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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司法服务水平 践行司法为民理念

发布时间:2015-04-23来源:本站 浏览量:3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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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从2012年已经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也标志着我国的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克难阶段。2014年10月10日至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会议主题为“依法治国”,形成并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一重要会议文件。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  作出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后,四中全会将改革的重点放在了推进依法治国领域,司法体制改革也正在积极有序推进。可以说,改革成为了这个时代的标志。党中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论断,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和时代价值。这深刻体现出党中央新一代领导集体全面推进改革的大无畏勇气与无与伦比的决心,也是党执政理念的一次大升级、大转变。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法治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提出了许多新思想,采取了许多新举措,取得了法治建设新成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反映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愿望,符合我国法治建设的趋势,必将为我国法治建设注入新的强大动力,也必将使社会主义中国行稳致远、走向繁荣昌盛,让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永远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到四中全会,从全面深化改革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当代中国奋发向前的决心坚定不移,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方略愈加清晰。全面深化改革是必须打好的攻坚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必须解决的大课题,它们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长远发展,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关系广大人民幸福安康。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味着什么?就意味着法治的地位和作用将更加彰显,法治必须且必行。

    人民法院及时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措施和部署,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要求各级法院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多年来,“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老大难问题,法院将依法治国的理念落实到工作实际中,落实到一个一个的具体案件中。特别是基层法院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坚持能动司法与民本司法理念,破解“执行难”难题。一些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坚持从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生存、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灵活采取措施,避免机械执法。对资信良好,有发展潜力,但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注重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积极采用协调手段,努力通过调解,促成当事人达成分期还款等和解方案,给企业以喘息机会。如今年我参加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山西法院活动时,见证的一起执行案件,深受感动。某生态和谐园为某蔬菜合作社担保,向当地信用社贷款400万元,到期未还被诉至当地法院院。判决生效后,该院法官通过现场勘查,发现借款人、担保人都是涉农企业,具备一定的发展潜力,如果简单执行,两企业涉及许多农民,利益关系复杂,农民利益可能被侵害。当地法官本着“扶持、引导”的原则,采用给予“合理期限”、“分批履行”等方式,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为企业赢得发展机会,也保护了农民的利益。这是法院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司法为民,努力维护人民权益的鲜活的例子。

    作为人大代表,对今后法院工作提几点不成熟的建议:

    首先,激励所有法官加强自身学习与修养,努力提高自我的服务意识与水平。激励他们积极学习新鲜事物,关注司法改革新动向,注意及时学习领会党中央的各种文件精神、始终与党中央在精神上保持高度一致,在行动上紧跟司法改革步伐,不为个人蝇头小利的得失而患得患失。真正做到司法公正,为民司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其次,提高法官自我的服务意识与水平。司法为民不是一句空口号,必须落到实处才能收到实效。习总书记提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号召,是对所有的司法人员的要求。因此要真正实现司法为民司法公正,离不开每一个司法工作人员克难奋进的决心与努力,更离不开对依法治国理念的信仰与追求。作为在法院的工作人员,要加强业务能力的学习,保证自己的服务水平能全面满足在司法公开、司法改革大形势下的司法工作。

    再次,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一方面建立一套科学体系,形成一种长效机制,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让我国的法律体系及主要法律法规家喻户晓,人人遵守,从根本上减少违法乱纪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充分宣传法院工作成效,树立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官公正司法形象,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提高人民法院的社会影响力。

    我们生在一个法治的黄金年代,依法治国是每一个人的梦想与信仰,如今依法治国的号角已经奏响,我们相信,所有法院人一定会服从党组织的安排与号召,在依法治国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战斗中建立功业。

(作者:周建元,全国人大代表、民进湖北省委会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