大家都有责任,等于都没有责任。没有一个行政主体直接负责,法律的板子会打空。”
这样的行政区划已有先例可循,李长安介绍,神农架林区的设置可以效仿。它是湖北省的独立行政单位,任务不是发展经济,而是保住林子。“武汉梁子湖需要这样的市级行政区,作为4个市中间的内陆湖还保持在二类水质,它的生态多样性不可多得,破坏了就不可能恢复了。”
张泓铭也对“一个责任主体”提出设想。他在提案中描述了主体应具备的特点,“全区域环境具有责任主体的行政机构”、“同省市环保机构保持管理关系”、“环保成本分摊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