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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宪法宣誓仪式有关内容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6-03-02  

周洪宇2016年议案建议


 


关于进一步规范宪法宣誓仪式有关内容的建议


  案由:



  十一年前的十届三次全国人大会上,,本人向全国人大提出了制定宣誓法、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建议,引起了全国人大的高度重视。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决定明确指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这是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的一项重要措施。从国家层面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对当前各地自觉自发进行的宣誓活动进行了统一和规范,确保了宪法宣誓的严肃性、权威性。统一简洁的70字誓词,既凸显了宪法权威和宪法职责,又将宪法精神具体化为公务员职业价值和操守加以强调,迈出了宪法融入日常工作生活的一大步。在具体实践中,通过公职人员宣誓以及民众观看宣誓仪式,既有助于巩固公职人员的宪法信仰,也有利于加强民众对宪法的认同,提升民众对宪法的忠诚度,使得大家更加敬畏宪法。



  但是从目前各地落实这项制度的情况来看,仍然呈现出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改进。如哪些公职人员必须宣誓、宣誓仪式在在什么场地进行、由谁来主持宣誓以及什么人可以监督等等。这些方面的不规范使得宣誓活动的庄严与神圣使命感大打折扣。只有对宪法宣誓的誓词内容、程序、礼仪及监督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化,才能唤起社会对宪法的尊崇,真正实现宪法宣誓制度的目标。所以,本人认为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特别是地方宪法宣誓活动还有待进一步规范化。


  案据:



  社会学家们认为,仪式可以增强人内心的信仰和神圣感,宣誓正是向宣誓对象表达忠诚的最古老最重要的仪式。在现代法治社会,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地位至高无上。据统计,目前在193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明确作出国家公职人员在任职时向宪法宣誓的有177个。宪法宣誓,已经成为事关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进程的重要制度。光明日报记者罗容海在其一篇文章中提到,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曾经指出,任何仪式,其“唯一目的,主要是唤醒某些观念和情感”。作为一种严肃的仪式,宪法宣誓将借助一些容易被人感知的外部形象,如固定的程式、肃穆的氛围、庄重的服饰、铿锵的誓词等,激发起人内心深沉的感情,从而产生出对人的行为的道义约束。如果没有相应的情感唤醒和行为约束,没有树立起对于宪法和公务事业的敬畏之感和信仰之情,仪式就容易流于形式,其内涵就要大打折扣。而目前的现实是,各地在执行宪法宣誓制度时,形式、内容等千差万别,更有甚者,还出现了宪法宣誓活动社会化的现象,许多地方的学生、司法干警或武警等也组织开展了公开的宪法宣誓活动,弱化了宪法宣誓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此,必须对这一制度进行必要的规范和行为约束。


  建议: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指导,尽量对地方宪法宣誓活动中的誓词内容、程序、礼仪及监督等提出更加明确具体的操作规范,以便各地更好地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二、作为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项新事务,宪法宣誓一定要做足准备工作。不仅要布置好场地、安排好程序、邀请好观众和嘉宾,更重要的是,在仪式之前,就要通过相关教育活动,对宣誓人和观众做好相应知识和情感的铺垫工作。只有做足了准备工作,到了仪式现场,宣誓人才能有效地进入仪式状态,通过庄严的仪式重新整理日常经验,使得自己的心灵得到提升和净化。



  三、宪法宣誓是就职仪式的一部分,但作为一种教育方式,任何人对于宪法或法治的信仰有所动摇或者淡化弱化之时,亦不妨进行借鉴。宪法宣誓成功与否的关键,就在于能否赋予宣誓厚重而神圣的仪式内涵。孔子在两千多年前提出来“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表达了对形式主义的警惕,我们应永远保持这份清醒。



  四、要明确和落实宪法宣誓制度的法律责任。法律制度如果得不到有效实施就会变成一纸空文。仅有宪法宣誓制度或者法律制度,而不对其追责,只会将该制度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因此,在认法和执法中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十分必要的。在国外的法律中早有宪法宣誓制度追责的条款规定。德国1953年《官员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因拒绝宣誓…的议员而被免职。如果他拒绝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就职誓言,或者拒绝履行代替就职誓言而规定的誓约,那么该官员必须被免职。”德国联邦官员法的追责条款规定对我国立法有借鉴作用。可以考虑,对于不执行宣誓制度或者不履行宣誓承诺的,应当规定其法律责任。比如,对已经任职但没有宣誓的,规定不得到职,规定其履职行为无效;对不履行宣誓承诺的,可以通过法定监督方式对其进行监督和追究责任。


  建议人:周洪宇,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华中师范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