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问责制的建议
发布时间:2006-03-04 来源:hyzx
案由:
问责制是一种现代行政制度。它指作为政府行为的实施者,所有官员的个人行为和业绩都要受到监督。政府及其官员必须公开自己的政治活动,为自己的言行举止、工作方法和效果负责,并接受来自上级和选民的多种方式的评判,甚至是罢免和起诉。简言之,它是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
实施问责制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建设责任政府的本质要求,也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实施问责制的目的,是要强化官员对人民的责任心,提高服务质量,保证行政亲民、高效、廉洁。从这个意义上说,问责制应当也可以成为推动公民政治参与的契机与制度平台。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全球公共行政改革的浪潮下,强化政府官员的责任,建设责任政府,已成为世界各国公共行政改革的重要趋势。联合国在其“千年宣言”中明确提出了提高政府和官员的公共行政能力和责任以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公共部门的人员应满足公众增加发言权和加强问责制的要求。公共部门同其他部门之间的区别是公共部门向公众负责,这种问责制要求有效地管理其有限的资源,而且管理方式要明智,着重关键目标,符合民主要求。
在中国,自2003年“非典”时期两位政府高官因未能恪尽职责而去职以来,问责制度开始启动。此后,大连市、重庆市、长沙市、海南省、深圳市、成都市等地相继实施了问责制度。可以说,行政首长的问责制度,已在中央层面启动。各地问责制度的实行,则显示了地方正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在有序跟进。
目前,我国各级政府正在实现着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政府官员是在国家机关中掌握行政权力、负有行政责任、处理行政业务的工作人员。尽管我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领域都涉及到了官员问责这一问题,但由于不具备完整的规制体系,欠缺切实有效的问责办法,官员问责在很多时候并没有得到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专门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但由于条文对犯罪行为的描述过于抽象,使得一些违法犯罪的官员可能借“无罪推定”原则的保护而逍遥法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在规范公民、法人和政府的关系,对政府官员自身的约束不够。从司法实践来看,个别官员在犯罪后利用关系刻意逃避法律追诉,本应受到刑事法庭的审判,却只遭受党纪政纪的处理,重错轻罚的现象时而出现。从行政实际情况来看,一些官员认为自己干的是公事,干好干坏都应由公家扛着,有“秉公行为不为过”的想法,因“公”违法而被追究责任,尚未引起足够重视。
实施问责制的目的,是要强化官员对人民的责任心,提高服务质量,保证行政亲民、高效、廉洁。实施问责制,将权力与责任追究挂钩,是一项有意义的重大的行政进步。实施问责制,有利于强化政府领导人员的“责任人”意识,不仅追究“出问题”行政官员的责任,也让那些四平八稳、无所作为的“太平官”加强“勤政”的责任感。
实施问责制度,是继党内民主和村民选举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最新发展。 有效的问责,有利于变粗放式管理为集约式管理,让行政首长权责统一,切实担负起岗位职责。实施问责制,对于有效地推进各项改革,有着十分重要的保证作用。依法增强行政问责的力度,有利于改变“行政不作为”。全国各地如果都能认真到位的问责,会对行政的清廉、公正、有效,产生重大的促进作用。
当前,加快推进问责制,推进依法行政,强化官员对人民的责任心,提高服务质量,以保障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已是刻不容缓,迫在眉睫。为此
建议:
1.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有关法规,明确问责制,使问责法制化。要明确规定,公共部门、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和工作人员,有按职责做好工作,向公众、向人民负责的责任。未尽到应尽责任,工作出现较大、重大失误或损失;有久拖不办、反复出现的问题;有社会、民众反映突出的问题等,均应实事求是的追究责任、承担责任、接受相应的行政乃至刑事处罚。
2.要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由于对政府官员问责触及到的是权力行使者的利益,负责处理官员不法不当行为的也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种紧密的“相邻”关系,很可能导致问责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官官相护”的阻碍;不规范、不健全的问责,还有可能被扭曲,变为选择性惩罚,成为防止责任范围扩大、甚至掩盖更大责任的工具。而问责的规范化、制度化,将会有效的避免上述现象。要有严密详尽的制度条文约束,使无论执法者还是犯法者都必须依法行事,让违规违纪、行政不作为的官员受到规章制度地制约;同时,也有利于把法规的震慑变成工作警戒,从而促进相关工作人员严谨认真地完成工作任务。
3.要分清问责对象的职责。在行政机构内部,如果仅仅有行政首长负责制,而没有明确的内部职能分工。那么,问责制度有可能成为权责不明的制度。所以,问责制度需要在完善的行政结构之下,进一步细分各级政府的职责。
4.问责制度必须建立在信息充分的基础之上,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实施问责制,需要公众的普遍参与,积极回应,有效监督。要做到这些,必须将政府打造成为透明政府,让政府时刻处于公众的视线之内,政府官员的一举一动都能受到公众的制约。为此,需要明确信息透明公开的具体要求;落实媒体(含上级所在地和外地媒体)监督的必要、规范和保障;并做好民众监督渠道的保障和反馈工作。
5.要研究完善问责的具体制度、办法。对启动“问责”(哪些应该“问责”);问责的具体方面(问哪些方面的责任);不同程度的问责查究;问责的内容、程序;问责结论及复议和执行等等,作出具体和规范化的要求。
建 议 人:周洪宇,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
代表助理:陶文庆(文磬),南京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