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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落实残疾人免费乘车政策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6-03-02  

 


周洪宇2016年议案建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落实残疾人免费乘车政策的建议


案由



    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享有的就业、教育、文化、无障碍建设等权益进行了规定,各省市区地方政府也分别制定了实施办法或实施条例,为残疾人享有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提供了重要依据,对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但是,关于残疾人权益的保护力度仍然存在不足,各地的落实程度差异很大等现实问题。单就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一下简称为免费乘车)而言,目前落实情况仍存在很多问题,很多残疾人朋友在出行时享受免费乘车待遇时时常遇到各种问题和阻碍,给他们学习、工作、生活带来不便,使得很多残疾人出行意愿降低,不能更好地融入社会生产生活活动。


案据



    一、保障残疾人的权利权益是文明社会的标志,对建设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对于社会特殊群体实施特殊的照顾政策,使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共享改革开放成果,既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也体现了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共享”发展理念。同时对残疾人提供特殊福利及权益保障政策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给予残疾人免费乘车的优惠应该是最基本的福利保障,而且也是在技术手段上最容易操作的一项福利政策。



    二、目前,关于残疾人免费乘车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关于残疾人免费乘车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 《残疾人保障法》对于免费乘车的残疾人群体限定范围较小,不能覆盖大多数有需要的残疾人。《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其对于可以免费乘车的残疾人仅仅明确限定为“盲人”这一群体。而在各种残疾类别当中,盲人出行最为不便,特别是一定距离需要乘车的情况下,出行意愿很低。因此,这一规定仅仅考虑了盲人出行最为不便最需要优待这一点,而忽视了更多需要出行的残疾人的免费乘车需求,因而存在不尽合理的地方。



    2. 全国各地制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对于免费乘车的残疾人群体所限定的范围存在较大差异,对优惠的幅度较为模糊,没有进行具体规定。如广东版的《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盲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城市室内公共交通工具;其他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享受免费或者减半缴费优惠”,其对于除盲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之外的残疾人享受免费和减半的情况并没有做出明确的区分标准。黑龙江版的《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盲人、重度肢体残疾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其他残疾人可以持残疾人证半费乘坐”。青海版的《青海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乘坐公路客运车辆,应当半价收取车费,并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各省对于免费乘车的残疾人限定标准不一,有的仅限于“盲人”,有的限于“盲人和重度残疾人”,有的限于“盲人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各市级人民政府也制订了相关的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对于残疾人免费乘车的范围、标准也有不同规定。标准的不一,给残疾人异地乘车带来了诸多不便。



    3.残疾人免费乘车的凭证问题。在各地出台的残疾人免费乘车条例办法当中,有些对于残疾人持有的证件给予了限制性规定。如有的地方将残疾人免费乘车权与市民卡或保障卡等聚合在一起,要求残疾人乘车时要去民政部门办理证明,再去交管部门或者运交公司办理乘车卡,限制了每年度的乘车次数,给残疾人带来了不便,也明显与上位法即《残疾人保障法》“持残疾人证免费乘车”的规定不符。同时,给非本地户籍的残疾人设置了障碍,不能享受免费乘车的优待。



    4.残疾人免费乘车的规定落实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总的来说,各地对于残疾人免费乘车的规定落实的还不错,但问题也很多。一是非法拒载问题,公交司机以残疾人所持证件不符合规定的理由拒绝残疾人搭乘的情况时常出现,特别是私人营运的公交线路,拒载问题突出。二是缺乏残疾人乘车的配套设施。很多的公共交通工具没有设置无障碍上下车通道或辅助设施,给残疾人乘车带来诸多不便。


建议



1. 修改《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残疾人持有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使残疾人乘车的免费范围扩大至所有残疾人群体,改变目前只有盲人或者重度肢体残疾人才能免费乘车的现状。



2. 督促各地切实落实残疾人免费乘车的优惠待遇。各地行政区域不得人为设限,以当地户籍或需办理市民卡的措施对残疾人免费乘车设置障碍。残疾人仅凭残疾人证即可免费乘车,不得设置免费乘车次数限制。有效保障残疾人免费乘车、异地乘车更加便利。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订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当中,对运营市内共同交通的企业应施行相同的补贴政策,不得因为运营性质为公有或私人而加以区别对待。


4. 加强督查、管理,对歧视、拒载残疾人的非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市内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和司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载残疾人,公共交通车辆应配备必要的辅助设施,并为残疾人上下车辆提供帮助。对歧视、拒载残疾人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行政管理处罚。


建议人:周洪宇,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华中师范大学教授、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