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民主促进会湖北省委员会网站!
 
加入收藏 登录
当前位置:首页 > 社情民意

社情民意之九

发布时间:2004-02-24  来源:hyzx
关于普遍增加法律法规适用的例外条款的建议 http://forum.xinhuanet.com/detail.jsp?id=4961680 很高兴地告诉大家,经过两轮讨论,楼主的建议内容在网友们的共同参与下,已初步形成了一个比较容易理解和接受的表述方式。这就是将楼主原试定义的“被迫性违法违规行为”改称为:“合理顶撞行为”,并可简称为“合理顶撞”。它完全应该与现有的并被法律确认为合法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一样,作为一般法律规定的例外。不应追究其行为责任。 其含义可以这样表述:“当公民或者法人(包括社团、组织等民事主体。下同)依法行使自己合法权利的时候,因有关管理机关(包括政府部门、司法部门、事业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等。下同)或组织不作为或者违法作为,导致公民或者法人不能正常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公民或者法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服或者规避管理而进行的自救或变通行为。即为合理顶撞行为。” 楼主和网友们共同完成的这个建议,新华网论坛已记录在案,一旦被立法机关确认,我们就创造了一个新的法律名词:合理顶撞。 我们有了“合理顶撞”这个共识之后,《关于普遍增加法律法规适用的例外条款的建议》则可以这样表述: “当公民或者法人(包括社团、组织等民事主体。下同)依法行使自己合法权利的时候,因有关管理机关(包括政府部门、司法部门、事业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等。下同)或组织不作为或者违法作为,导致公民或者法人不能正常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公民或者法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服或者规避管理而进行的自救或变通的行为,是合理顶撞行为。合理顶撞行为受法律保护。” “合理顶撞超过一定限度,直接侵害了其它民事主体的利益或者对国家安全与稳定造成危险,是顶撞过当。顶撞过当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但应酌情减轻或从轻处理。” 本条款可适用于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 本楼主这一提议的动机: 1、宪法规定的游行示威的权利,被警方无理或者有理但不是法定理由予以剥夺,目前没有解决这一尴尬的法律方法。针对福州、长沙、北京等地警方非法驱散或无理拒绝上访人员聚集或申请游行示威的现实情况考虑的。 2、孙大午案所揭示的,如果有关国家机关或组织不依法一视同仁地履行职责,受歧视的一方该怎么办? 3、“越级上访就是犯罪”的口号太刺激人了,由于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难以约束,更难以追究。楼主只好试着在法律规定上设法给老百姓找一条出路。 4、新华网好多令人震惊的帖子大都反映出一个问题,普通老百姓已经处于非常恶劣、极为痛苦的境地。如孙志刚案、刘涌案、宝马案、黄静案、《标题:令人发指, 官子弟轮奸一高中女生致死》、《标题:流血的山林·你是帖在政府脸上的狗皮膏药》、《标题:交警乱开罚单,司机怒而杀人!》、《标题:农家女意外得中二百万福彩 大奖未到手却遭拘捕》、《标题: 女职工哭声一片 只求厂务公开——请关注国企改制过程中腐败》、《标题:请看“蚌埠110巡警打死警者最新情况!”》、《标题:12岁女童3个月接客700人 850多嫖客逍遥法外》、《标题:转贴 京都截访者》等等,不胜枚举. 楼主提出这个建议的理由或者依据如下: 1、公平原则。本建议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我将它试定义为:被迫性违法违规行为。这种行为与一般违法违规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因而不应该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如北京警方最近所抓的四名上访人员案,该四名上访人员申请游行示威没有被公安机关批准而违法违规,但公安机关没有理由或者没有法定的理由不予批准,其行为有违反国家宪法的嫌疑,存在不作为或者违法作为的情况。参照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做法,假如我们把法律法规作为一种社会契约,把国家也视为民事主体,北京公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游行示威批准权,由于代表国家一方的北京公安机关先“违约”(没有法定理由而不予批准),参照“由于一方违约,导致相对方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或者没有必要履行约定的,由先违约的一方承担责任”的民事原则,上访人员在没有得到批准的情况下坚持上街游行示威,其违法违规责任实际不在上访人员一方!因此,楼主主张被迫性违法违规行为,不应承担违法违规的责任。 2、公正原则。依据公平原则,在一般情况下,被迫性违法违规行为是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但如若在被迫性违法违规过程中直接侵害了其它民事主体的利益,在其它民事主体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力时,可以追究被迫性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但应当酌情减轻或者从轻处理。 3、公开原则。我们常常为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的情况为难,法官何尝不是呢?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缺少这样的例外规定,法官的裁判结果往往会引发一些不应该发生的争论。如果本建议被立法机关采纳,像这样的现象可能会减少甚至避免再发生。
上一篇:社情民意之十 下一篇:社情民意之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