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的建议
发布时间:2005-03-22 来源:hyzx
案由:
所谓歧视,简言之,指不平等地看待。(参见《现代汉语词典》第896页,商务印书馆1983年,北京版)。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宣告:“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视能力担任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了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尽管歧视作为一个概念基本含义人们能够予以感知,但是其内涵与外延人们尚存争议。签于此,国际劳工组织在《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和建议书》中给“歧视”下了一个较规范的定义:任何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所作的区别,排斥或优惠;其结果是取消或有损于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从而构成歧视。
西方法治国家在过去100多年的人权历史,从一定意义上而言,就是反歧视,争取平等权利的历史。如1860年美国内战结果是废除黑奴制,从而宣告了对黑奴歧视的终结。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反种族歧视和妇女要求平等权的斗争,更加促进了美国人权事业的进步。英国、法国、德国等一大批西方国家在二战后开展的声势浩大的反种族歧视和妇女平等权利运动,取得了重大成果。不仅如此,反歧视运动发展到反对年龄、生理特点、性倾向、政治、宗教等各个方面的就业歧视和其他方面的歧视现象,当今西方法治国家都有针对某一特殊人群采取法律和政策加以保护。而人权与反歧视的表里互动关系更为凸现。从政治及法理层面言之,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理应对平等权利和公正正义有着更高的价值追求和更有力的保护措施。客观而言,自1949年建国后的人权平等事业确有了长足的进步,特别在保护妇女及未成年人权益方面。改革开放20多年时期更为明显。我国由对人权概念的不认同到进行广泛的国际人权对话和研讨,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之条款;更难能可贵的是,对人大代表呼吁“尽快制定《反歧视法》建议”,国家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并积极回应:国家卫生部对该提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069号)给予正式答复(见卫办建函【2004】348号)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劳社建字【2004】138号文件给予正式答复,并积极表示将向全国人大建议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并且为防止就业歧视现象采取了四大措施(略见上文),国家人事部以人案【2004】102号文件给予该提案正式答复,而且针对公务员招录中性别、身高、乙肝携带者涉嫌歧视给予重视,并采取积极措施对招录公务员体检标准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已形成正式标准。国家人事部门对录取公务员体检标准作出了重大调整,并在此关口初步消除“乙肝歧视”之负面影响,仅此一例,窥一斑可见全豹,显然我国在尊重人权和平等自由方面确已取得了长足进步。
然而,我国现时生活中的歧视现象还非常严重。在我国,无论在哪个领域,政治、经济、军事、文化、体育及工农商各行业,从经济管理、金融投资到生活消费,从受教育到就业及公务员录用,歧视现象仍普遍存在。随着我国社会转型加剧,社会结构激烈振荡,社会各阶层矛盾有可能激化,加之相应法规政策滞后,社会歧视现象普遍而严重,尤其反应到就业。而反就业歧视不仅是国内现实迫切需要,亦是顺应国际人权保护之潮流。更重要的是,它对国家和谐社会的构建意义巨大。而对社会存在着歧视现象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特点,我们曾大力呼吁国家尽快制定反歧视法。而经过一年来的调查、研究,我们认为国家的当务之急是应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这是因为:
其一,就业歧视在所有歧视现象中,最为突出,对就业或再就业人们危害最大,是社会矛盾激化最大之隐患。
其二,就业问题乃民生之本,关系祖国兴旺与发达,不可等闲。而我国存在严重就业和再就业压力,面临就业和再就业的形势严峻,就业市场出现了就业歧视的种种现象,势必严重扭曲人力资本的正常流动,破坏了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导致人力资本巨大浪费。
其三,我国对就业歧视立法存在严重缺缺陷,尽管我国(劳动法)对就业平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因无适当的配套制度与之共存,共同发挥作用,客观上确实难以执行。法律的缺失,致使就业歧视愈演愈烈,其案例俯拾即是,过去就业要求(一般职工)高中毕业生,而后是大专生,现在普遍要求是大学本科毕业生,更有甚者,要求研究生学历和学位。
其四,因歧视导致就业及公务员录用矛盾更为普遍激烈,诉讼增加,如针对外资澳尔玛性别歧视,针对国家公务员录用中的乙肝歧视。天津女孩张群因受容貌歧视,不得不进行整容,而因容貌歧视造成“人造美女”,“人造美男”的泛滥,导致悲剧不断。此外户籍歧视、年龄歧视、体型歧视,可谓五花八门,不胜枚举。而有关就业歧视导致的诉讼案件或纷争与日俱增。
其五,因就业存在着严重歧视现象,引起社会矛盾加剧给目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造成极大威胁。就业歧视导致诉讼,导致自杀现象、暴力乃至凶杀、爆炸案件常有发生,加剧社会矛盾,直接威胁着国家创建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实现。
其六,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是落实宪法保障人权和公民平等的劳动权的当然要求,是我国人权平等事业进步的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社会进步的一个客观标尺,是赶上国际潮流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因此,特再次建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尽快领导、组织制定《反就业歧视法》。
1、建议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责成国家人事部,劳动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及相关部门参与起草《反就业歧视法》,并力争2005年底予以通过。
2、就社会层面上,建议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广泛征求国家社会各界别对《反就业歧视法》的意见。首要的是对歧视概念及行为进行科学的规范概定,对于特殊行业拟定特殊要求给予合理之人文关怀。如对待保安人员身体条件、身高、视力及健康条件设定就是正当合理的,对餐饮业及从事食品相关产业对乙肝携带者进行必要限制就不认为是歧视。显然,只有对歧视及歧视行为进行科学的规范,才能发挥其应有积极功能和影响,从而才能有效避免不必要的负面效果。
3、在法律层面上,建议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对《反就业歧视法》予以准确之定位。《反就业歧视法》制定的根据是宪法,切实落实宪法赋予公民的劳动平等权、自由权等基本人权。其地位应属于社会类基本法律,似应与《劳动法》等对应与配套,对违反此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充分的司法救济,最大限度避免私力救济。与此相适应,应放宽司法诉讼的准入条件。建议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科学制定该法之原则,即人权原则,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公平性原则等。
4、从现实层面的紧迫性而言,我们建议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此法宜快不宜迟。21世纪是人才完善的世纪,将大批有某种缺陷,但无碍他们智力、体力发挥其专业或其他之才能,既是十分愚蠢的,更是严重侵犯人权之问题,而这与我国目前着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格格不入,侵蚀或破坏国家荣誉各类人员、人才充分施展才干之环境,有赖于《反就业歧视法》之保障。另反就业歧视毕竟是一个复杂工程导致宜粗不宜细,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再逐步完善。
5、建议《反就业歧视法》立法框架大体可分为总则、就业歧视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5部份构成。
6、从现代国际层面而言,某些西方国家越来越对与其社会制度不一制的国家进行干涉内政活动,而进一步干涉别国内政经常使用的就是大打“人权牌”,建议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尽快颁布此法,使我国在国际人权诉讼中占据主动,更好地营造和平发展的国际环境,集中致力于建设现代化经济建设是十分有利的,从而为我国赢得宝贵的发展战略发展机遇期,为国家创建和谐社会均系不可或缺的。
建议人:周洪宇,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