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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交通部门退票费规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建议

发布时间:2007-03-06  
周洪宇2007年议案建议

 

关于改进交通部门退票费规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建议

 

案由

    一、交通部门高额退票费和霸王条款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现行的交通部门高额退票费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铁道部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铁路部门对退票费进行修改,将目前实行的按应退票价计算,每10元(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核收,收费标准为2元/人次,改为按每张车票面额计算,收费标准为20%(四舍五入到元),退票一律要开车前办理,团体旅客退票必须在开车前48小时办理。”

    火车仍然是春运期间的主要交通工具,55%的人出行选择坐火车。今年的春运潮刚刚过去,可是春运期间的突出问题仍然是买票难和退票难。从武汉至北京卧辅票,正常渠道是很难买到的,托人买就买到了,而且是一张票加了85元钱,有的二道贩子要加150元,三道贩子要加200元。买票难其实退票也难。由于买票难,许多人为了防止万一,都是提前多托几个人买票,结果同时买到多张票,这样就要退票,也有的人由于其它原因,取消了行程,也要退票,然而买票时都是通过多个渠道买,而退票却必须到火车站退票窗口退。如果正常退票不仅要花不少时间排队,还要付出20%的退票费;如果想全额退票就要退给票贩子,助长了不法行为。

    类似这种霸王条款规定的还有公路运输部门和民航局。公路运输的退票费一般是按下列标准收取:(一)、当次客运班车开车时间2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不足0.5元按0.5元计算;(二)、当次客运班车开车前2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20%计收,不足1元按1元计算;(三)、旅游客车开车24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不足1元按1元计算;(四)、旅游客车开车前24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50%计收,不足2元按2元计算。班车开行后,原则上不办理退票。

    而民航局的退票费则基本上是按以下标准收取的: 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24小时(含)以前要求退票,收取票面价5%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24小时以内到2小时(含)以前要求退票,收取票面价10%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2小时以内要求退票,收取票面价20%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后要求退票,收取票面价50%的退票费。

    近年来,高额退票费和霸王条款引起了全国消费者的强烈反映。不久前,有关媒体网上调查结果显示:有94.3%的被访者认为目前收取的退票费不合理,收费偏高。89.3%的被访者认为火车晚点应适当赔偿乘客的损失。甘肃省消费者协会为此向兰州铁路局、国家民航总局、甘肃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发函,建议改进他们的退票规定,还消费者一个公道。他们认为长途汽车、火车、飞机这三种客运机构的退票费规定是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而消费者在面对这三种客运消费时,长期以来在退票费问题上无法更有效地保护自己利益。

    一边是买票难,一边是退票难,出现这种局面的是什么原因呢?除了出行率高与运输力低这种客观原因之外,我认为还有许多人为因素。其中退票难从某个角度看也是造成买票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买票是全国联网,而退票并没有实现全国联网,只是归属一个部门说了算。人们在各个售票网点购票,退票却不能到售票网点退,只能到车站退票处退票,火车站退票处就垄断了退票资源,不仅获得退票费,而且是否上网公开出售也不得而知,更可恶、可恨、可气的是有的与票贩内外勾结,卖出高价票。铁路部门仅靠退票费就赚取了高额利润。据报道,春节前北京站每天售票额达1000万无,退票款就有50万元,占总售票额的5%。去年广州站元月7日至15日,便接受退票6.17万张,退票款520万元。这样以此类推,铁路部门赚取的退票费是相当惊人的。

    二、交通部门高额退票费和霸王条款损害了公众利益,加重了居民生活成本

    铁路交通作为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占有了独特的资源,就应该想民所想,想方设法提高老百姓对铁路运输的满意度,在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上下功夫。然而,由铁道部制定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都是部门立法,这样的结果往往造成国家的政策为部门服务,远离公众利益。现在有关部门常常站在部门的立场上考虑部门利益,眼前利益,不考虑公众权益、消费者权益,不能舍身处地的为民众着想,从老百姓的实际收入水平出发。有的还以打击“票贩子”名义,把损失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加重了居民生活成本,这就更不应该了。

    我很赞同中国人民大学王琪延教授的一句话:“公用事业本身具有的公共性、公益性,决定了政府对公用事业负有不可推卸的公共责任。因此,政府对公用事业进行改革时,既要考虑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的价值体现,又要考虑公众的基本需求及收入分配的政策要求。”交通部门制定政策,一定要把公众的基本需求和收入水平放在首位,不能加重居民的生活成本。

    三、交通部门高额退票费和霸王条款违反了现行有关法律规定

    交通部门高额退票费和霸王条款违反了《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应予尽快纠正。《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不理的规定”。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目前退票费的问题一是强制收取,违背了平等协商的原则,客运部门制定收取退票费,不举行听证会,不听取合同对方即消费者的意见书,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平等协商权;二是退票费太高,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剥夺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客运部门往往延误或取消航班、车次,不给消费者支付违约金,但是却要强行收取高额退票费,这种做法显失公正、公平。此外,消费者购买的无座票与有座票票价相同,也很不合理,有失公正与公平。

 

建议:

    1.全国人大责成交通部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民航总局等)尽快调查研究,解决退票难、退票贵的问题。

    2、改革交通、铁道运输部门的退票机制。实行退票联网,允许在各售票网点退票。

    3、修改民航、交通、铁道部门的“旅客运输规程的有关条款”,制定出更合理、合法、以旅客为本的运输规程。对于能够再次发售的车票,运输部门没有受到损失,不能收取20%的高额退票费,可适当收取几元钱的手续费。

    4、进一步建立健全人大立法机构的监督机制。引进公民参与的立法和监督机制。严格禁止或限制部门立法。改变那种“我的地盘我做主”的部门利益至上的立法模式。

 

建 议 人:周洪宇,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省教育厅副厅长

代表助理:刘冬梅,民进武汉市委会调研室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