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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洪宇:强化长江流域新兴环境污染物的监管和防治

发布时间:2021-02-25来源:部分内容来自财新网 浏览量: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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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五”规划中新出现了一个环境概念——新污染物。2020年11月3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公布,其中第36条“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中表述,“重视新污染物治理”。2021年1月21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在2021年全国生态保护工作会议上作报告时也表示,要更加重视新污染物治理,重视新污染物评估治理体系建设。

       “新污染物”在国内早有相关研究,又被称为“新型污染物”或“新兴污染物”。一般而言,新污染物此前未被纳入常规环境监测,也没有强制性的管控要求;另一方面,它们有可能导致负面的生态或健康效应,成为未来法规的管理对象。

        在中国,环境中已经有存量较高的新污染物。有研究数据显示,部分新污染物浓度甚至高于发达国家水平。对此,中国乃至全世界都还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也缺乏评估检测,监管更有待加强。目前的科学研究证明,新污染物一般持久性强,能在环境中四处迁移,弥散于土壤、水、大气,会富集在动植物体内,有可能威胁生态安全和饮用水水质安全等。此外,新污染物还有可能通过各种方式进入人体,但是否存在危害、引发疾病,却常常没有确凿的证据,只能称之为“风险”。

       “近年来,在长江流域一些城市的污水、地表水、饮用水中,频繁检测出一些新兴污染物,如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内分泌干扰物、全氟化合物和抗生素抗性基因等。”2020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民进湖北省委会主委周洪宇就新污染物问题提交建议,呼吁强化长江流域新兴环境污染物的监管和防治。

        周洪宇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人类的活动影响,流域水环境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导致生态系统结构、功能的退化,水质恶化,蓝藻水华频发,严重制约了社会以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进行湖泊富营养化治理和水环境质量改善的同时,关注新兴污染物的潜在风险是深入贯彻“长江大保护”战略的重要一环,对保障区域用水安全和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周洪宇建议加强对新兴污染物排放的调查与监管。对长江流域典型的新兴污染物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污染现状,摸清污染来源,确定受污染区域、种类以及水平.加强源头控制,加强并规范化抗生素的使用。全面禁止或淘汰有明显的环境危害和健康风险的农药使用,在农业与水产养殖中减少抗生素的使用,科学合理的使用抗生素。推动新兴污染物检测方法与环境标准建立,完善新兴污染物风险评价体系。加强基于人体健康、生态环境安全的污染物环境基准科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