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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周末报:两位人大代表眼中的《校车安全条例》

发布时间:2011-12-02  

  11月27日,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在京召开,温家宝总理在会议上表示:“法制办须在一个月内制定出《校车安全条例》。”

  在一系列校车安全事故后,出台《校车安全条例》的呼声此起彼伏。然而早在2010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周洪宇就曾提交《关于实施全国校车安全工程议案》;2011年1月16日召开的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第四次会议上,浙江省人大代表、温岭市中医院院长陈福春也曾提出尽快制定校车管理条例。

  日前,本报专访了这两位校车安全管理的推动者。

  首先要理清校车的责权利

  北方周末报:两位都曾提议制定校车安全条例,那么目前初步构建的《校车安全条例》内容是什么?

  周洪宇:首先要有一个总则,总则中对校车的概念要进行明确界定。校车应是一个专业概念,它是指按照一定标准生产、由专业驾驶员驾驶、专门用来接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上下学的车辆。校车应该拥有行驶的优先权;其次要明确它的立法原因,就是保障学生安全,维持正常的上下学秩序;最后要理清校车责任主体,即管理部门。

  这是初步的考虑,如果有可能,我想尽快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一个立法建议稿。

  陈福春:我初步考虑的校车安全条例主要内容,包括明确校车性质认定、经营行为规范、执法管理责任划分等。然后在这基础上建立一种承担监护义务的运输制度,经营者要承担双重义务,即承运人和监护人的义务。校车还必须明确车主,如有合伙经营者也需说明,同时校车必须加入综合保险。

  北方周末报:在校车问题频发后,许多媒体拿美国校车与中国校车作对比,对于国内校车的硬件配备,是否一定要向国外看齐?偏远地区的校车配备,是否也都应遵循统一的硬件标准?

  周洪宇:刚才我也讲过,我们要制定专门的校车生产标准,制定适合我们的标准。另外还要确定专门的生产企业。

  陈福春:偏远地区除车型大小不要求统一外,其它都应遵循校车的统一标准。另外还需安装GPS定位系统和视频监控等。

  北方周末报:在硬件条件达标的同时,需要哪些配套设施?

  陈福春:校车车门处第一层台阶高度要有30厘米,方便儿童上下车;第二层台阶高度应为20厘米。在前窗玻璃右侧和车后中央贴上“儿童保护车辆”字样进行提示。另外,车外应标明驾驶人或校车公司电话。座位安全带要符合儿童形体特点,车辆门窗必须是开放型,车内不得放折叠椅类座椅,并在校车内配备急救药箱。

  购置校车应由政府来买单

  北方周末报:校车到底该由谁出资购买?

  周洪宇:出资主体是政府,我希望政府把它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由国家财政出钱购买。购买方式由中央和地方视地方不同情况,分类承担。经济发达地区在政府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承担全部费用,一般地区应由地方政府出资50%、中央承担50%共同购买,欠发达地区中央出资70%、地方出资30%进行购置。

  这次温总理让尽快制定《校车安全条例》,我认为中央政府也是这样的想法。目前国家正在做预算,而我在今年3月份的议案里也是这样考虑的。但我不主张所有地方都参照一个标准马上购买校车,各地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步实施,要循序渐进,各地提前要有测算,也不是所有的地方都需要校车。虽然目前有2~3亿的中小学与幼儿园在校生,但现在主要急需校车配备的地方仍然是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他们上学点分散,需求比较特殊。在校车购置上所有地方不必“齐步走”,分年度实施,这样政府的压力也会减小。

  陈福春:校车购买应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出资,中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可与中央按不同比例承担。地方县级及以上政府应成立专业的校车运营公司。

  北方周末报:购买校车后应当怎样保证今后的运营?校车今后的维护费和运行费该由谁来承担?

  周洪宇:校车虽由政府出资购买,但不一定由政府组建车队,也可以由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可以考虑现有几种试点的运营模式,教育部在浙江德兴、黑龙江、北京等几个地方进行试点,探索出了4种模式,主要由政府买车后由专业化的校车公司运营,采取财政补贴的方式,来解决运行费和维护费的问题。政府保证运营公司不亏损,对学生车票也采取补贴的方式。

  陈福春: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设立专项补助资金,也可向学生适当收取,例如每人每天收取1元钱,贫困生免费。利用这些经费进行车辆维护和运营。

  北方周末报:怎样划分校车公司、学校与各监督部门的职能关系?

  陈福春:校车公司应服从教育部门的规定,统一安排车辆,负责提供安全优质的学生接送服务,专车专用;教育部门和学校共同负责学生上下学乘车人数的清点和秩序的维护。

  公安机关和交管部门要建立辖区内接送学生的校车、驾驶员以及校车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基本情况的档案;对接送学生的所有校车驾驶人定期进行面对面的安全教育,包括常规急救知识培训和道路安全法规培训;坚持按照客运车辆驾驶人的标准对驾驶员进行审查,严禁3年内累计积分满12分或发生过交通死伤事故的人驾驶校车;对接送学生的校车一律施行上线检测,必须检验合格才可上路行驶;坚决取缔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接送学生等。

  《校车安全条例》包含的内容应是全方位的

  北方周末报:上周本报专访了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他认为只要严格执行《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就可避免校车事故的发生。

  周洪宇:这个看法是非常片面的,《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解决的是技术问题,它只解决校车应该按什么标准如何生产,但不能解决生产后如何运行。运行需要制定《校车安全条例》,它是一个综合性的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涉及到的只是一般车辆驾驶时,不要超速、超载、逆行等具体行车操作问题,可《校车安全条例》内容要广泛得多。它要解决的是比如应该由谁生产,应该由谁负责,应该由谁监管的问题,此外还要涉及发改委立项,财政部出钱,不是仅仅交通部门就可以决定的。《校车安全条例》包含的内容应是全方位的,不仅规定校车运行,还包括校车标准,生产条件等相关工作都会在这里体现。

  陈福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属于通用交通安全制度在校车领域的应用,没有抓住“监护”的核心,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制定校车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也只是强制了汽车的生产商,不能强制学校、家长等用户。校车管理方面的国家级法规目前还是空白,所以由此造成的校车安全管理链条断裂的情况普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