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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产品包装法》,控制商品过度包装的议案

发布时间:2011-03-02  



周洪宇2011年议案建议


 

   关于制定《产品包装法》,控制商品过度包装的议案


              (附:《产品包装法》立法建议稿)

 

案由:

    一、当前我国产品包装的现状、问题与原因


 

    近些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产品包装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基本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并已跻身于世界包装大国的行列,而且年生产总值近五年来每年平均以20%的速度递增。据国家有关方面提供的数据显示,截止2008年末,全国(除港、澳、台地区)包装工业总产值已达860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1260多亿美元,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包装大国。


 

    包装的基本作用是对产品进行保护、保鲜、增强外表美观,但从当前商品市场上看,普遍存在包装过度现象,商品多重包装、豪华包装比比皆是,尤其在烟酒、食品、茶叶、保健品、化妆品、书籍及贺卡等领域极为盛行。最近几年,豪华包装更是成了端午节、中秋节的话题。平时,人们也会遇到过分包装的尴尬。一位消费者说,过节期间他收到一份月饼礼品,光包装就有一个行李箱大,可打开以后,里面的月饼只有巴掌大的八块。市场上一些补品和礼品,如西洋参、燕窝口服液补品、茶叶、食品等,包装的体积和多余空位往往是内装实物体积的一倍至数倍。过度包装面临着来自消费欺诈与环境保护的双重批判。再看看国外名牌高档电器包装上,明确标明“本产品所用包装材料为再生材料”,表面麻麻赖赖的废纸浆制作的包装材料里,包裹的是制作精细的电器精品。不禁让人慨叹,这些发达国家真是注重环保,注重产品的内在本质,注重资源的可循环利用。联想咱们自己,一个发展中国家,却在包装上搞名堂,顾客买到的是一大堆不能使用的废品。这些垃圾将会给脆弱的环境,给子孙后代造成多么大的隐患?包装追求越来越离谱,搭配商品越来越奢华,成为民众指责的对象。以月饼为代表的商品包装问题,已经是多年来的老话题,可是年年遭遇抨击,情况却愈演愈烈,社会反响也越来越大,相关法律的缺失是造成此类问题越来越严重的主要原因。其实,关于包装相关法律的出台,也早已经有人士呼吁了,其中不乏商家本身。不只一位厂商表示,包装上的不合理竞争也使他们不堪重负,一个相对明确的包装标准和行业准则,使成本中用于过度包装的部分减少,也是他们迫切的期望。但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统一的“产品包装法”,对规范企业包装行为的管理十分有限。


 

    过度包装的主要用材有高档原纸、红木、绸缎、金属等,这些包装废弃物和一次性的生活消费品废弃物及其处理,带来了极大的资源浪费,给人类生存环境造成日益严重的污染。有关部门统计显示,北京市每年产生近300万吨垃圾中,各种商品的包装物约有83万吨,全国每年的城市固体废物中,包装物就占到了30%。可见,尽快制定颁布我国关于包装的相关法规,从源头限制过度包装和欺骗性包装垃圾的泛滥,将包装设计和生产正确地引入法制轨道成为当务之急。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走一条“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反馈式循环发展的道路。那样就可以更有效地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以尽可能小的资源消耗和环境成本,获得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而使经济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相互和谐,促进资源永续利用。尽快制定相关法规,对于有效实现上述目标,规范相关行业行为,从源头上抵制过度包装、欺骗性包装,解决目前困扰市场、企业的“形象”问题,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产品生产者搞过度包装,实质是用外表吸引购买者的注意力,取悦消费者以追求更多的超额利润,这样做歪曲了包装的本来功能,消耗了更多资源,造成了大量的环境污染,不同程度地损害了消费者以及社会群体利益,产生了许多问题。


    首先是带来价格成倍增长,名实不符。经过特别包装的商品,其价格均在平常包装的2-3倍,甚至更高,一般认为,包装成本若超过产品出厂价格的15%,则属于过度包装。一瓶“五粮液”酒,常规包装后的市场价约400元,但特别包装后定价为28000元(在包装盒上有镶金的青蛙饰品);一盒300克极品碧螺春茶叶,其价值一般在600元左右,但经过包装后,可卖到1650元;普通单粒粽子一般售价在1-6元之间,但采取礼品盒、礼品蓝包装后,价格可达到几百元一款(四至六粒)。一些商品的包装价值远远超过本身的价值,购买者出了几倍的价钱并没有得到相应的等价物。


    其次是冲击了绿色消费观念。主要表现为:1、搞多重包装。如月饼先放入塑料衬托,塑封保鲜后装入月饼盒,盒内再填充材料,再用大箱运输,最后零售时还要配备拎袋,前前后后共有五六层,消耗了较多原材料。2、不利于资源循环利用。新疆法制网记载乌鲁木齐市某商场的礼盒现象:180克燕窝缠着丝绸,躺在镶金的“双龙戏珠”的精致木盒中,木盒镶金不利于回收利用。3、包装过大,陪衬物品。五六块月饼被“供奉”在硕大的皮制包装盒内,还放着名表、美酒和上好茶陪衬着,包装过大必然用材更多。4、用材及工艺不合理。如今的少儿图书,黑白印刷的已是凤毛麟角,普遍是双色印刷乃至彩色印刷。纸张也越来越高档,铜版装帧越来越精美,造成了图书身价不菲,有的工艺还会伤害儿童的身体健康。这些现象都忽视了环保意识,忽视了珍惜、合理利用资源的意识。


    第三是造成了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包装材料来源于木材、石油、钢材,这些都是国家紧缺资源。按普通包装测算,企业每生产10万盒月饼,包装材料需要砍伐4-6棵直径10厘米以上树木,我国每年生产1亿多盒月饼,也就是一个中秋就要“吃”掉6000多颗大树。全国每年平均生产衬衫12亿件,包装盒用纸量就达24万吨,相当于砍掉了168万棵碗口粗的树。据调查,小小的贺卡因为豪华制作,每年都要浪费不少的木材,带来环境压力。过度包装则要耗用过多材料、体积过大、用料高档、装饰奢华,超出了包装的功能要求。据建设部的数据, 2003年底我国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率只有50.78%,近几年我国生活垃圾处理整体水平仍较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处理能力严重不足。仅北京市每年产生83万吨商品包装物垃圾(60万吨为可减少的过度包装物),使更多的生活垃圾无法进入正常处理系统进行处理,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对土壤、大气、水体造成污染。


    最后是助长了不良的市场行为和社会风气。产品的过度包装中一种很通常的做法就是“搭售”,一瓶酒里面,可以附带香烟、火机、笔、纸币等。豪华的月饼包装盒里面,可以附带高档茶具、名贵人参、银质刀叉等物品。国内更曾出现过标价31万元的“中秋月饼加住房”和卖价18万元的纯金金佛月饼礼盒。这些附带品不断起了喧宾夺主的作用,还造成了生产商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良的社会风气,甚至为少数人的腐败行为提供了基础。


    产品豪华包装之所以盛行,且在月饼等行业经过规范整顿却依然存在,分析其主要原因,我认为,一是产品在过度包装中可以产生超额利润,这是导致过度包装的内在驱动力;二是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导致管理主体、措施的不到位和管理范围的不全面;三是社会上存在不正确的消费思想,导致过度包装商品有一定的购买市场;四是产品包装缺乏统一标准要求,导致包装行为和监管工作缺乏可操作性指导。


    二、立法治理产品过度包装已迫在眉睫


    为了遏制过度包装行为,我国目前在部分领域已出台了一些行政法规和行业规定,如《月饼强制性国家标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进行出版物的豪华包装及出售、宣传”等等,在部分城市如北京、上海等出台了有关地方性规定,但从实施情况看,效果并不理想,在控制过度包装管理中存在着“按下葫芦漂起瓢”的情况。


    我国2006年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节约木材、金属等材料的使用,禁止过度包装,规范并减少一次性产品生产和使用,加强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大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并明确 “十一五”期间的相关指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0%左右,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到60%。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从源头防治污染,坚决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污染的状况,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过度包装也已引起世界环保组织和各国政府的重视,大量的包装废弃物造成日益严重的污染,成为困扰人类生产和生活的一大公害。20世纪80年代,美国、日本、加拿大、荷兰、德国、奥地利、法国等国家相继颁布了相关的包装法规,有效地遏制了浮华浪费性的过度包装,使商品包装走向适度和法制化的管理轨道,产生了积极效果,值得我国借鉴。



建议:


    一、请全国人大责成有关部门组织专班调研起草《产品包装法》,并将该法的制定纳入国家“十二五”立法规划。


    二、制定《产品包装法》时,应在借鉴国外有关“包装法”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注意结合中国国情和实际。


    三、为尽快遏制产品过度包装的不良风气,在《产品包装法》制定、出台前,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的规章条例,对包装材料及工艺提出具体、明确的限定,对奢华包装行为提出相应的经济惩罚措施。


    四、加强舆论宣传,大力倡导合理、绿色的消费观念,发起“人人拒用奢华包装品”运动,政府高层带头,让人们以节俭为荣、以奢华为耻。


建议人:周洪宇,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包装法(立法建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有利于人体健康、造福子孙后代、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包装工程”的实施,以至达到消除包装废弃物,特别是“白色污染”造成的危害,进而给人类创造一个良好的自我生存空间是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包装法》。

  第二条 本法阐明了包装术语与包装的分类,规定了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和运输、回收复用品种、复用办法、复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奖惩原则、附则等内容。

  第三条 本法既适用于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也适用于其它包装资源的回收 利用与管理。

 

  第四条 本法在制定过程中,参照和引用了国家相关部分标准。

    第二章 包装术语及分类


  第五条 本法所称包装,主要指回收复用的纸、木、塑料、金属、玻璃为原材料制作的各种包装容器及辅肋材料。


  第六条 本法所称综合利用,指利用破损的包装和包装在加工改制后的边脚余料制成多种辅助包装材料或其它产品。


  第七条 本法所称循环再生,指用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和加工改制后的下脚料为原料或掺与原料制成纸浆、纤维板、可降解塑料、金属锭和玻璃等再生包装材料。   


  第八条 本法所称包装回收利用管理,指对包装回收利用及包装废弃物 处理全过程的活动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九条 本法所称回交单位,指提供回收包装的单位。


  第十条 本法所称复用单位,指利用复用包装的单位。


  第十一条 本法所称包装回收复用经营单位,指从事包装回收复用的组织、管理、加工、经销等工作的机构。   


  第十二条 本法所称包装废弃物,指已经使用过的包装而不能再进行利用的包装物。


  第十三条 本法所称包装废弃物处理,指包装废弃物在最终处理之前的中间处理(即再生利用、改制包装原材料的其它产品)、 以及包装废弃物焚烧和填埋的最终处理。


  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有害包装废弃物,指能产生对人体、牲畜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及其它生物污染作用的包装废弃物。


  第十五条 本法所称纸包装,指用纸或纸板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各类纸包装或马铃薯浆模塑包装。   


  第十六条 本法所称本包装,指用木材或胶合板、纤维板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七条 本法所称塑料包装,指可降解塑料和非降解塑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八条 本法所称金属包装,指用钢、铁、铝及其它金属或合金材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九条 本法所称玻璃包装,指以玻璃为原料制成的包装。


  第二十条 本法所称专用包装,指一种或一系列专供某种或某类商品使用的包装:如食品、药品等专用包装等。   


  第二十一条 本法所称危险品包装,指盛装具有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感染性及其它对人体、动植物和生态环境有危害特性物 资的包装物。


  第二十二条 本法所称非专用包装,指除专用包装外,能广泛使用的包装。


  第二十三条 本法所称回收包装,指能回收再利用的包装。


  第二十四条 本法所称复用包装,指回交给使用单位再次使用的包装,包括不加整理即可使用的包装、修复包装和改制包装。


  第二十五条 本法所称修复包装,指经过修补加工方可使用的包装。


  第二十六条 本法所称改制包装,指以回收的包装为主要原材料加工制作的包装。


    第三章 包装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


  第二十七条 节约原则。


  1、各商品经营单位在销售商品后腾空或闲散的各类包装,凡能回收利用的应尽量回收利用,确定不宜继续利用时方予 废弃或作最终处理。


  2、包装回收应及时,并安排一定的人员和场地进行收集、整理、送交等工作。开启包装应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坏包装。


  3、回收包装应遵循“先复用,后回炉”和“可回炉,不废弃”以及以“原物复用为主,加工改制为辅”的原则,尽量 使回收包装略经改制修复就能使用。


  4、专用包装应坚持对口定点回收,非专用包装按合理运输渠道和经济区域就近回收。   


    5、使用包装的单位除军工 、军需、出口、供应外轮的商品以及对包装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外,都要贯彻“先旧后新”的原则,在保证产品安全的前提下应优先使用复用包装。


  6、商品生产者与销售者,为保护商品在进行适度包装的同时,应尽量减少各种包装物或各种包装容器的体积与重量, 以节约使用包装原材料。

  第二十八条 安全原则。


  1、复用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包装的技术标准和本《产品包装法》的要求,保证商品在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2、复用食品包装和药品包装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药品法》和相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3、危险品包装的回收利用应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品包装和有害固体废物管理的有关标准及规定。同时,对危险品包装应 实行定向定点回收复用,未经无害处理前,不得包装其它物品,不得同普通包装混杂或出售。

  4、回收复用一般包装和回收复用危险品包装的收集,堆放、运输及储存应严格分离进行。


  5、危险品包装确有其回收复用价值时,应经无害处理、经检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后,方能按一般包装物使用。危险品 包装的危险标志在确定期无害之前,不得去除和更改。


  6、凡是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期限的包装,禁止回收复用。


  7、包装回收利用和包装废物处理还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公共卫生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与要求。


  8、商品销售者不得销售或随商品免费赠送无回收标志的塑料包装或容器,不得销售或随商品免费赠送厚度低于0.015
毫米的塑料购物袋。


  第二十九条 防假冒原则。


  1、申请有外观设计专利的或具有驰名商标的商品销售包装容器,只能由商品的原生产厂家回收和复用。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回收复用。


  2、同类通用和异厂代用的复用包装,必须将原包装标志及商标全部清除,并重新覆盖复用单位的产品标志和商标,严防假冒行为。


  3、回收比较完好的包装应严加控制和管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其用来包装假冒伪劣商品,违者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条 经营原则。


  1、包装回收利用应遵循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无偿回收与有偿回收相结合的原则。


  2、包装回收利用的经营原则是“有利两头,兼顾中间”,“两头”指回交单位和复用单位,“中间”指包装回收利用经营单位。


  3、包装回收利用经营单位应做好服务工作,在回收、加工、使用、结算等方面都要方便回交单位和复用单位。


    第四章 包装资源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及运输


  第三十一条 回收渠道。


  1、充分发挥商业、粮食、供销、物资、外贸、轻工、化工、医药以及一切从事商品经营各部门、各单位主渠道的作用 ,鼓励在销售商品时,对具有一定价值,又有可能回收的各类包装,应做到尽量回收。  


    2、组织专业机构(即包装资源回收公司)和专业队伍进行回收。

  3、推选垃圾分类,组织城镇居委会、环卫清洁队和销售摊贩进行回收。


  4、发挥个体和废旧物资回收站(点)的作用进行回收。


  第三十二条 回收办法。


  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不同办法回收。


  1、门市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设立回收门市部进行回收。


  2、上门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定时定点到各回交单位进行回收。


  3、流动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不定期到各个地段进行回收。


  4、委托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委托其它单位或个人进行代收。


  5、柜台回收:即零售,批发商场(店)在出售商品时折价向顾客回收。


  6、对口回收:大宗专用包装由进货单位或用户直接把包装回交给经营单位或生产厂家。


  7、周转回收:即各生产厂家、商品经营部门内部使用的包装周转箱(桶),采取一定的制度或经济手段组织定向周转回收。


  8、定点回收:即在城镇居民区、街道、工厂、学校、机关、部队、医院、群众团体、写字楼、公园、剧院、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设置不同型号、不同类别的“生态箱”、“生态桶”或“生态袋”,由专门的回收单位负责按纸、木、金属容器、玻璃、塑料分类进行定时、定点、定专人回收。


  9、押金回收:凡应回收的包装资源,各商品经营单位在出售商品时,可采用收取押金的方式,保障如数回收。


  10、奖励回收:各单位、各部门、各机关团体内部均可采取提成奖励的办法,激励有效回收。

 

  第三十三条 回收分级原则。

  1、一级回收包装:即不加修整或稍加修整即可原物复用的包装。


  2、二级回收包装:即有些破损,但经过修补加工可达到原物复用的包装。


  3、三级回收包装:即破损较多,无原物复用价值,但可作为改制原材料或其它用途的包装。


  4、等外包装:即只能作回炉料处理的包装。


  第三十四条 回收包装资源的储存和运输。


  1、对回收来的包装资源应作好储存、清洗、分类、整理打包等工序;避免雨淋、曝晒、受潮、虫蛀和污染。


  2、危险品包装应单独储存和运输。


  3、可降解塑料包装制品与非降解塑料包装制品也应分开储存和运输。

  4、运输回收包装的车辆应保持清洁卫生。


  第五章 包装资源回收复用品种与复用办法及复用的技术要求


  第三十五条 回收和复用包装的品种。


  1、纸包装:即瓦楞纸箱、硬纸板箱、纸夹板、各类纸袋、各类纸盒、纸浆模塑制品、蜂窝纸板制品、纸托盘等。


  2、木包装:即普通木箱、框架木箱、胶合板箱(桶)、纤维板箱、运输包装木制托盘等。


  3、塑料包装: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废弃塑料制品强制回收利用目录的要求,凡列入回收目录的塑料包装或容器可回收利用;未列入回收目录的则禁止回收利用,均按包装废弃物的办法处理。


  4、金属包装:即薄钢板桶、镀锌铁桶、铝桶、铁塑复合桶等。


  5、玻璃包装:即各类玻璃酒瓶、饮料瓶、罐头瓶、医药瓶等。


  第三十六条 包装复用的办法。


  1、原厂复用,即把完整无损或虽有破损,但经过修整能够重新使用的包装,供给原商品生产厂家使用。


  2、同类通用,即对统一规格尺寸的包装,在生产同类商品的厂家通用。


  3、异厂代用:即将原厂家暂不用的回收包装,通过试装、套装,改作异厂使用。


  4、改制包装,即将破损较多,或找到原物复用销路的包装作原材料,按使用单位要求的规格尺寸重新制作包装。


  5、改制其它产品,即利用回收包装作原材料改制其它产品,使之废物利用,一物多用,变废为宝。同时,还可从回收的相关废弃塑料中重新提炼柴油和汽油或其它有用物质,让其重归大自然。


  6、原制品再生,即利用回收包装作原材料生产同类或不同规格的包装产品。


  7、能量回收,即将包装废弃物在焚化处理时所产生的热能加以充分利用。


  第三十七条 复用包装的技术要求。


  1、复用纸包装的技术要求:


  ①原箱复用的瓦楞纸箱应符合国标GB6544三类纸箱的规定,材质和粘合度应符合国标GB6543的规定。


  ②修复纸箱应保持箱身坚硬、干燥、不潮不霉,箱身无腰折,箱角无塌陷、箱身和盖底均完整无缺,不脱钉、不缺层、不脱层。纸箱内外清洁、无污染、箱外标志齐全清晰。


  ③改制纸箱的箱型、尺寸偏差、箱体质量、箱面印刷、接头钉(粘)合、压痕质量、摇盖质量等均要求符合国标GB6543的规定,有关类别的项目应不低于三类纸箱的规定。


  ④修复、改制纸箱的含水率达到14±4%范围,其表面防潮处理根据供需双方协定进行。


  ⑤修复、改制纸箱的抗压强度、耐冲击强度、堆码强度等机械性技术要求,以及在具体产品使用瓦楞纸箱时,按其相关标准或技术的规定执行,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2、复用木包装的技术要求:


  ①回收复用木箱、框架木箱应分别符合国标GB7284和GB12464二等木箱的规定。修整和加工改制时应剔除其中不合格的材料。


  ②修复木箱箱板、其箱板材质应符合国标GB12464二等木箱的要求,允许采用挖、补、拼等方法剔除不合格材料。箱身、箱盖、附件应完好无缺,箱框钉合牢固,木箱内外清洁、无污染,标志齐全清晰。


    ③改制木箱的箱型、尺寸偏差、拼合、钉接、拼板、箱带、箱柄提带、加固、花格箱的板料间距等技术条件,以及框架木箱应符合国标GB7284的规定,其它木箱应符合国标GB12464的规定。


  ④复用木箱的含水率和机械性能(项目与纸箱相同),在具体产品使用木箱的标准或技术要求中的规定执行,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⑤回收复用胶合纸箱(桶)、纤维板箱(桶)本身的材质应符合国标GB738、GB1349、GB1923等的规定方能复用。修复和改制胶合板箱(桶)、纤维板箱(桶)的技术要求,在具体产品使用这类包装时,按其相关的标准或技术要求的规定执行,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3、复用塑料包装的技术要求:


    ①回收复用塑料包装本身必须符合国标GB5737-5739、GB8946、GB8947、GB10454、GB10806的规定,钙塑瓦楞箱应符合国标GB6890规定。

  ②复用各种塑料桶、箱必须完整无损,内外清洁、标志齐全清晰。


  ③复用塑料闭口桶,其桶盖等附件应齐全无损,密封性好。


  ④复用各种塑料食品包装,必须经过清洗消毒,其卫生条件必须符合国标GB9681-9693食品包装卫生标准。


  ⑤国家规定已列入可回收复用目录的塑料包装,生产者应按照国标GB/T16288-1996的规定在所生产的塑料包装制品上标上应回收的标志,可降解塑料包装标上“可降解”的标志。


  4、复用金属包装的技术要求:


  ①回收复用闭口钢桶应符合国标GB2001的技术要求。其它金属桶本身必须符合相关专业标准的规定方能复用。


  ②复用的金属桶必须经过整形、除锈、清洗、脱漆、涂布等加工程序,使之整旧如新,无凹瘪、漆膜起皱等缺陷。桶内洁净、无锈、无渣和无其它杂质。


  ③复用金属桶口的配件应装配齐全,密封性好。


  ④复用金属桶必须不渗不漏,不渗漏检验气压和水压试验符合国标GB325及相关专业标准的规定。


  5、复用玻璃包装的技术要求:


  ①回收复用各种玻璃瓶(罐)包装容器应符合国标GB4544-1996、GB2638、GB2639及GB6552等标准中的技术要求。对规定有使用期限的受压玻璃容器,超过使用期限的不能回收,只能作废弃玻璃原材料处理。


  ②复用各种玻璃瓶(罐)包装容器要求必须新配置完整、密封性强的瓶盖、瓶塞等附件。


  ③复用各种玻璃瓶(罐)包装容器必须经过清洗、消毒处理,其卫生条件必须达到相关产品包装卫生条件要求。


  6、复用和综合利用其它包装产品的技术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


    第三十八条 复用包装的试验方法。


  1、复用包装根据包装种类及需要,应进行原材料性能试验,如有必要可进行包装强度试验。


  2、复用包装其空包装抗压强度按国标GB4857.3的规定执行。


  3、复用包装共空包装抗压强度按国标GB4857.4的规定执行。


  4、复用包装耐冲击强度强度按国标GB4857.5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复用包装检验规则。


  1、复用包装以相同规格、相同材料、相同工艺的同一生产日期的产品为一批,在交货时按本《办法》和订货合同的规定进行验收检查。


  2、复用包装随机抽样每批次500只以上,不少于10只,101-499只不少于5只,100只以下的小批量产品不得少于2只。


  3、本《办法》规定复用包装如果有2项(引用相关标准中的每个单项视为一项)抽样时不相符,则加倍抽样复验,复验仍有2项不合格时,本批复用包装产品则定为不合格产品。


  第四十条 复用包装的包装方式和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其储存方式与第三十四条相同。


    第六章 包装废弃物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包装废弃物的处理原则。


  1、为加强包装废弃物的处理,全国各大中城市凡有条件的均应建立专门的回收处理机构及相关企业。


  2、在对一般包装废弃物处理时,应按其性质分离、分类管理,坚持贯彻节约资源的原则,尽可能综合利用或作回炉处
理,确实无法利用的方予最终处理。其最终处理必须交专门的回收处理机构实施。


  3、包装废弃物的处理应及时,并符合我国乃至国际环保的有关规定。

  4、包装废弃物的储存、运输和处理,应将有害包装废弃物和无害包装废弃物加以分离,并分别严格按各自的技术要求进行处理。


  5、包装废弃物在储存、运输和处理过程中,应针对废弃物各自不同性质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故或其它危害。


  第四十二条 包装废弃物处理的技术要求。


  1、无毒害的包装废弃物可采取焚烧的办法处理,在焚烧时应防止污染环境、散发恶臭,并尽可能回收利用其在焚烧时产生的热能。


  2、附着有爆炸污染的包装废弃物应在消除爆炸物后方能进行焚烧或填埋处理。


  3、有害包装废弃物在堆积、运输和处理时应有明显标志。


  4、盛装过农药或其它毒害品的包装废弃物在未作无害处理的条件下,只能作填埋处置。这类包装废弃物在填埋时,应注意含水率必须≤85%,填埋场地必须进行防渗漏处理,防止污染地面水和地下水,同时还必须当时盖上,不得污染环境、散发恶臭及产生生物污染。此外,填埋的场地与设施应报经当地政府或环保部门批准。


  5、包装废弃物的堆积、运输和处理应用专用场地和设施,防止雨淋、潮湿、霉变、渗漏、飞扬、外泄及产生恶臭和污染。


    第七章 奖惩原则


  第四十三条 不论任何单位或个人所研制开发出有利回收利用的包装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新工艺、新产品,除了他们应该享有的专利权外,建议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组织还应给予其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四十四条 凡在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和最终处理过程中,也不论单位或个人,对于保护环境、消除污染、节约资源、有利于人体健康以及推进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包装工程”的实施而作出突出贡献者,建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相应和税收优惠政策与资金方面的扶持。


  第四十五条 对宣传报导的推广新型包装科研成果和包装废弃物处理的先进经验,各级新闻媒体应适当少收或免收其广告宣传费用,以示扶持和鼓励。


  第四十六条 凡不注重研究开发包装新材料和包装新产品、不注重包装资源的回收和综合利用、不注重环境保护的包装生产企业(含相关科研院所),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组织,应加强对其宏观管理,或让其关停并转,或调整其产品结构,有的还应依据其对资源的浪费和对环境污染的程度与情节轻重施以必要的经济处罚,并予及时曝光,以从根本上保证资源的有效节约和杜绝废弃包装污染源的产生。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