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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湘漓:关于增加刑法第140条定罪量刑标准、以打击2019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等医疗物资犯罪行为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0-01-31浏览量: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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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国,牵动全国亿万民众的心,但有人却在此期间倒行逆施,面对当前特别紧缺的医用口罩以及防护服等医疗物资竟造假、售假,大发国难财。对于此等行为,善良民众损失钱财乃是小事,而致使不合格的假冒、伪劣医疗防护物资大范围流向疫情抗战一线,从而置数千万医务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于危险境地,置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的传染蔓延于不顾、危害公共安全,才乃此行为的罪大恶极之处。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40条设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然而,此条刑法规定在面对当前的口罩造假、售假行为时却显得有点乏力。虽然单个口罩在此次疫情中能发挥巨大的作用,但其价格却相对微小,在该条刑法纯粹以销售金额为定罪量刑标准的情况下,无法做到罪责罚相适应,从而难以对此类造假售假等行为起到威慑的作用,难以对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起到抑制作用。

因此建议,针对该条刑法,应增加此类犯罪行为的犯罪情节、犯罪后果等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而非单一通过销售金额的标准来定罪量刑,如此可提高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等医疗物资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以加强打击此次疫情中出现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等医疗物资犯罪行为的力度。


作者:肖湘漓,开明法律网上讲堂成员、民进武汉市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