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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武汉市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颁布

发布时间:2004-03-30  来源:hyzx
记者昨日获悉,新的《武汉市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新近下发到各区教育局和学校,2000年9月1日起用的暂行规定自行废止。 对比新旧规定,旧规38条条款新增加为50条。据介绍,新的规定对旧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首次涉及外来人口子女入学问题,同时对转学、休学、借读方面的规定更加细致。 湖北大学教育心理学教授黎世法教授称,新的暂行规定很好地解决了课改推进,以及经济发展过程中带来的一系列教育问题,如取消义务教育阶段的留级制,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旧城区改造引发的学生入学问题,较之旧规定,新规定突出了人性化,体现了与时俱进精神。 附:调整部分内容摘录 增加内容 1.义务教育的法定入学年龄为六周岁,以当年9月1日达到的实际年龄为准。盲、聋、智障和其他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在旧规定基础上增加“其他残疾儿童”。) 2.因旧城改造、拆迁过渡造成人户分离以及户籍不在武汉市或进城务工流动人口又持有暂住证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暂住地的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暂住地的区教育局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其入学。 3.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外省、外市有籍借读生(特指非武汉市服务范围的外来流动人口子女长期在汉借读,并取得武汉正式学籍的)若回原籍考试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办理在汉借考。 5.新生未取得正式学籍之前,一律不准转学、借读。 6.学生中途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学习,且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可视休学对待,如需学业成绩和就学年级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学生在一年内可以申请回原校继续就读,超过一年不归者注销其学籍。 7.学生在每学年中上课时数达到国家规定上课总时数者,直接升入高一级年级继续学习。 8.送工读学校学习的学生,原学校保留其学籍;在工读学校就读一年以上,愿意转学者,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集中办理转学手续;未办转学手续者,原学校一律不得取消该学生学籍。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学籍。 调整内容 1.年满十八周岁后,不再延长义务教育年限。(旧规定为:年满17周岁,由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定,报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退学。) 2.区(乡镇)政府或由政府授权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最迟在新学年开学前十五天(旧规定为三十天),向服务范围内当年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发出《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3.新生应按标准班额小学为40人、初中为45人编班,小学教学班级学额以不超过45人为宜,初中教学班级学额以不超过50人为宜。(旧规定为:新生应按标准班额编班。小学标准班额为45人;初中标准班额为50人。) 4.义务教育阶段,取消学生留级制度。(旧规定为:小学取消留级,初中要严格控制留级,不得超过2%。) 删除内容 1.初中阶段的留级生不得报考省级重点高中。 2.毕业年级学生不允许转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