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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全国两会】周洪宇:建议加快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

发布时间:2020-05-25来源:中国青年报 浏览量: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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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安全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较多的国家,各种突发事件的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一直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地预防、及时有效地处置和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失,对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日,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周洪宇向全国两会提交了《关于加快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议案》。他认为,近年以来,随着各种不确定性因素交织,突发事件种类愈加复杂,数量日益增加,发生频率加快,且涉及主体多元,不同领域交叉,影响规模扩大。在应对突发事件实践中,还存在信息发布不及时、地方政府职权与责任不明确、物资储备不足等问题。因此,亟需将《突发事件应对法》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完善。

       周洪宇认为,目前关于突发事件应对存在着三点不足。一是信息发布不及时,往往导致谣言严重扰乱视听;二是地方政府的职权与责任不明确,往往导致应对突发事件反应、处置、应对能力不足;三是重视不够,导致应急物资储备不足。 

       针对以上三点不足,周洪宇提出四点建议: 

       一是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步伐,争取在2020年审议通过。 

       二是建议修改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关于传染病信息可先发布后,并上报上级部门。”第五十四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但专业人士就事态发表善意评论除外。”对该法条增加但书规定,执法机关面对虚假信息,应充分考虑信息发布者、传播者在主观上的恶性程度,及其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只要信息基本属实,发布者、传播者主观上并无恶意,行为客观结果,给予一定宽容,这样才能鼓励一线人民群众说出问题和事实,即使表述得不是准确,也便于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三是建议修改有关主体的责任。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第四款删除,修改后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由地方政府成为突发事件的应对唯一主体,授予地方政府临机决断的权力,不必事事向上级政府请示后才决定,时间就是生命,在传染病防控过程及时采取行动最重要,有利于充分统筹动员各种社会资源。 

       四是建议修改有关应急物资储备条款。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修改为:“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将应急物资储备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