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20:00,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周洪宇,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律师张文娟,北京银行风险管理总部员工、儿童保护热心人士赵珊珊做客强国论坛,以全面儿童保护刻不容缓相关话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周洪宇】:微博是一种非常便捷、经济的交流方式,前一段时间网上发起微博打拐的活动,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微博影响社会的功能,对于解救乞讨儿童起到了积极作用,值得充分肯定。下一步要全面地保护儿童,不仅仅限于解救乞讨儿童,要建立专门的机构、形成一系列的工作机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儿童脱离危险状况,过上正常、健康的生活。 【20:14】
【农科大123】:请问嘉宾,到底是应该首先保护父母?还是应该首先保护儿童? 【20:14】 【赵珊珊】:儿童是所有弱势群体中最弱势。他们没有足够的体能和智能可以自保,他们甚至还不会表达,他们甚至可以在成人的操纵、威胁、诱骗下做出完全不利于自己生存的表达。他们遭受了伤害,不知控诉和求助,而且会迎合参残暴统他的成年人。这样的伤痕会伴随一生。对儿童伤害最惨重的,并非只是我们想象中的人贩子。人贩子为利而来,拐卖儿童类似于他们的商品,非万不得已他们还是想保持货品的存活,以免损害利润。而在监护人的外衣下,一旦家长处于非常态,因自己的情绪利益指向,性别歧视乃至家庭纠纷等,不确定因素影响,儿童遭受的就是虐待、伤害,而且还会非常隐蔽。 【人民网记者】:周代表,这次“两会”针对儿童保护,您有什么议案和建议? 【20:16】 【周洪宇】:有。这次还提交了不少,总共有九件。其中,有关于建立儿童保护机构、制止虐待儿童的的建议、关于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5条尽快实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机构专门化的建议、关于尽快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监护干预机制的建议、关于改善部分福利院残疾儿童生存状况的建议、关于改善新生儿出生缺陷高发现状的建议、关于修改《刑法》、制止虐待儿童的议案、关于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制止虐待儿童的议案、关于制定儿童意外事故伤害条例的议案、关于通过司法解释解决《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可操作性问题的议案。如果再加上一条与儿童保护相关的建议,“关于尽快实施全国安全校车工程的建议”,那就是十件了。 【20:16】 【乔木参天】:全面保护儿童,国家现在有没有这样的机构,哪个机构应该对此负主要责任? 【20:20】 【张文娟】:刚才有网友提到关于我们国家有没有专门的儿童保护机构,这个问题非常好,因为再好的法律,再好的理念,如果没有专门的机构和专业的人员,对儿童的保护也不会做到很好。我们国家现在在儿童保护这个机构方面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个我们现在国家有儿童保护的协调机构,所谓的协调机构就不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但是政府职能部门是他的成员单位,我们国家现在在国务院层面有一个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儿童保护的专门的协调机构。30多个部位和事业单位是他们的成员单位,妇儿工委从国务院层面到县都有。另外还有一套协调机构,是由省级未保立法确定的,叫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现在协调机构在儿童保护方面最大的挑战是,一是很多机构没有专门的人员。二是经费也非常缺乏,没有专门经费。三是这些机构,像妇儿工委依托在妇联,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绝大多数依托在共青团,由于妇联和共青团是群团组织,在协调的权威性上也不够,这三个方面的挑战导致我国的儿童保护协调机构很难发挥作用。另外,在政府这块有很多机构在他的职能里有一部分涉及到儿童保护,但是很少有专门儿童保护的部门,比如说像卫生、公安部门、包括民政,有的部门儿童保护职能还分散在不同的司局里面,如民政、流浪儿童救助在社会事业司里面。孤残的保护又在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司里面,导致同一个部门对儿童保护的政策、包括机制都不能形成一种综合性的决策机制。所以说我们国家儿童保护出现了很多问题,也是由我们在儿童保护机构方面设置所导致。 【20:20】 【一碌蔗】:嘉宾,中国拐卖妇女儿童是不是一种传统?背后有什么历史根源吗? 【20:22】 【周洪宇】:我倒不认为这是中国的传统,其实对妇女儿童的拐卖其他国家也不少,有的也相当严重,其原因是多重的,有历史的原因,更主要的是现实的原因,与人们的经济生活条件有关,也源于某些人想借此牟取非法利益。 【20:22】 【一天一地一广仔】:请问嘉宾,“全面儿童保护”是个什么概念,是顾及山区的留守儿童和农民工子女吗?法律有什么作用? 【20:26】 【周洪宇】:儿童保护是一种国家保护,它是国家对零到十八岁(重点是十四岁以下)的儿童,通过一定的机构和机制,以及法律法规实行保护,使儿童脱离危险状况。这里面当然也包括山区的留守儿童和农民工子女。如果他们受到伤害,国家应该对他们实行保护。 【20:26】 【孙亚非】:各位嘉宾,儿童保护涉及面广泛,当前比较严峻的问题有哪些方面? 【20:29】 【赵珊珊】:从表现来说,容易遭受侵害的儿童群体主要有四类:分别是婴儿群体、流浪乞讨儿童群体、遭受家庭虐待的儿童群体、留守及流动儿童群体。儿童尤其是婴儿,没有任何自我保护能力,一旦脱离监护环境或监护环境对其不利,他只能接受一些伤害,少数亲生父母视出生的献天疾患儿为累赘,拒给治疗任其死亡,因性别歧视,悍然将出生女婴遗弃在荒郊野外;因品将亲生儿贩卖他人;为了低廉的租金将自家的婴儿租给进城乞讨者,更有亲属或租或卖强行将失去父母的婴幼儿推向乞丐。 【乔木参天】:全面保护儿童,国家现在有没有这样的机构,哪个机构应该对此负主要责任? 【20:30】 【赵珊珊】:目前我国的儿童保护工作实际上是主要依靠公安部门,但公安部门不是专门的儿童保护机构,在儿童保护方面存在不告不理的现象,共青团和妇联虽有保护儿童的职责,但不具行政权力。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设立了儿童福利处,但该处只限于孤残儿童救助。多头管理导致无人管理,客观上使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处于“虚化”状态。由于监管机构的缺失,儿童保护整体的报告及综合反映机制是空白的。 【20:31】 【人民网记者】:刚才您说的好象只是对象的全面性,那么内容的全面性呢? 【20:31】 【周洪宇】:内容的全面性主要是指预防与制止弃婴、家庭虐待、拐卖致残以及其他对儿童的各种伤害。 【20:31】 【山水云间】:保护儿童应该从城市交通开始,不少司机,对于马路上行走的儿童甚至成年人,几乎是不减速冲向儿童,怎么办? 【20:32】 【周洪宇】:首先是司机要有法律意识,特别是对儿童生命权的意识。儿童是最弱势的群体,最容易受到伤害,又无法自保,所以对待儿童必须特别关注和爱护。尤其是在学校的门前,一方面司机要有减速的意识,另一方面交警部门要设置减速的设施和标志提醒司机,防止伤害到学生。 【20:32】 【ET和UFO】:请问嘉宾,考试内容上课不讲,必须去补习班听算不算迫害儿童? 【20:35】 【周洪宇】:这是一种另外形式的伤害,也许很多老师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以后该讲的课程还是要在课上讲完,特别是在考试的内容,要及时辅导,不要逼着学生去校外的补习班上课,给中国孩子更多玩乐的时间。教育家陶行知早在上个世纪四十年代就说过“要解放儿童,解放儿童的大脑,解放儿童的双眼,解放儿童的双手,解放儿童的脚,解放儿童的空间,解放儿童的时间。”今天看来,陶行知的儿童解放六大思想还很有现实性和针对性。 【20:35】 【124.89.48】:有些大人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就有可能拐卖儿童,打击了,还会有人拐卖。 【20:38】 【赵珊珊】:若因贫困居民允许家长协同乞讨,那么什么样算贫穷,是揭不开锅算贫困,还是砌不起瓦房算贫困。儿童乞讨的控制者们遇到警察询问,几乎无一例外可以拿出亲属证明、同乡证明、大队证明,在中国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在中国找到这样的证明有多容易。加入因贫困可以允许童乞,那么允许通妓否?生于红灯区的贫困妓女是否可以让她的女儿继承母业?是否允许筋疲力尽的工人要求他的长子辍学帮助他工作,分担负担? 【格调小镇】:对前段时间网上发起的“微博打拐,随手拍解救乞讨儿童”的现象怎么看,把儿童解救出来了,之后呢? 【20:41】 【张文娟】:“微博打拐,随手拍解救乞讨儿童”是在新时代结合手机和微博这样一些新的通讯工具和技术交流平台,由公民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行动,他给未成年保护带来了新的机遇,但是就像以往的未成年人保护风暴一样,我们不应该只关注这个现象本身或者说我们不应该只是在感性的凭着一种情绪来关注这个问题,否则的话,风暴过后什么都留不下,孩子还要继续遭受不幸,但制度没有什么变化。实际上还有一个更让人担心的结果,那就是如果悲剧只是量的累积,还会让人们变的麻木和熟视无睹。 【山水云间】:嘉宾,城市里边的乞丐儿童,有部分是他们的亲人(家长)逼迫的,怎么保护? 【20:45】 【赵珊珊】:作为儿童保护的热心网友,我们期望能够出台法律禁止组织儿童乞讨,即使是家长带着乞讨,同时期望社会改变意识,加强儿童保护观念,遇到遭受虐待的儿童、被伤害的儿童,也能向被拐卖乞讨的儿童一样,主动举报。希望国家能够建立儿童保护的专门机构,统辖管理儿童保护的各个环节,为儿童提供稳定、持续、有利的保护。对于监护状态不稳定或没有监护人的儿童,无论他是被抛弃、被拐卖、被虐待,国家均应为儿童提供庇护和保护,接管儿童的监护权,将儿童带离危险环境。儿童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关注,需要大家共同的努力。 【20:45】 【裂蹄牛】:请问嘉宾,就您所知,中国拐卖儿童在全世界是个什么水平?国外是否有严厉立法可以借鉴? 【20:49】 【周洪宇】:中国拐卖儿童的状况目前比较严重,情况不容乐观,要杜绝这种情况,还要花很大的气力,做很多的工作,特别是要注意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山水云间】:城市里边的乞丐儿童,有部分是他们的亲人(家长)逼迫的,怎么保护? 【20:53】 【张文娟】:父母出租儿童首先可能会构成违法,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修订)第41条第2款明确规定: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禁止行为,至少是违法行为,还可能构成犯罪;本规定禁止的是任何人,父母也不例外。 【网友】:中国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为什么儿童保护问题如此紧急? 【20:58】 【赵珊珊】:儿童问题不同于其他问题,必须遵循上游干预的措施;否则它的负面影响将向下持续几代人。为什么儿童保护具有最高的优先性,我想我们应该看看身边人的做法和社会主流的价值观。我经常从网上看到救助的帖子,我看到过母亲为了给孩子省钱治病,不舍得吃饭,饿得晕倒,看到七十多岁的老奶奶,本身患有疾病,却放弃治疗,出去捡矿泉水瓶,给孙儿治病。绝大部分家庭在面临重大抉择的时候,优先保护儿童权益,甚至牺牲其他成员的利益,甚至是倾家荡产。他们用自己的行动回答了这个问题,也就是最重要的是儿童,最优先保护的是儿童,这就是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儿童保护应该具有怎样的地位,应该以此为判决依据。 【ET和UFO】:请问张文娟,你们做了这么多年工作,是越来越灰心了,还是更有信心了?你们想和大家一起达到什么样的目的呢? 【21:01】 【张文娟】:我和同事们都是这样勉励自己的,我们是务实的理想主义者,从不彷徨,也不停下来观望,只想抓住每一次机会,跟任何关注未成年人保护的人一起努力。我们这个国家不缺乏发牢骚的人,缺乏的是建设者。应该说无论在制度构建还是理念更新方面,我们国家在前30年主要侧重于经济领域,也使我们累积了很多社会问题,尤其像儿童这种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我们的保护工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面临着很大的挑战,但是我们只所以在这里执著的坚守,就是因为我们还是看到了希望。像今年就有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理性的关注这个问题,也会长期关注这个问题。还有那么多的公民,有那么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志愿精神,就像今天来做嘉宾的珊珊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消化专业材料,并架起了我们和周代表联系的桥梁,这就是改变的希望,让我们一起努力。 【21:01】 【yikexing】:请问张文娟女士:有的小学背诵《三字经》对儿童的政治思想进步有何积极意义? 【21:05】 【张文娟】:对于中国的传统文化,我认为让孩子们接触一些是有好处的,这有利于文化的代际传播,也有利于文化认同,但是无论是学校还是家长,最好不要强迫孩子们做这些事情,那样容易适得其反。 【21:05】 【ET和UFO】:请问嘉宾,今天交流的题目是“全面儿童保护刻不容缓”,是什么因素导致了“刻不容缓”的严峻局面? 【21:08】 【赵珊珊】:在救助界,有两个著名的案例几乎无人不知,无人不晓。一个人1993年的苏丽,另一个是2009年的康康。苏丽从两岁半开始就被要求自己洗衣服,即使冬天也穿着夏天的单衣和凉鞋,永远睡在地上,盖一张小毯子。三岁半时因饥饿偷吃两把鸡食,被母亲用膨胀线缝嘴,五岁时同样因为饥饿偷吃两块油渣,被母亲用滚沸的热油从口腔灌入,之后不仅不给治疗,反而继续不给饭吃,拳打脚踢。七天之后,丽丽因烫伤感染,不治身亡。此时,只有25斤,不足一个婴儿体重。她对妈妈说话,永远是以“好妈妈”开始,“好妈妈,丽丽饿”,“好妈妈,丽丽想喝水”。三岁半时,以有媒体报道丽丽遭受虐待的事实,妇联街道几乎踏破她家门槛,但丽丽最终死于亲生母亲的虐待。 【一天一地一广仔】:有人建议增设“虐待儿童罪”以加强流浪儿童保护,那你们认为对儿童使用家庭暴力的又该怎么保护呢? 【21:12】 【张文娟】:我们国家刑法260条规定有虐待罪,但是它没有区分虐待孩子还是家庭其他成员。因为这一条罪有一个很大的设计缺陷,那就是该罪是自诉案件。什么是自诉案件呢?就是让那些可能路都不会走,话都不会说的孩子,自己收集证据去告他的父母,构成了虐待罪。这是非常滑稽的一个规定,普通人都能想象的出来,父母是很难被追究责任的。所以今年周代表的议案里就提到希望刑法第260条能够修改,这类案件应该像其他刑事犯罪一样,改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 【21:12】 【人民网记者】:周代表,您认为下一步要做好哪些工作对儿童实行全面保护? 【21:14】 【周洪宇】: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儿童保护工作,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儿童保护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需要我们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 【网友】:弃儿救助是不是成本较高? 【21:18】 【赵珊珊】:我想举河南省平顶市朱智红护士的爱心寄养点为例。她的寄养点收留的是因残疾或重病被家长抛弃的弃婴,因为能力有限,只是给孩子做基本的疾病诊断,体检费用最高控制在2000元以下,一般的只有100元左右,必要时住院治疗。寄养点最大承受能力是1万元左右,接受手术的孩子,多是申请慈善基金的资助,费用由基金会付给医院,孩子治愈之后由福利院安排收养。朱护士姐妹三人,依靠社会不稳定的捐款,在基金会和相关医院的支持下,2007年10月19日是目前已经帮助孤残儿220名。 【张文娟】:可能网友还提了好多的问题,因为时间的限制,不能一一回答,如果大家对未成年人保护感兴趣,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通过我们的网站http://www.chinachild.org,以及热线电话:010-63813995,或者通过我们的新浪微博,致诚公益或致诚张文娟来提问,我们将会提供免费解答。南非总统曼德拉曾说过“没有什么比我们对待孩子的态度更能折射我们这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追求了”,我对这句话的个人解读是,最具发展潜力的民族,应该是那些最重视儿童保护的民族。儿童保护首先是家庭和政府的责任,也需要我们全社会公民的参与,您的一份努力可能会改变一个孩子的命运,所以我们需要一起努力。 【21:20】 【赵珊珊】: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以及对儿童保护问题的关注,儿童保护问题需要大家共同努力长期推进,请大家从身边做起,发现儿童遭受虐待、抛弃、伤害、拐卖,向相关部门举报,形成全社会共同关爱儿童、保护儿童的良好氛围。再见! 【21:21】 【人民网记者】:请问,您对儿童保护的前景如何看待? 【21:21】 【周洪宇】:近年来,儿童保护工作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关注,特别是今年1月,“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活动引起了全社会,特别是国家对儿童保护工作的关注,温总理还特别关注白血病儿童的治疗问题。在今年温总理的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有多处涉及儿童保护,明确指出,实施新一轮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切实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权益。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进一步扩大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试点,做好孕产妇和婴幼儿保健工作。将孤儿养育、教育和残疾孤儿康复等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继续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这使我们每一位关心儿童保护工作的人士倍受鼓舞,增强了工作的信心。我们认为,在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下,在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儿童保护工作一定会取得新的进展,希望大家都行动起来,共同投身于儿童保护工作,让2011年成为儿童保护的元年! 【21:22】 【周洪宇】:各位网友,由于时间关系,今天我们三个人不能再和大家继续讨论了,来日方长,儿童保护任重道远,我们还有机会继续交流。最后,借此机会向给我、赵珊珊、张文娟三人提供交流机会的人民网,今天晚上参与工作的人民网的各位朋友,给我们提交议案和建议提供方便的尚晓媛教授、张志伟律师、“宝贝回家”的小禾、热心网友水妖、西安博爱儿童虐待预防救助中心、北京青少年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以及参与今天交流讨论的各位熟悉或不熟悉的网友表示衷心的感谢。正是你们真诚的帮助和支持,才使我今年向全国人大提交的九件议案和建议成为可能,希望我们的努力不会白费,尽快成为现实。再见! 【21:33
儿童问题与很多重大问题息息相关,儿童问题事关国家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在儿童虐待与伤害案例中,有“二代农民工”问题,重男轻女问题,男女性别失衡问题,社会保障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影响很多人群,但儿童群体是其中最弱势的群体。一旦监护人处于非常态,他们的生活极其悲惨,处于社会底层。儿童时代的创伤会伴随他们的一生,遭受虐待的孩子会自闭、残忍,甚至有暴力倾向,这将使各种社会问题趋于激化,造成恶性循环。
所以儿童群体应该是最优先受到保护的群体。 【20:14】
民政部2008年11月24日新闻发布会公布,估计全国有流浪乞讨儿童100万-150万左右,大多数流浪乞讨儿童正遭受每天被灌喂安眠药,人为致残肢体,强迫卖艺,受胁迫偷盗抢劫等各种迫害。受害人年龄又小,有些还不足一岁,根本没有自救能力。
家庭虐待现象越来越严重,儿童受到的虐待后无法申诉,加之我国有不干预他人家事的传统,现行法律也没有规定任何人对虐待儿童事件有举报义务,使儿童暴力事件有很强的隐蔽性。此外,即使发现儿童受虐,也没有有效的干预机制帮助儿童脱离危险环境,即使儿童很有可能继续受到伤害,即使家长因虐待被判刑,也不影响行使监护权,十几年来将受虐儿童接出家庭,难于登天。部分低龄儿童滞留家中,长期受虐,乃至死亡。
农村留守儿童和流动儿童已经成为遭受各类犯罪侵害的高危人群。祖父母无力提供有效的监控,农村留守女童性侵害事件爆发增长。
以上问题亟待解决。 【20:29】
中国现在虽然社会保障制度仍在改革之中,但也绝对没有到战乱饥荒、不乞讨活不下去的地步。即使家长带儿童乞讨,儿童也是被当做工具来利用,乞讨不是儿童的一项权利,假如允许儿童乞讨,儿童无法接受相应的教育,他们长大之后,只能无法脱离贫困的恶性循环。 【20:38】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是一个专门的从事未成年人保护的机构,已经见证了太多的风暴,也在努力推动着后面的制度改善,发现这次比较给人信心的是,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正在很认真的关注这个问题,并且跟以往不同的是,他们很专业的关注这个问题,主动联系像我们这样的专业机构为他们的提案、议案、建议提供专业支持,如全国政协委员韩红和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等,也请网友们关注他们今年的提案、议案或建议。对于大家提到的儿童解救出来怎么办?实际上还是一个制度问题,孩子出来流浪,在街头乞讨、被操纵乞讨或被父母出租乞讨,一方面是因为家庭出了问题。另一方面我们未成年人儿童保护机制不够健全。比如说有人发现了乞讨儿童,如何向政府部门举报,哪个部门应该快速作出反应,孩子应该安置在何处,如果父母不称职如何干预,这些有的是法律不健全,有的是法律规定没有很好的执行。从制度构建来说,儿童解救出来之后应该安置一个临时的庇护所,在这个期间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同时启动查找父母的程序。如果是父母本身不称职的,也应该启动追究父母责任的程序。找到父母的应该有程序将孩子送回家庭,找不到父母的,应该有程序让孩子进入国家监护,对父母不称职的,如果构成了撤销监护资格的条件,应该撤销监护资格,孩子进入国家监护。 【20:42】
在大部分发达国家,政府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案以及防治干预措施来保护儿童,并设有政府专门机构或政府授权的专门组织负责儿童保护制度的运行与监管。美国早在1909年就在联邦政府设立了美国儿童局;日本有儿童和家庭局;印度在1985年成立了妇女与儿童发展司。在最近半个世纪,英国、日本、瑞典、挪威以及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都先后出台了儿童福利专门法案,并成立了儿童福利局等专司机构。他们的经验值得吸取和借鉴。 【20:49】
父母将儿童出租给他人带领乞讨可能会构成犯罪,刑法只强调了暴力、胁迫手段和组织方式,并没有限定主体。所以,父母将孩子出租出去被人带领乞讨,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我们认为,只要父母明知对方采用暴力、胁迫方式强迫乞讨还要将孩子出租给对方的,或者父母本身对自己的孩子有暴力或胁迫行为,以让其配合乞讨的,应该认定构成共同犯罪。父母身份特殊,对孩子的影响更加隐蔽,在暴力和胁迫的认定上应更加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保护。 【20:53】
儿童保护问题与很多社会重大问题息息相关,关系千家万户,事关社会稳定,绝不是小事,而且随着我国转型时期各种社会问题的涌现,儿童生存环境趋于恶化,极端的暴力血腥事件时有出现,儿童保护刻不容缓。 【20:58】
康康是一个清秀的孩子,走时只有三岁。由舅舅抚养到两岁多,之后与父亲一起生活,遭受父亲殴打长达十个月,康康被剁掉三根手指的时候,警察来过,但只教育几句就回去了,无法剥夺父亲的监护权,也无法安置孩子。最终在父亲长达四个小时的殴打之后,康康再次生命垂危。被父亲殴打之后,康康已经无法正常吃下任何东西,妈妈喂他鸡蛋,他还是使劲往嘴里塞,扶着脖子说,我咽下去了,怕再次挨打。据邻居反映,其父对康康的殴打,有至少六种残忍的方式,连成人都无法忍受,此时孩子的眼睛闭不上,颅内高压所致。他的父亲揪着衣领,把他的头往墙上撞。报纸上刊登了一张照片,殴打孩子工具是一根大铁棍,孩子的尸体连鼻梁上都有淤血。
康康是远近闻名听话的孩子,父亲一回到家,他就帮爸爸妈妈拿拖鞋、递东西,帮助扫地、洗碗,他还没有水池高,没有灶台高,邻居看到康康的伤痕,问,是不是爸爸又打你了?孩子说,不是,爸爸和我玩呢,我自己不小心摔的,爸爸最喜欢我了。
20年来我国经济腾飞,但儿童保护状况虽有进步,严重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大家都说,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是祖国的未来,但是有些花朵还未来得及开放,就已凋零。通过上述两个案例,我想大家能够明白,为什么儿童保护刻不容缓。
强制报告制度的缺失,专门儿童保护机构的缺位,儿童保护法律的滞后,监护权力实质上无法转移。这些都是儿童保护面临的核心问题。 【21:08】
第一,要建立一个有足够行政权力的机构,牵头和协调相关各个部门,开展儿童保护。
在公安部内尽快设立儿童保护办公室,将目前公安部刑侦局打击拐卖儿童工作室的工作职能进一步扩大,明确办公室级别,增加人员编制,建立独立的儿童保护办公室。公安系统从部到县一级机关都应当成立专门的儿童保护办公室,在主管虐待、遗弃、伤害儿童等侵害儿童权利的治安及刑事案件的同时,积极介入儿童保护的各个环节,包括处理儿童权益侵害举报,儿童干预解救,案件调查取证等。
民政部要进一步整合资源,避免有限的资源不能形成合力造成资源浪费,现有的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司下面的儿童福利处,应该进一步明确它的职能和任务,将相关儿童保护的任务都纳入到它的职能之中,增加编制,积极开展各种工作。从长远看,在条件成熟时,将儿童福利处升格为司局级的儿童福利司,提升它的综合协调、统辖能力,以便更好地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儿童保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继续在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推进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建设;理顺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与这些综合审判庭的专业指导关系;有条件的地方,试点少年法院建设;试点探索少年专业法官的培训、评估和激励机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检察指导办公室,并在全国省、市、县三级推动建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试点探索批捕、公诉、预防于一体的未成年人综合检察部门;试点探索检察机关如何通过支持起诉、公诉、抗诉等方式更好介入未成年人权益被侵害的案件;理顺上下级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检察事务上的领导关系;试点探索专业检察官的培训、评估和激励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就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办理及犯罪预防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出台相应配合的人员考评体系,鼓励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先进少年司法措施。
条件成熟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出台专业人员培训、评估和激励政策;建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业人才库,鼓励专业人才之间的交流。
此外,教育部、团中央、全国妇联也应根据自己的职能做好相关的儿童保护工作。
第二,尽快完善各种工作机制,包括强制报告机制、干预解救机制、哺育监护机制、宣传教育机制、法律保障机制、监督机制等等。
第三,要尽快地修改有关法律法规,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等,并通过司法解释解决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可操作性的问题。
建议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建立未成年人权益侵害案件强制举报制度;完善监护权转移程序及儿童安置问题;扩大社会福利机构的收养范围,为更多儿童提供庇护;避免未成年人受法定代理人制度束缚无法行使诉讼权的情况。
建议修改刑法,禁止组织儿童乞讨;建立儿童案件配套处理程序,调整对于虐童行为的量刑尺度,调整对于遗弃儿童行为的量刑尺度,对儿童加以特殊保护;就弃婴身份确认给出法定程序;政府加大资金支持的力度。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就《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出台司法解释,着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的可操作性:
1.细化可申请撤销监护资格的“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情形。
2.将“经教育不改”细化为一个“监护中止程序”,也就是给父母一个考察期,具体包括:明确哪些情形下可以给父母一个考察期,考察期的期限多长,考察期内父母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孩子应如何安置等。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大多数情形下,法院不适合直接撤销监护资格,而是给父母一个考察期,毕竟孩子最好还是跟父母生活在一起。只有对屡教不改或特别恶劣的父母才能撤销其监护资格,让孩子重新获得一个安全的家。
3.明确撤销监护资格后孩子谁来监护的问题。这是保证第53条具体可操作的核心问题。尤其要明确双方监护人都被撤销监护资格或者一方被撤销监护资格后未成年人事实上无人抚养的,由民政部门代表国家承担监护职责,并通过收养、寄养等程序让未成年人重新回归家庭。
4.要具体解释“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问题,如只有一方被撤销监护资格后,如何向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用;双方都被撤销监护资格,如何向国家支付抚养费;支付抚养费的标准如何计算;如果被撤销监护资格的人无力支付抚养费如何处理等。“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是《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修订时新增加的内容,主要是考虑到父母养孩子是一种身份行为,不好强制执行,如果转换成撤销监护资格后让对方出钱的方式,就更容易执行。但是,实践中,有很多父母往往是对孩子不负责任,也对自己不负责任,如吸毒或有其他不良行为,自己本身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这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时考虑得更加具体。
第四,加大执法力度,加大对于弃婴、虐待儿童、拐卖儿童、迫使儿童乞讨营利者的处罚,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21:14】
救助这些孩子并不像我们想象中的那么困难。一方面政府出台的《蓝天计划》、《明天计划》等惠及孤儿的政策,非常有针对性。另一方面,希望政府能够引导民间力量,鼓励基金会的设立,在孤儿之外,关注贫困儿童,对于贫困儿童的手术和术后康复,适当减免费用及基金的支付费用。卫生部陈部长提出,将全面推广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和疾病白血病的免费救治。我国出生缺陷较高,若能将发生率较高,但治疗费用相对低廉的几种先天性疾病,如唇腭裂、脊膜膨出列入免费救治范围,将有助于偏远地区及贫困地区家长一看到有出生缺陷的孩子,就产生惧怕,以为治疗费用很高,将儿童遗弃,这对减轻社会负担以及儿童健康成长,都将大有裨益。希望政策的实施有监督机制,不定期的汇总群众建议,使孤残儿救助更加细化,逐渐变被动救助为主动救助。
我国高出生缺陷发生率位居全国之首,建议加大对妇幼保健的投入力度,在婚检孕检方面做到认真细致负责,将可能发生的缺陷问题及早解决。同时,在全国推广儿童医疗保障体系以及贫困家庭的社会保障体系非常紧急。国家和社会共同努力,我相信我们能在国家的公民最无助、最危急的时候,伸出手予以帮助。 【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