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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普惠金融,不断提升我省贫困地区金融服务水平的提案

发布时间:2019-04-22来源:新会员第一支部 刘浩 浏览量:4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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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农村普惠金融是下一步我国金融体系改革的重点所在,是实现农民尤其是农村贫困人口共享发展,实施金融扶贫的重要途径。作为县域经济欠发达的湖北省,发展普惠金融,延伸金融服务触角,提高金融服务的匹配性与精准性,对于解决贫困地域偏远、贫困农户分散,难以制定统一扶贫政策等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由于贫困地区自身固有的缺陷和短板,我省的普惠金融发展仍面临不小的困难与挑战。

一、存在的问题

(一)贫困人群自身发展条件差,金融扶贫效果有限

现阶段政府对于农业的扶持方式较为简单:一是财政补贴,按人头或户头直补农户;二是精准扶贫贷款、惠农双联贷款等财政贴息贷款,这种带有政策扶持性质的贷款虽然在短时间内可以改善农民的生活,降低融资成本,但是由于农民意识等问题,一部分贷款用于盖房、医疗等生活用途,并没有从根本上扩大农民增收渠道,从长远来说对于农民收入的提高、生活的改善效果甚微。 

(二)普惠金融机构不足,大型商业银行参与度不够 

贫困地区金融供给主体较少,且现有金融供给主体及其功能存在缺失。一方面,全国性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与贫困地区的农户、小微企业等弱势群体之间信息不对称,“金融排斥”现象突出。另一方面,随着商业化改革进程加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服务“三农”发展的热情消减。农村资金互助社资金总量小,服务能力非常有限。小额贷款公司等准金融机构发展较为混乱,行业发展环境和前景堪忧。 

(三)深度贫困户受教育程度低,依靠自身脱贫致富的能力不足

大部分贫困户家庭成年劳动力受教育程度低,思想保守,脱贫致富的意愿不够强烈,即便家庭现金收入来源非常有限,但意识上不愿意与金融机构发生贷款关系或背负银行贷款,精准扶贫贷款这块“好钢”难以用到“刀刃”上。 

(四)涉农信用体系建设相对滞后,信用环境有待改善 

基于自然地理环境、农户和金融机构等诸多因素,贫困地区信用环境不佳,征信体系建设滞后。调研发现,我省建设银行涉农贷款不良贷款率较高;小额贷款公司、农民资金互助社等准金融机构未能达到人民银行规定的征信系统准入条件,不能在征信系统平台共享信用信息;人民银行统筹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难,影响了信用体系的加快建设;农商银行因其先天优势,掌握了农户信用信息的优势资源,拥有自己的评级体系与信用农户信息库,但该资源仅当地农商银行独有,不能实现普惠金融机构内的共享,致使其他金融机构在进行普惠金融业务时困难加大,积极性降低。 

二、相关建议

(一)完善普惠金融相关政策,使政策执行具有连续性

1.建立、健全风险补偿担保机制。一方面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参股政策性担保公司,提升担保能力,扩大对涉农和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水平。另一方面建立相关的风险补偿基金。由省市县财政按一定比例出资建立“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根据“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增长、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及财力状况,逐年扩大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规模。对“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损失给予一定风险补偿,以经济手段提高各金融机构贷款的积极性,满足“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缓解其经营压力。2.确保贴息及时到位,保证相关政策的连续性。确保双联惠农贷款、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等金融惠农贷款各级财政贴息及时配套投放,一方面尝试适时推进贷款贴息由各级财政先期垫付,另一方面可以将其与税收联系在一起,金融机构若未按时收到贴息资金,可先行垫付,垫付金额可按比例从税金中扣除。适当延长贴息期限,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保证金融惠农财政贴息贷款的持续性和稳定性。3.大力推广“两权”抵押贷款。进一步加快权证的颁证速度。积极试点和推广符合我省实际的“两权”抵押贷款。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确定,金融贷款机构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需要联合现场调查,实事求是确定土地价值,防止未经调查以全县土地平均价值进行估价,导致土地实际价值不能覆盖贷款风险现象。完善抵押土地的处置协调机制,确定抵押土地处置协调人,避免人为干扰金融机构对抵押土地处置工作事件的发生。 

(二)加大金融机构扶持力度,完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

加强政策引导,着力构建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多层次、广覆盖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一是鼓励政策性银行加大对于农村的投入力度,发挥精算优势,丰富其农村信贷业务,同时要求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平衡自身经济利益和所承担社会责任,提高城乡金融服务的均衡化水平。充分发挥农村商业银行支农支小的主力军作用,鼓励农业银行、农发行、邮政储蓄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逐步扩大涉农信贷业务,稳定和发展农村金融服务网络。二是全面发展农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贴近“三农”、小微企业等弱势群体金融需求的“草根金融”和“金融毛细血管系统”,培育其快速成长为助推普惠金融发展的有生力量,在政策上给与一定的优惠,帮助其快速发展。三是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相应措施,进一步放宽民间资本准入金融业的范围和条件,规范民间金融活动,消除金融监管盲区,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持续进入金融业,依法依规设立民营银行,打造其成为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的新兴力量。 

(三)加强农户金融宣传教育,培养与提高农户生产能力

一是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地区金融知识的宣传力度,以“信用记录关爱日”“金融生态建设年”等金融知识宣传活动为抓手,构建农村地区金融宣传的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农民的金融知识水平。二是加强农村内部“造血”功能,发挥金融产品的杠杆效应,引导村级企业、合作社适度规模经营,不断提高生产水平,增加农副产品中高端有效供给,变“量大价廉”为“质优价好”,以提升农产品附加值为重点,带动周边农民脱贫致富。 

(四)强化农业保险创新,发挥农业保险风险补偿功能

一是建立面向小农户的普惠性农业保险体系,其核心在于 “政府补助保费保基本、农户自愿参保保增量”,即由政府对基本保障全额补助保费实行统保,农户可以自愿缴费自行提高保障水平。二是加大保险品种创新力度,增加在价格保险、收入保险、互助保险等新型农业保险方面的研究与投入,针对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小农户等开发不同保额的保险产品,满足农民对差异化农业保险日益增长的期望。三是确保各级财政农业保险补贴及时配套投放,适度提高农业保险补贴力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四是简化理赔流程,缩短理赔周期,合理提高赔付比率,尽最大可能减少农民因灾损失。五是进一步引导保险公司增加乡镇一级的经营网点,解决涉农保险“最后一公里”问题。 

(五)发挥大数据和互联网优势,推进涉农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推进的组织领导体系和信用信息跨部门采集共享工作机制,引入国内成熟的互联网金融服务企业,充分发挥其在信用大数据采集、信用数据管理系统建设等方面的巨大优势,以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为重点对象,获得充分、真实、有价值的数据,建立全省统一的涉农信用征信系统。同时,要让能服务于民的公共数据真正实现共享,引导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主动采集并开放数据,从而更好地为尽可能多的民众提供普惠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