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再建议
发布时间:2006-03-04 来源:hyzx
案 由:
去年我在全国人大会上提出了“关于建立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议”,通过多家新闻媒体的报道,引起了政府有关行政部门、高等院校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各地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高等院校纷纷出台各种救助措施,尝试采用各种方法对现有的高校医疗保障制度进行改革。不久前,湖北省教育厅发出《关于做好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该省省属高校将有2.1万名贫困生享受商业医疗保险。实行门诊由学校负责、住院治疗通过商业保险来解决、重大疾病依靠以校为单位统筹的医疗救助体系。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将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到社会保障体制之中,目前正在展开有关工作。有些高校则采用了不同形式的学生投保方式,如浙江工业大学今年采取通过保险公司公开招标方式给新生代办保险,学生根据自愿原则申请办理保险;而上海某大学则规定全校各级各类学生必须参加大学生系列保险,保险费由学生本人承担。社会上一些机构也参与进来,以基金的形式解决大学生医疗保障的难题,如湖南省有的大学酝酿建立“大学生大病救助基金”,湖南省慈善总会准备拿出100万元对基金的建立给予实际支持;武汉科技大学则采用集资返还的形式建立医疗基金。然而,尽管许多部门和高校都进行了有效的探索,但这种在缺乏统一部署、缺乏主管部门、缺乏有效投入、缺少政策文件支持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改革,往往只能适应某一方面的需要。
随着今后教育的发展和高校扩招,我国的大学生将会越来越多。这样一个庞大的人群,如果没有得到基本医疗保障,将多么令人担忧,况且现行高校医疗覆盖的范围也仅限于计划内统招的大学生,而各高校二级学院和民办高校的学生,尚未能全部纳入进来。学生突发重症的事件接连不断,面对这群担负着国家未来希望、没有任何固定收入,且相当一部分家庭都是几乎没有长期稳定经济来源的农家子弟,这个问题将越来越突出,尽快解决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已是当务之急,迫在眉捷。
目前,大学生医疗保障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公费医疗制度呈现出的各种弊端,已经完全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学生的需求。
1.计划经济的垄断性,使高校医疗机构占有绝对的学生医疗资源。目前大学生的公费医疗主要由两部分组成:政府承担80%,这笔资金直接拨给各个高校,其余20%由学校和学生共同承担,学校根据学校自身具体情况决定全额报销或部分报销。在这种制度下学校拥有了学生看病的绝对控制权。为了节约医药费,学生去校医院看病,一般只是开些常用性廉价药,较复杂的病症可以转院,但要经校医院的同意,由于顾虑学校应支付的医疗费用,因而会尽量少转院。学生完全没有自主选择去哪家看病的权力,否则不予报销。这样直接导致了高校“低标准,全包式”医疗弊端,使得学校医疗的医疗服务水平长期低下,服务态度不佳,不少大学生对学校很不满意,有的大学生用这样一句打油诗总结了校医提供给他们的服务:“看病治疗无须望闻问切,三包良药管尽春夏秋冬”。由此反映出校医院对学生病情的不重视,也反映出校医院在管理上所存在的一些问题。
2.公费医疗覆盖范围的局限性,使重大疾病出现治疗费用无法保障。现行的公费医疗体制不包含重病和特大疾病的统筹,意外事故和意外伤亡更是一个盲区。许多学校规定无论在校内、校外医院住院,其医疗费用累计报销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超过自负,现实中一些重大突发疾病的费用就成了医疗空白,公费医疗无法在这个时候更充分地显示出其本身应该具有的优越性。现在每年各大高校都有十几起特大重疾病发生,一所学校几个人的治疗费用就有可能花光国家所拨给的所有费用,由于数额太大,学校也只能尽力而为,却仍力所难及,只好靠学校和社会募捐、靠热心人的援助、靠慈善机构的资助。而对于学生安全问题完全是一个盲区,大学生在校期间很难保证不出任何意外,一旦出现问题,按照目前的医疗制度学校和个人都无法承受巨额的医疗费用。
3.医疗水平的有限性,无法给予学生全面有效的医疗服务。学生们对校医院的设备、医务人员的态度和业务水平,以及药品的质量等都很有意见。长期以来由于经费有限,使学校医院医疗设备落后,技术水平不高,治疗水平有限,服务态度欠佳,又控制着转院权,这样很容易出现误诊、漏诊的情况。据媒体报道,某大学生因腹泻至少4次到校医院看病,校医院诊断为肠炎并不同意其转院诊疗,他自费到其他医院确诊为肠癌晚期。对一般性的疾病诊治大学生也普遍感到不满。据调查显示,兰州大学、江西财经大学、河北大学学生都认为学校医院医疗质量不好,医生技术偏低,药品疗效不佳。西安六所大学50名在校大学生,就高校医疗水平调查的数据为:满意者为1人,占2% ;认为水平还行的为14人,占28%;不很满意的为20人,占40%;极不满意的为15人,占30%。虽说这样的结果不能准确说明全部事实,但从中反映出大学生对当前大学医疗现状的态度。
二、商业保险市场不完善,保障不全,操作烦琐,理赔困难。
作为公费医疗的补充手段之一的商业保险,本来是一种很好的医疗保障补充机制,但是由于我国商业保险市场尚不完善,使之对一些疾病赔付能力有限,对于重大疾病仍然是杯水车薪,而且手续操作相当繁琐,理赔困难,不能用于救急。目前大学生系列保险含大学生平安保险、大学生住院医疗保险、大学生住院补贴保险、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和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人寿保险等。由于商业保险的品种名目繁多,分类很细,如不注意保单条款的限制,很难能够顺利享受保障服务。要想得到全面保障,需要购买多种保险,这只有较富裕的家庭才能做到,对于一般家庭根本就不可能。某位家境困难的大学生被确诊为肝硬化伴腹水,生命垂危,由于该病不在学院公费医疗范围,尽管大学入学时买了保险,但因属于人身意外保险,根本不能覆盖这次危及生命的病患。
三、大学生保险意识不强,参保为人数有限。
当前中国社会的保险意识仍十分薄弱,人们没有意识到保险是帮助当事人在意外发生时,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的一种手段。尽管商业保险还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就目前条件而言,国家只能保障基本医疗费用,保障范围之外的只能由个人自己承担。随着近年来大学生特大重疾病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商业保险仍然是最有效补偿手段。可是由于人们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加之对商业保险的不了解,保险意识不强,大学生普遍对商业保险认识程度不高,有的同学对保险不信任,不能确信当意外发生时所买的保险能否给自己提供保障;有的同学认为自己很年轻,生大病几率很低,没必要买,有这样观点的人占一定的比例。由于参保是大学生自愿参加,没有任何强制措施,参保人数还没有形成一定规模,保险公司也感觉难堪其负,甚至萌生退意。
要解决以上问题,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如果没有一个多层次、规范的、完善的医疗保障体制,难免会顾此失彼。有专家指出,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不应该由公众的同情心来弥补,济危扶困也完全应该有更科学合理的救助方式。解决贫困家庭重症大学生救助的问题,最好的办法是要有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现在虽然有了商业和社会两种医疗保险,但不是覆盖面太小,就是费用太高,相对于绝大多数人,特别是广大农民的收入水平和高昂的医疗价格来说,无异于画饼充饥。需要救助的人为数不少,而社会的同情心又毕竟是有限的,况且,动辄就靠人们的同情心来筹集资金,会使善良的人付出更多,也不符合社会公平。在国外大学,不存在所谓校医院的问题,因为发达国家的后勤完全是社会化的。如美国斯坦福大学虽没有校医院,但学校周边整个社区服务都很完备,包括医院。大学旁边的医院收费,不会因为是大学生而有所不同。国外的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也较好,欧美、日本等很多国家实行全民保险制度,所有国民(包括低收入和无收入人群)都必须加入某种形式的医疗保险。美国的医药费用十分昂贵,但学生主要通过各种医疗保险进行支付,大学也不例外,保险覆盖率非常高,一般来说大学生不投保,就不能注册入学。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增长,自1998年以来,全国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在已有1亿多城镇职工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临时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个体工商户和城镇居民都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农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已在一些地方试点运行,即将全国推行;大学生不应成为被社会遗忘的角落。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也应提上政府的议事日程上来。我们应在吸收各国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
建 议:
一、建立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和救助基金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的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为主,商业保险为辅,救助基金为补充的大学生医疗保障体系。
1.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将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纳入社会保障制度之中。高校医院应逐步实现社会化,并参与社区服务,学生持医保卡,可到任何医保医院就医,个人支出费用应为医疗费用的5-20%,或由各学校研究自行规定。具体操作可参考四川、江苏等地区的做法。
2.规定每个大学生至少购买一份商业保险,如:住院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费用主要由个人承担。对于少数家庭极为贫困的大学生,可考虑由学校代付。大学生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大病医疗商业保险,每人每年个人缴费30元左右,解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负担,以弥补基本医疗的不足。具体操作可参考北京大学和上海等地一些大学的做法。
3.高校设立专项医疗救助基金。由教育部行文,规定高校从学校所收的学生学费中提取3%--5%用于设立救助基金,还可积极吸引社会机构、企业和个人的爱心捐助,对贫困生、特大重疾病和意外伤亡等需要救助的大学生实施帮助。学校专项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可参照政府养老基金的管理办法,也可参与银行的理财产品项目以保证基金的保本增值。具体操作可参考湖北、湖南等地区的做法。
二、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以保证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顺利实施。
对不设立专项统筹医疗救助基金的高校,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或教育厅)一律不核准招生计划;对该校不进行各种办学水平评估;不拨发相关的办学经费;不批准科研计划和项目;不受理高校硕士、博士授予权的立项和申请,等等。
建 议 人:周洪宇,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
代表助理:刘冬梅,民进武汉市委会调研室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