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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全国两会 】周洪宇: 赋予医学专业人员合理怀疑提出专业建议的权利

发布时间:2020-05-26来源:南方都市报 浏览量: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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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治传染病并不只是政府部门和医疗机构的事,每一位公民特别是医护人员都有参与和配合的义务,都有知情、合理怀疑与建议的权利。”在一份加快修改《传染病防治法》的议案中,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周洪宇提出要赋予公民在防治疫情中的知情权。

  疫情期间一直身处武汉的他,此次在全国两会上提交的多份议案、建议都与他的亲身经历和观察相关。

  周洪宇指出,这次新冠肺炎疫情冲击,暴露出传染病防治法一些潜在的不足,在制度设计上,现行传染病防治法还存在法定传染病规定的范围应扩大,临时防控措施规定不具体、未将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纳入保护范围,缺乏对一线预警行为的规定和保护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他在议案中共提出15条原则建议和37条具体建议。

  构建流行病暴发后的决策协调机制和统一指挥系统 

  周洪宇认为,《传染病防治法》作为防治传染病的基本法律,个别条款与《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存在不一致的规定,法律之间存在交叉,有些条款甚至还出现“打架”的现象。他建议统筹同步修改两部法律相关条款。

  例如从法律表述来看,《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于传染病一些重要信息的发布,必须要报中央。但是在《突发事件应对法》里,又有另一种表述,意思是地方政府在遇到突发事件的时候,必须及时发布预警消息。

  “在这种情况下,对《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就是要修正对某些问题表述不明确、没有可操作性、没有刚性,同时还打架的现象。让我们以后在处理这类问题时,能够更加有信心、有底气、有依据,更加科学理性地决策。”周洪宇说。

  他还建议将传染病防治纳入国家安全体系框架,并构建流行病暴发后的决策协调机制和统一指挥系统,防止各自为政,邻避效应。

  此外,他还提出建立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联合防控体系,在《传染病防治法》修改过程中引入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流行病学研究机构联合防控的机制,在新型传染病出现的早期阶段,疾控机构和流行病学研究机构早期介入,根据传染病监测信息系统数据,尽快锁定传染源,研判传播路径和防控措施。

  同时,明确各级政府的传染病防治中的主体责任,强化预防、控制和救治等诸环节中的问责条款。流行传染病暴发后,疫情地区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承担防治传染病主体责任,在传染病预防控制和救治各个环节承担领导责任。并科学规制传染病分类并赋予疫情地区政府采取防治措施的机动处置权。

  建议破除疫情信息传统的逐级上报机制 

  “现在信息技术发达,逐级上报本来也应当很快,但在实践中却失灵了,这是因为每一级的决策人都有不同的考虑。”周洪宇认为,面对一种新的病毒,决策人作出科学判断确实需要一定的时间,同时也要考虑避免造成恐慌,最主要的判断因素应该是基于流行病学基础上,以是否会造成人际间传播为标准做出判断,否则就会造成疫情信息报告的延误,反而会造成社会恐慌。因此,他建议破除疫情信息传统的逐级上报机制,并健全传染病直报系统,“基层医院可以将发现的病例直接上报至中国疾控中心,但在这次疫情中,也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此外,周洪宇还提出要完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这一制度规定。

  “从疫情处置看,这个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被虚置了。”他建议具体规定单位和个人如何报告,报告后有什么后果,增强可操作性。

  赋予公民在防治疫情中的知情权利 

  南都记者关注到,周洪宇在议案中还提出,要赋予公民在防治疫情的知情权利,特别是有医学专业人员合理怀疑和提出专业建议的权利。

  他建议修改疫情报告与预警制度,如简化疫情报告程序,建立疫区政府与中央主管部门疫情报告直通车,进一步完善传染病预警机制。尊重科学,赋予疫情区医务工作人员之预警建议权,完善预警机制规制疫情地区疫情的预警权。

  周洪宇在议案中指出,既要扩大行政权力也要加大保障公民的保障权利。防治传染病并不只是政府部门和医疗机构的事,每一位公民特别是医护人员都有参与和配合的义务,都有知情、合理怀疑与建议的权利。同时,他还建议增加依法强力有效隔离等强制措施,完善被隔离人员的生活保障和权利保障条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