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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洪宇:授予地方政府临机决断权,应急物资储备与考核挂钩

发布时间:2020-06-24浏览量: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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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应对突发事件实践中,不少地方还存在信息发布不及时、地方政府的职权与责任不明确、应急物资储备不足等问题。

        “从这次新冠肺炎疫情应对情况来看,现有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还不能满足当前形势需要,急需对其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完善。”日前,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周洪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周洪宇认为,在应对突发事件实践中,一些地方还存在信息发布不及时、地方政府的职权与责任不明确、应急物资储备不足等问题。为此,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他带来了加快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议案。

        存在三方面问题
        周洪宇认为,信息发布不及时、地方政府的职权与责任不明确和应急物资储备不足是目前一些地方在应对突发事件中存在的三方面主要问题。
       “应对突发事件时,由于信息发布不及时,往往导致谣言四起,严重扰乱视听。”周洪宇举例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有民众诟病武汉市政府没有及时发布疫情最新信息,其实地方政府也有苦难言。
       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也就是说,未经授权,地方政府无权向社会公布有关传染病的信息。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如果法律和制度束缚了人们的手脚,就可能导致灾难性后果。”周洪宇说,在一些经济发达国家,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都是创造条件,使一线发现的信息能够迅速让社会公众知道。“这是公众能采取相应措施的基本条件,没有准确信息,就没法采取得当措施。”周洪宇说。
        在周洪宇看来,地方政府的职权与责任不明确,往往导致应对突发事件的反应、处置及应对能力不足。他表示:“在实践中,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难以预估,责任主体多样容易出现推诿扯皮,极易错失应对突发事件的最佳时机。”
        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周洪宇认为该规定与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表述不一致,存在“打架”现象,需要做好衔接,强化一致性。
“这次新冠肺炎疫情的应对,暴露出我国在口罩、防护服等疫情防控基本物资方面储备不足,甚至储备很少的问题。”周洪宇表示,除了应对传染病外,包括地震、洪水、海啸等所有突发事件都需要储备足够的应急物资。

        提出四点建议
        针对上述三方面问题,周洪宇提出四点建议: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步伐。
        建议修改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将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关于传染病信息可先行发布,并上报上级部门。”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但专业人士就事态发表善意评论除外。”
“只要信息基本属实,发布者、传播者主观上并无恶意,应予以一定程度的宽容对待,这样才能鼓励一线群众说出问题和事实,即使表述不是很准确,也便于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周洪宇说。
        建议调整有关主体的责任,将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第七条第四款删除。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周洪宇认为,应让地方政府成为突发事件应对的唯一主体,授予其临机决断的权力。“时间就是生命,在传染病防控过程中及时采取行动最重要,有利于充分统筹动员各种社会资源。”
        对应急物资储备不足的问题,周洪宇建议,在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增加将应急物资储备纳入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原来的条文缺乏执行力。这一举措必须与地方官员和政府的考核挂钩,才能落地见效。”周洪宇说,这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充分体现了我国的制度优势,要以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为契机,巩固利用好这一优势,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