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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裕文:关于扩充刑法第331条规定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0-01-31浏览量: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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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1月27日下午,湖北孝感一发热男子,因没开到药情绪失控,故意摘掉口罩,对着医护人员咳嗽。对此,孝感妇幼保健相关负责人回应上游新闻称,警方已介入调查,暂未发现医护人员身体有恙。

问题:

涉事人员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患有有乙类传染病而故意扩散传播,虽尚未造成他人感染的后果,但主管恶意和社会危害较大。在此疫情防控关键时刻,理应严惩,但依据现有《刑法》规定,难以追究涉事人员法律责任:

《刑法》虽在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第331条规定了【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但适用情形为“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该条规定对犯罪主体、客观行为、犯罪后果都作了严格限制,以致该条规定不足以惩治故意传播传染病的行为。

《刑法》第360条 【传播性病罪】适用情形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犯罪客体、客观行为亦被限制,不适用传播非性病传染病的行为。 

建议:

将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患有传染病而故意传播的行为扩充至《刑法》第331条惩治范围。


作者:鲍裕文,开明法律网上讲堂成员、民进武汉市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