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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从深圳地域歧视事件再谈反歧视立法

发布时间:2006-10-09  来源:hyzx
  今年3月8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龙新派出所民警悬挂了两条内容为“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和“凡举报河南籍团伙敲诈勒索犯罪、破获案件的,奖励500元”的横幅,此举引起社会各方的议论。论者多认为其涉嫌地域歧视,作为近年来一直呼吁制定反歧视法的代表,笔者更深切感受到完善相关立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歧视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社会现象,指不平等地看待和对待人或事物。主要表现为种族歧视、性别歧视、疾病歧视(如乙肝、艾滋病等)、地域歧视,等等。国际劳工组织在《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和建议书》中曾给“歧视”下了一个比较规范的定义:任何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所作的区别、排斥或优惠,其结果是取消或有损于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从而构成歧视。   西方法治国家对反歧视问题相当重视。从比较严格的意义上说,西方发达国家反歧视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如1860年美国内战的结果是废除了黑奴制,从而终结了对黑奴的歧视。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反种族歧视和妇女要求平等权的斗争促进了美国人权事业的进步。英国、法国、德国等一大批西方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开展的声势浩大的反种族歧视和妇女平等权利运动,并取得重大成果。不仅如此,反歧视运动还进一步发展到反对年龄、生理特点、性倾向、政治、宗教等各个方面的歧视,其人权运动与反歧视运动的互动关系更为明显。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对平等权利和公平正义素来有很高的价值追求。我国现行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为保障人权、反对歧视、实现平等权利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在实践上,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的人权平等事业,特别是在保护妇女及未成年人权益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展,改革开放20多年以来更为明显。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郑重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表明了国家保障人权、反对不平等和反歧视的坚定信念和意志。   然而,毋庸讳言,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现实社会生活中的歧视现象还相当普遍和严重。在不少领域,如社会、经济、军事、文化、体育,以及工农商各行业,从经济管理、金融投资到生活消费,从受教育到就业及公务员录用,歧视现象仍普遍存在,就业方面的歧视尤为集中和突出。   有鉴于此,笔者去年3月在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反歧视法》的建议”;去年11月,又在《检察日报》上撰文呼吁“制定《反歧视法》宜快不宜迟”;今年3月,在第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进一步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的建议”。对于笔者去年的呼吁,国家有关部门给予了高度重视和积极回应。其中,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表示建议很好,将向全国人大建议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并为防止就业歧视现象采取了四大措施。国家人事部也对建议中针对公务员招录中性别、身高、乙肝携带者等涉嫌歧视的反映给予重视,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国家人事部、卫生部拟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草稿的意见,对录取公务员体检标准作出了重大调整,取消了身高、相貌等外在因素及残疾方面的限制,对乙肝作了比较科学的表述,为今后有关人士不受歧视的正常就业打开了通道。对于今年笔者提出的建议,眼下有关部门尚未回复,具体意见不得而知。   笔者认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要有效防止类似深圳地域歧视事件以及其他歧视事件的再次发生,制定《反歧视法》或《反就业歧视法》应该尽快纳入国家有关部门的议事日程,不能再留下法律空白。加强相关法律的建设,已迫在眉睫。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周洪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