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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教育投入长效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2-03-02  

 

2012年周洪宇议案
 
关于建立教育投入长效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的建议
 
案由:
    为建立与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相适应的教育投入保障机制,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2010--2020)(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大幅度增加教育投入”的要求,在即将实现本届政府承诺的“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到4%”目标的2012年,经认真研究,特提出《关于建立教育投入长效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的建议》,具体建议为以下十条:
建议:
一,确立2020年实现财政性教育投入至少占GDP 4.5%,争取达到5%的新目标
    ——政府是教育发展的第一责任主体,财政投入是教育发展的第一推动力。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在本世纪末达到4%”,时至今日,这一目标仍然未能实现。财政性教育投入不足,已经给我国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性发展带来严重隐患。政府诚信、民众期待、国际参照和教育发展的需求都要求我们必须尽早达到这一目标。
    ——《教育规划纲要》要求:“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2012年达到4%。”2012年要达到4%,在我们看来,国家的现有财力并不是太大问题,关键是认识和决断,是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我们相信,2012年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下,4%的目标一定可以实现。但是,鉴于各种现实的原因,我们也需要对如何实现4%保持审慎的态度。目前特别需要关注的问题之一是,要建立财政性教育投入的统一统计口径,不允许随意扩大或减少统计内容,确保“货真价实”地实现目标,而不是做简单的数字游戏。
    我们现在要进一步提出的建议是,在2012年实现占GDP的4%之后,为在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进入人力资源强国的行列,需要继续大幅度增加财政性教育投入,到2020年至少应达到GDP的4.5%,争取达到GDP的5%的目标。这是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是保持我国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保障。它参照了国际教育平均投入水平,也在我国未来不断增长的财力可以承担的范围之内,并非过高期待。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个比较可行并具有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实现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目标,应借鉴国际经验。在教育投入的理念方面,各国都认为教育关系国家的未来,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是保持国际竞争力的保证,都制订了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加大对教育的投入。从世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公共教育支出占GDP的比例来看,不仅普遍高于4%,且有进一步提高的趋势。通过对部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历年公共教育支出占GDP比例的变化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发现: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公共教育支出占GDP比例年平均值大体在4%~6%之间。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1999~2000年度,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日本、英国等高收入国家公共教育支出占GDP的均值为4.8%,而哥伦比亚、古巴、约旦、秘鲁、泰国和突尼斯等中等收入国家公共教育支出占GDP的均值为5.6%。据最新出版的《教育概览2011OECD教育指标》显示,2008年,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用于教育的经费支出占其GDP总和的6.1%.在智利、丹麦、冰岛、以色列、韩国、挪威和美国,这一比例超过7%。在36个数据可得的国家中,只有9个国家占其GDP的比例为5%或更低。2000年至2008年,从32个数据可得的国家中,有29个国家的各级教育经费总支出的增长速度快于其GDP。这一时期,增幅超过1%的国家有巴西(从3.5%至5.3%)、爱尔兰(从4.5%至5.6%)、韩国(从6.1%至7.6%)。基于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呼吁各国公共教育经费支出占GDP的比例应达到6%。
    按照世界有关标准,当一国人均GDP达300、500、600美元时,他们的平均教育预算应分别占GDP的3.2%、3.5%、4%,而据厉以宁教授等人的实证研究,当人均GDP达到8001000美元时,要实现教育与经济的良性发展,这个比重的下限是4.07%4.25%2005年,中国人均GDP就已达到1700美元,但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仅为2.82%2010年,中国人均GDP4300美元,但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也只占GDP3.66%,虽比2009年提高了0.07个百分点,但比国际上人均GDP1000美元的下限还相差甚多。因此,应加大教育投入,保证有更多的资金支持教育发展。
    ——这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推动科学发展、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迫切需要;是全面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推动教育优先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履行公共财政职能,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一项紧迫任务。
二,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以“生均教育经费指数”指标,强化地方政府投资责任,确保地方财政的投入到位
    我们目前需要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中国的教育投入问题,不仅要立足于当前,更要着眼于长远。特别是要解决教育投入的长效机制问题。
    ——建立保障加大教育投入可持续增长的长效机制,其关键是强化政府责任,以事权财力对等原则建立责权明晰的教育投资分担机制。以“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为考核指标,能够反映政府的总体投入水平,但无法监测各级地方政府的教育投资行为。
    ——按照国际惯例,启用“生均教育经费指数”(生均教育经费与人均GDP之比)考核地方政府的投资行为,以此约束某些地区人均GDP大幅增长、排位靠前,但各级教育生均经费长期摆尾的现象。经我们以2009年各省(市、区)数据的实测发现,有14个 省人均GDP指标排位与生均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的位次严重错位,其中相差5位以上的有12个省。若能在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中剥离教育转移支付与本级教育投入,用来考核本级财政性生均教育经费与人均GDP的差距,其激励效果必定更为显著。
    ——把“三个增长”进一步明确要求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进一步强化地方教育投资约束机制,盯着“三个比例”,按等比例投入教育,即:预算内和预算外、存量与增量、预算和决算,所有环节都按等比例投入教育,建立起前后衔接、内外一体、相对完整的有约束力的政府教育投入机制。
三,依法落实“教育经费单列”,减少专项教育转移支付
    ——有学者在研究中部某省在义务教育新机制实施时,曾对该省若干县市财政投入问题做过深入调研,发现主要问题不在于新机制改革所需的新增经费,而是由于县级政府没有执行中央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的硬性规定,对义务教育投入长期“欠账”,且挤占、挪用上级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算账的结果,若严格按中央文件办,该省有两县当年就应该各“返还”教育经费3000万左右。其深层的原因在于,地方政府的理解是,“教育经费单列”,即上级专项教育转移支付资金,首先纳入地方财政收入“大盘子”,在平衡地方财政预算后再单列教育。在此分配模式下,无法区分出地方政府教育投资中哪些属于上级转移支付,哪些属于本级财政投入。
    ——“教育经费单列”的财政管理制度究竟是什么,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建议在明确“单列”体制的基础上,进行“义务教育法”财政制度的执法检查,追讨被挪用、挤占的教育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将可能“倒逼”出大量的教育经费。温家宝总理说:“大的方向是中央政府要逐步减少各类专项性教育转移支付,增加一般性教育转移支付,给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支配教育经费更大的自主权。”并强调“教育投入仍然放在教育的大盘子里,而不能挪作他用。”若不明晰和强化“教育经费单列”的财政管理体制,某些地方政府可能会滥用“自主权”,导致教育经费的被挪用、被平调。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本地区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相关工作。加大各省(区、市)对下转移支付力度。要按照事权与财力相匹配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强化省级财政教育支出的统筹责任,防止支出责任过度下移。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财力分布状况和支出责任划分,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教育转移支付力度。
四,建立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长效保障机制。
    ——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制度。严格执行国务院的有关决定,从2010年12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教育费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征收。
    ——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的要求,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
    ——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比例计提教育资金。进一步调整土地出让收益的使用方向。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地区要从当年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地区要加强收入征管,依法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落实上述政策增加的收入,要按规定全部用于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同时,不得因此而减少其他应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
    ——进一步破除体制障碍,加快民办教育发展,推进校企合作,拓宽民间捐资助学和社会融资渠道,发行教育福利彩票等。
五,完善投入监督机制,提高教育投入绩效和使用效率
    ——实行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监测制度,以及经费投入公开、公证制度。各级政府的教育投入的主要指标每年要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针对阶段性教育发展目标,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大学生贫困生资助、学校债务化解、中职免费、教师培训等项目,建立一揽子拨款计划,核算应该追加的教育投入。
    ——建立县级教育的“财政中立”制度,并依此进行测评和“督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评价标准之一是“财政中立”,即:生均公共教育经费支出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或地方财力零相关。对“财政中立”的评估也是美国一些州用来监测区域教育财政公平与充足的基本做法。实现县级政府的“财政中立”,需要进一步规范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通过上级政府进行差异性财政拨款,以补偿贫困地区本级财力的不足。温家宝总理提出:“加强省级政府教育统筹。对于义务教育达不到省级统一标准的财政困难县,省级财政要负责资金补助和统筹平衡”。“加快探索建立‘以省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新体制”。应以省统筹,开展对省域内各县市进行教育“财政中立”的测评,并依此作为转移支付的依据。
    ——各地区要加强对落实教育投入法定增长、提高财政教育支出比重、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各项政策的监测分析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政策执行中的相关问题。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分析评价指标,对各省(区、市)财政教育投入状况作出评价分析,适时将分析结果报告国务院,并作为中央财政安排转移支付的重要依据。
    ——建立农民工子女进城就读的“学券制”(或“支票制”)。在“两为主”、“全覆盖”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公共财政保障机制,有两个方面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其一是农民工子女进城后,其享受的国家义务教育免费的经费拨款(生均公用经费将从300/500元,增加到500/700元,但并没有做到“钱随人走”,虽然有不少学者提出“学券制”管理方式,但并没有引起高层的回应。建议在全国范围内统筹解决,由中央制定相关政策,建立起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学券制”管理的财政新机制。尽管中央已规定“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公共财政保障由输入地政府负责”,但我们多次调查的情况表明,由于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经费的测算有较大的随意性,未能准确反映不同区域农民工随迁子女规模和结构。建议在建立全国性电子学籍系统的基础上,加大中央与省级政府教育转移支付力度。中央政府与省级政府在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发展中承担不同的责任:中央政府负责跨省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转移支付,省级政府负责本省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转移支付。
    ——应明确义务教育教育经费投入中的优先地位,将教育经费的增量优先推行全免费义务教育。遵循先小学,后初中,再学前与高中;由基础教育,到职业教育,再到高等教育的投入流向。在地域上,财政性教育投入的增量,重点用于缩小地区间、城乡间教育投入差距,因此,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优先确保贫困县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投入。具体来说,先投入国家级贫困县——中西部农村地区——发达地区;从城乡看,先农村,后城市。在教育投入方向上,鉴于我国教育领域中公用经费投入的比例偏低,新增教育经费应扩大对公用经费的投入比例。另外,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投入,提高教师的编制,改进教师编制管理。
六,建立合理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资源向学前教育事业配置。
    ——建立合理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学前教育是一项具有福利性、保育性、教育性、公益性、普惠性的社会事业,是终身教育的开端,是国家国民教育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学前教育,关系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都应高度重视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大力扶持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我国学前教育发展事业发展滞后的关键因素是没有建立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资源投入严重不足。任何一项事业的快速发展,都离不开社会资源的必要投入。发展学前教育事业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民办并举”的方针,建立合理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资源向学前教育事业配置。
    ——明确各级政府在发展学前教育中的投入责任,充分发挥政府投入主渠道的作用。应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对学前教育的投入责任,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各地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
    ——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和捐资助园。应制定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发展学前教育的措施和办法,调动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向学前教育事业。
    ——家庭合理分担学前教育成本。目前,学前教育还不是义务教育,学生家庭必须承担一定比例的学前教育成本,但分担的比例要合理,要与家庭的收入相联系,不能一刀切。特别是对于贫困地区、社会低保人群则应重点予以扶持。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贫困家庭的孩子也能上得了学前教育机构,才能真正体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同时,幼儿园收费行为要规范,坚决制止乱收费。
七,继续增加公共教育特别是基本公共教育的财政投入,以义务教育为先导,确保义务教育财政公平和充足
    ——义务教育投入新机制解决了长期以来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义务教育的一块“短板”,即公用经费不足的问题;个人经费即教师“人头费”的匮缺,也随着教师绩效工资改革有所缓解,公平程度有所提升。但是,农村义务教育基建经费长效保障机制的缺位,使得义务教育距离全面保障尚有相当大的差距。学校办学条件的进一步改善,特别是农村学校标准化建设改造缺乏稳定的经费来源。许多地方反映,当前农村学校校舍、设备设施等基本办学条件还相对落后,“普九”期间完成的基础设施改造任务和因布局调整新建学校的任务相当艰巨。按照教育部《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规定的校园校舍指标匡算,全面完成农村学校标准化建设改造所需要的资金,仅一个县市就达到2~3亿元,县级财政特别是贫困地区县级财政不可能独立承担这项基建经费。这些事实说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已迫在眉睫。
    ——加强省级政府在义务教育中的财政责任,加快“以省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改革,增加一般性教育转移支付,给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支配教育经费更大的自主权。义务教育达不到省级统一标准的财政困难县,省级财政要负责资金补助和统筹平衡。推进地方教育财政体制改革,切实依法落实“教育经费单列”,努力做到事权与财权的统一,真正“还权”于教育。建立支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建经费长效保障机制,提高义务教育全面保障水平;改革新增教育资源的分配方式,实施世界银行在中国贫困省贷款项目中推荐的“隆起”投入策略,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
    ——加大教育投入倾斜力度。使农村生均教育经费高于城市(一些发达国家农村与郊区的生均教育经费反而比城市要高。比如,美国纽约农村生均教育经费8985美元,纽约市中心生均教育经费8171美元)。加大对农村、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等欠发达地区的教育投入;进一步加强对城乡薄弱学校的改造、对弱势人群的教育的投资水平。尽快解决农村中小学教师编制问题,进一步提高农村教师实际待遇。
    ——关注教育财政充足,是美国从追求公平的年代向追求充足的转变过程,被称为美国基础教育“新”财政,从世界公共教育资源配置的历史选择看,通常遵循从“效率优先”到“公平优先”,再到“联系效率考虑公平”,即财政充足和财政公平。充足是指达到一定教育目标所需的最底线投入,充足标准超越公平标准,将教育质量和教育发展目标作为确定经费投入的关键标准。
    ——在实现4%目标后,应不失时机地把义务教育“财政充足”纳入战略谋划,实现从“财政短缺”到“教育财政充足和财政公平”的战略转换,并作为国家下一阶段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的基本思路:①按照新颁布的“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建立义务教育的合格标准和学生应掌握的基本教育内容和技能;度量达到义务教育合格标准所需的充足经费水平,根据学生数确定基本教育经费需求(最低标准),逐步形成基于教育质量标准的教育投入充足情况的评价指标体系。②规范的政府间教育财政转移支付的制度和模式。由省级政府统筹,在逐县核定财力的基础上,确定对辖区各县的转移支付基数,并规范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切实保障各县做到“财政中立”。
    ——逐年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直至实现“教育财政充足”的目标。在义务教育实施并取得成效后,逐步在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领域,启动“教育财政充足”战略
八,优化职业教育投资结构,增加多元化、市场化筹资渠道
    根据世界发达国家教育发展经验,一个国家在实现工业化时期,都会把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作为重要战略措施。我国的职业教育面临着资金短缺、城乡投入差距较大、意识不到位等问题。加大政府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建立职业学生贫困生资助体系,让职业教育健康和谐发展;依靠行业和企业注入资金发展职业教育;鼓励东部对东部,城市对农村的对口联合招生办职业教育;利用税收、金融以及社会捐赠等手段吸引社会资金;鼓励国外、境外组织和个人依照我国法律合作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引进国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
九,优化高等教育投资结构,增加多元化、市场化筹资渠道,建立与高等教育分类管理相适应的高等教育资源分配方式。
    加大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投入,这是解决高等经费短缺的关键所在。同时,高等教育可以通过市场获得教育资源;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学生也要承担部分教育成本;鼓励社会力量捐赠办学;探索多种融资渠道,如发行教育彩票;吸引国际资金;发行高等教育债券等等。政府为了增加筹资渠道,必须完善贫困大学生资助政策;制定优惠措施,建立专门机构,吸引社会捐赠。推进以分类为基础的高等教育拨款机制,实行“基础经费+发展性经费+竞争性经费”的拨款方式。
十,制定《教育投入保障法》
    教育经费是教育事业发展的物质保证。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的主渠道薄弱、结构不合理,财政性教育经费事权、财权不统一,对多元化筹措教育资金的政策扶持力度不够,严重制约了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亟待制订《教育投入保障法》来规范。
    ——尽快制定《教育投入保障法》。《教育投入保障法》就是要通过立法和一定的行政手段,制定出我国教育的最低保障线,弱化和消除扩大教育差别的相关政策,调节中央和地方对教育的投资比例,建立向弱势群体倾斜的教育财政制度,推进全体国民教育的共同发展。要强化教育财政投入的法制建设,明确责任,形成机制,从法律层次上保证教育投入。
    ——《教育投入保障法》明确教育的投入责任。在共同负担的原则下,实行“分类承担”的政策。新增教育经费投入实行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从学段上看,对于义务教育,新增教育经费投入应由中央负主要责任,基础教育则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责;对于学前教育,则按义务教育的发展经费政策办理。对于职业教育,由于其对当地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应由省级政府负主要责任,中央政府予以协助;但鉴于当前职业教育的发展不尽如人意,因此,近几年也应加大中央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力度;对于高等教育,教育部直属高校,所需经费由中央政府承担;省属高校,所需经费由地方政府承担。本着公平的原则,使各级各类学校都有机会得到必需的经费支持。
    ——《教育投入保障法》应规定各级政府年度教育投入总量、在本级财政支出比例及年增长率。近年来,在中央财政教育经费投入稳步增长的情况下,部分地方政府的教育经费投入非但没有增加,反而出现了“挤出效应”,即在上级政府(包括中央政府或省级政府)投入增加,本级政府投入相应减少。为防止这种局面出现并恶化,必须将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纳入地方政府的考核指标体系,这是实现各级政府教育经费投入合理增长的强有力的保障措施。为此,应以落实《教育法》中规定的“三个增长”为基准,规定各级政府年度教育经费投入在本级财政支出中的比例及年增长率或经费投入总量。同时,确定经费投入增长率和经费总量时应扣除物价上涨因素,按可比价格计算,防止经费增长被物价上涨抵消,保证教育经费有实质性的增长。预算安排时,要确保落实。
    ——《教育投入保障法》应强调拓展教育经费来源渠道,形成多渠道筹资教育经费的格局。为了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教育,增加教育经费投入的来源渠道,《教育投入保障法法》应明确民间资本投资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待遇。对于从事学历教育的,应同公办学校一样,免除税收;对于从事非学历教育的培训机构,由于发展培训业是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构建学习型社会的重要途径,应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着眼于培训和鼓励发展培训产业,扶持其发展和升级。
鼓励和倡导社会资本办理教育事业。为鼓励社会资本捐赠教育,要明确规定捐款人所应得到的荣誉与回报。通过合理回报、产权激励、政府资助、贴息贷款、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和搭建服务平台等多重方式,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以多种方式进入民办教育,以改变民办学校普遍单纯依靠学费收入低水平运转的模式。同时,大力倡导海内外关心教育人士捐资助教。转变办学方式,通过举办私立学校或民办公助等鼓励社会力量办学。
    要健全对民办教育的公共财政资助政策。设立国家和地方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通过“委托任务”、“拨付经费”、“专项资金资助”、“政府购买服务”、“表彰奖励”等多种方式让政府的公共财政支持民办学校发展。
    通过市场多渠道增强教育自身的“造血”功能。通过发行教育彩票、教育公债等形式吸纳社会资金。扶持高校依托科研力量的校办企业的发展,实现以商养学,以学促商,等等。
    ——《教育投入保障法》应明确规定各类学校收费的种类、数额及用途,保证其真正地用于教育,并且要规定非法收费或挪用教育经费的处罚力度。同时,将各级政府预算中教育经费支出单列,设置“教育经费类”级科目,列入各级政府预算。
    ——《教育投入保障法》应明确教育财政预算决策程序。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同级政府教育预算的审查监督,在各级人大下设教育经费拨款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审核、批准本级教育财政预算方案,决定教育经费预算的经费项目、经费标准、教育经费在预算支出中的比例,以及教育经费在地区和学校之间的分配等重大事项;同时,明确教育经费的分配原则、执行、审计等环节。教育预算必须在每年的人大会上单独报经各级人大下设的教育经费拨款委员会审议批准,凡教育经费支出未达到整个财政支出比例指标的预算,均不予通过;凡教育经费支出占整个财政支出的比例数字,未能实现在上年基础上有所增长的预算,要推倒重来,从而加强教育预算的法制性、透明性和完整性,以改变教育支出在财政支出项目中处于相对“软”的地位,确保教育投入稳定增长。此外,教育经费拨款委员会还要对教育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监督。
    ——《教育投入保障法》应明确对教育投入有有效考核和问责机制,确保教育经费的落实和有效使用。教育投入立法应用法律的形式确定各级财政的教育预算及预算的执行。一方面,用法律的形式确定各级财政教育经费的责任和占财政支出比例,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未按规定达到法定增长的,中央没做到的,中央负责;地方没做到的,地方负责。对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接受质询,说明原因,要求限期整改。上级人民代表大会文教委员会加强对下一级政府(省、市、县、区)落实《教育法》中“三个增长”规定的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年增长率的年度监督和检查。并将教育经费投入的增长指标作为地方政府政绩的考核指标之一,实行“一票否决”制,年终检查考核时,如政府教育经费投入不到位,对相关政府部门(如财政厅局)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定为不合格,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当年不得受表彰、奖励和提拔。
    另一方面,用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来保障教育经费的有效使用,防止滥用和挪用。各级人大要加强教育经费预算的执行和经费的使用的监督。逐步建立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合理调度资金,在保障教师工资发放的基础上,保障各项事业发展资金和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率。要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杜绝贪污、挪用。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予以从重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建议人:周洪宇,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
 
 

(本建议由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周洪宇教授主持起草,叶平、雷万鹏、张传萍、刘国卫、陈冬新、申国昌等专家参加起草与修改。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