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国家统一教师资格考试的建议
发布时间:2008-03-07
周洪宇2008年人大议案建议
关于实行国家统一教师资格考试的建议
案 由:
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是国际通行的教师任用制度。各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实践表明:促进师范教育和教师职业的专门化,提高教师专业地位,争取社会的承认,是建设和发展教师队伍的重要途径。我国实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已经13年了,对于提高教师素质,促进教师专业化,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我国仍处于教师专业化的初步阶段,与高等教育领域内的其它专业教育,如培养医生、律师、会计师、工程师等专业教育相比,教师教育在高等教育领域内还远没有取得稳固的专业教育地位。长期以来,我国教师尤其是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待遇和社会地位不高。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所规定的入职门槛过低,极大地制约了我国教师队伍的专业化水平,降低了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为此,要提高教师的专业化水平,必须像医生、律师、会计师、工程师等职业那样,从一开始就通过严格、规范的国家统一资格考试,提高教师的入职门槛,持续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特别是解决好教师的经济待遇、工作条件等问题。
一、实行国家统一教师资格考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当前,我国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和教师资格考试亟待进一步完善。如《教师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从《教师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具备以上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都可以申请取得教师资格。那么,教师资格又是怎么认定的呢?
根据2000年9月2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第十二条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不难发现,对于具备《教师法》所规定的学历的人申请教师资格的,除了对普通话和难以准确量化的思想品德有要求外,缺乏硬性的量化指标,导致教师申请入职的门槛过低。而对于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的公民,可通过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申请获得教师资格。
对于教师资格考试又是怎样规定的呢?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对此作了以下规定:
第四章 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从以上教师资格考试的规定中,我们不难发现:首先,教师资格考试的对象是针对学历不达标的公民,而非所有申请者。其次,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是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而非“制定”。这就意味着全国各地的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只要达到教育部的审定要求,是可以不一致的。而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是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或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这表明,各地教师资格考试的时间,试卷的编制,考务等工作也都是不一致的。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目前的教师资格考试还不能说是国家考试。而《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这意味着教师资格作为一种法定的国家资格,一经取得,即在全国范围内不受地域限制,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也就是说,各地对申请者的能力、水平的要求标准不一致而获得的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同等的效力。这无形中降低了教师资格考试和教师资格证的公信力。
从考试科目和大纲来看,由于《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从这一规定出发,各地教师资格考试的科目基本上变成了教育学、心理学。这势必难以真正考察出申请者作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必然带来教师资格证书制度自身的贬值,损及通过实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提高教师专业素质的初衷。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目前实行的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仍是以学历为本位的制度,即便是实行的教师资格考试,其要求和标准较国家其他职业资格考试诸如律师职业资格考试、会计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等的要求相对较低,与国际水平差距就更大了。而且对师范生的要求更低:他们只要取得相应的学历,普通话过关,基本上就能获得教师资格证书,导致我国教师队伍的专业化程度不高。
二、实行全国统一教师资格考试的可行性
目前,师范院校曾经遭受考生冷眼,师范生曾想方设法改行的现象已渐成历史。根据近期的大学生择业取向调查,愿意到学校从教的比例明显增高。教师职业正变得越来越抢手。一些人开始拉关系、走后门,拼命往教师队伍里挤。虽然国家实行了教师资格认证制度,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但一方面由于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本身对申请者所定的要求和标准过低,另一方面在教师资格认证程序上,虽然目前对不同层次的教师认定有一些规定,但有些地方执行不严格,导致一些人滥竽充数,使教师队伍总体上的教育观念、教学方法和手段还比较落后,应试教育的观念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教师队伍的整体结构特别是教师的专业化水平仍不能适应现代化教育的要求。教师职业过低的入职门槛导致教师队伍良莠不齐,降低了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影响了教师队伍的专业化进程。
随着教师的合法权益日益得到法律保障,人们越来越关注教师履行义务的表现。尤其是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社会上拥有高学历的人越来越多,社会对教育质量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全面提高教师的教育和教学质量与水平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随着教师队伍整体状况的不断改善,教师入职门槛的标准也必须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地加以提高。因此,建议国家应采取积极措施把好入口关,不断规范和提高教师入职门槛标准,采取公正的遴选机制,进一步提高对教师综合素养等各方面能力的要求,争取将越来越多的优秀人才选拔到教师队伍中来。
借鉴国家其他职业资格考试,遵循国际惯例,我认为,实行国家统一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它将极大的促进教师专业化水平的发展。为此,建议国家要进一步完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国家统一教师资格考试制度。要求所有申请进入教师职业的公民,在学历达标的前提下,必须参加国家统一的教师资格考试。也即学历达标且考试合格者才可以申请教师资格证书。
建议
为了规范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考试制度,保证教师队伍质量,推动教师队伍健康发展,应尽快制定《国家统一教师资格考试办法》,实行国家教师统一资格考试,该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
1、教师资格考试是国家的专业资格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录取分数并经认定合格的人员,由教育部授予教师资格证。
2、教师资格考试由教育部组织,每年举行一次。每年报名、考试时间由教育部统一规定。教育部考试中心或师范教育司设立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如教师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承办教师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教师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确定考试科目,制定《教师资格考试大纲》和命题工作,以及每年考试合格标准的确定。
鉴 于目前的教师资格考试仅考《教育学》和《心理学》,难以真正的鉴别学生是否具有入职教师职业的能力和水平,建议适当增加能考察申请者当教师的能力和水平的科目,如将教育法规作为考试科目。同时,鉴于师范教育是整个国家教育的“母机”,为了进一步提高师范教育的吸引力,借鉴目前教师资格考试的一些好的做法,建议师范生可以免考一些科目。
教师资格考试办公室下设教师资格考试命题委员会,命题委员会由教育部有关人员和命题委员组成,命题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由其负责试卷命题和指导评卷工作。试卷命题的范围,以教育部公布的《教师资格考试大纲》为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负责具体承办本辖区的考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教师资格考试办公室由教师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厅(局)领导担任负责人,其职责如下:
(一)划定考区;
(二)组织本省(区、市)教师考试报名工作,并组织本省(区、市)报名人员的统计、准考证号的编排和准考证的印制和发放;
(三)组织本省(区、市)试卷的接收、保管、分送、回收和返送;
(四)指导本省(区、市)考区的监考工作;
(五)依照规定权限处理本地区考试报名、监考中出现的问题;遇有重大问题时,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我深信,只有借鉴国家其他职业资格考试和遵循国际惯例,推行国家统一的教师资格考试,进一步完善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形成公开、公正的教师遴选机制,不断提高教师职业的入职门槛,才能不断的将优秀人才遴选进教师的行列,从而促进教师专业化水平的提高,造就一支德才兼备的教师队伍,使教师队伍建设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建议人:周洪宇,第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