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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思考与建议

发布时间:2019-12-06来源:民进省直综合支部 刘浩 浏览量: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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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在第20个“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当天,知名仿妆博主宇芽通过微博公开控诉称,自己遭遇前男友多次家暴。在配发的长图及视频中,该博主曝光了自己被前男友沱沱强行拖拽的监控录像,并详述遭遇暴力的经历。此外,还有两名自称是涉事男子前妻的女性,均指认曾遭受过其暴力行为。

一、思考

事件让我们再次清醒认识到“家暴只有0次和一万次”。

按照我们现在的社会调查数据来看,家暴不是男人的专利,现实婚恋关系中,男对女、女对男的家暴概率相当。但是出于体力悬殊,男人对女人的家暴造成的伤害后果更为严重。

家暴倾向的人,其实有一些可识别的特征,首先,极端性格的人发生家暴的概率更大。有极端性格的人,情绪很容易突然爆发,突然砸墙、跪地求饶、嚎啕大哭,情绪瞬间像火山一样爆发,他们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容易发生家暴。

尽管如此,极端性格的人本身还是有一些“迷人”的闪光点。他们内心极度敏感,或许被外界认为是极富艺术才华,能力非常强,因此,他们可能处于行业的领头羊地位,平时待人接物给人很“暖”的感觉。为什么遭遇家暴还不离开呢?拥有极端性格的人并非对谁都是拳脚相向,他们只打自己爱的人,受害者一边挨打一边还能感受到浓烈的爱意,心态十分矛盾。这时,有的女性可能陷入纠结,她可能在90%的时间内感受到被爱,10%的时间遭遇暴力,挨打之后对方可能用更温柔、更深情的方式令人妥协、原谅。这种极具迷惑性的恋爱关系,让女性可能忽略了一个事实:10%的挨打概率足以致命。

二、相关建议

(一)树立正确观念,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女性首先应树立“自尊、自强、自信、自立”的观念,要认识到自己与男性具有同等的人格与尊严,保护自身不受伤害。其次,正确处理好恋爱、婚姻和家庭的关系,不要在无感情基础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婚姻生活中,双方多进行沟通与交流,不能动辄就进行人身攻击,以免事态激化,避免家庭暴力的发生。最后,受虐待女性应具备自我保护意识。如在面对极其残暴的施虐者,有可能出现被杀或严重伤害的情况下,要尽快离开家庭到住所地的派出所求救,必要时还可寻求法律的保护,如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以达到保护自身安危,震慑与制裁施暴者的目的。

(二)提高法律意识。法律意识的增强与提高,不仅需要公民自身的修养,更需要国家加大宣传力度,并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对社会上存在的陋习与丑恶现象,应当加大打击力度,纯净社会环境,让家庭暴力没有生长的土壤。司法机关要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让保护妇女的法律规定深入人心,提高广大女性的法制观念,增强其反家庭暴力的自觉性和斗争性。

(三)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要通过明确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地位,增强对家庭暴力的重视程度,构建整个社会防控和制裁家庭暴力的体系,并将其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报刊、电视、广播等社会媒介和舆论监督也要及时地曝光和谴责残害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司法机关、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反家庭暴力之网,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达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目的。

(四)加强司法援助和保护。家庭暴力发生后,一方面要制裁施暴者,另一方面要抚慰受害者。居委会和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及妇联等要重视给受害者精神上的抚慰,及时解决她们的困难。相关部门还可以开辟女性热线电话,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咨询,设立妇女庇护所、家庭事务裁判所、家庭暴力救助中心等。

(五)加强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要重视和加强对施暴者的制裁力度,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使施暴者有所顾忌,让妇女权益切实得到保护。司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应转变家庭暴力行为是夫妻间私事的观念,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律尊严。必要时,审判机关可设立专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家庭暴力法庭”,及时惩治施暴者,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并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给受害者最大的便利,使其得到相应的赔偿。

(六)完善打击家庭暴力、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可操作性。我们认为,国家应尽快出台可操作性强、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规,其中应包括家庭暴力的救助机构和求助程序、制裁机构、施暴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家庭成员树起一道有效的法律屏障。

(七)严格界定“家庭暴力”。《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如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这要求在审理这类离婚案件过程中把好“家庭暴力”这个关,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应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综合认定,而不能因双方当事人偶尔的争吵、打架或单方以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就予以认定。这样既不利于家庭的稳定,也会助长当事人因情绪激动而草率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