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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5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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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或废止有关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法规、文件,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建议a href=http:

发布时间:2006-03-04  来源:hyzx
案由: 党的十六大强调指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次分配注重公平”。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也提出,要树立统筹兼顾的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政绩观,调整国民经济再分配格局,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国家行政性收费是国民收入二次分配的重要方式,理应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公正,在设立收取的理由上让公众信服,在收取、使用的过程中接受公众的监督。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是县级工商局向被其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收取的一项行政收费项目。目前,关于这项收费的种种不合理、不规范饱受公众诟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设立收取的理由、依据在时效上滞后。我们知道,费和税在性质上是不一样的,一项收费制度的出台,必须有特定的原因和理由,并且,缴纳者还应得到由此带来的权益和便利。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取依据是1987年8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其第1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具体规定是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于1983年6月25日的联合行文《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其第1条是这样说的,凡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业户,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都应向他们收取管理费。其第三条规定了管理费收取后的用途: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的管理费,应当用于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包括:1.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开支,包括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以及法律顾问费等;2.为个体工商业户服务的费用,包括宣传教育、技术培训、误工补助、奖励等费用。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当年开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初衷,一是用于个协组织的运转经费。二是用于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和管理。但时至今日,这二条特定理由已没有它的存在基础。首先,各级个私协会作为社团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它的会费收入。其次,根据国家对社会团体经费来源的有关规定,其经费也不应当由一个行政机关出面,以行政征收方式去筹措。再者,个私协会的的入会原则是自愿,如果一个个体工商户不愿意加入该组织,他也就不应该为该组织承担费用。上述规定和理由保留有计划经济时期管理体制的模式和痕迹,与当前的实际情况和进一步深化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大不相符。 2、用途上不透明,政府部门有占用之嫌。前面已经提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应当取之于个体工商户,用之于个体工商户。而实际上,这一条并没有落到实处。个体工商户把钱交上去以后,无法过问钱究竟用在了什么地方。在这一点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有它的难言之隐。1998年底,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体制改革,由原来的分级管理体制改为省以下垂直管理,人、财、物、事上划到省级工商局。但大多数省份的财政部门,没有完全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来保障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正常经费,而是对其实行“以收定支,收支挂钩”的经费保障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是吃名义上的“财政饭”。其原因之一就是认定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这块收入,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因此被纳入了财政部门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收入预算盘子里,充作了应当由财政拔付的经费。这样一来,实际上就是将工商机关监管所有经营者的成本让个体工商户来摊付,在税收之外做额外的贡献。 3、征收过程名不正、言不顺,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能相悖。从1998年起,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陆续将规划、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职能移交给政府相近职能部门或有关的行业协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认为的个体私营经济主管部门。按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新“三定”方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其监管对象是所有进入市场的经营者,其中包括个体工商户。然而,“皮之已去,毛之焉附”,对个体工商户征收管理费的规定却依然存在。与此同时,同样作为市场主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国有、集体、外资、个人独资等类型的企业却不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既收费,又管理,还要服务,就等于在扮演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角色,陷于自身利益的泥潭中,难于超脱执法。实际上,以收代管,以收代罚的事例在各地已屡见不鲜。广大基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履行正常市场监管职责的同时,还必须完成管理费的征收定额,否则就无法保证工资和业务经费。 4、加剧了个体经营者的负担,有违各个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原则。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截至2005年6月底,在全国工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共有2396.8万户。假设每年每个个体户平均交纳1000元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总额就达200亿元左右。这200亿元就像一根杠杆,加剧了社会财富向大户集中,为两极分化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众所周知,大多数个体工商户挣得是辛苦钱,血汗钱,是养家糊口的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他们经常受到生产、流通领域各类大资本的盘剥挤压,日益处于弱势地位,应该得到政府的支持扶助,而不是向他们榨取。农民作为弱势阶层,已经日益引起全社会的重视,正在采取各种措施减负增收,同样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个体工商户的负担也应该减轻,他们最起码应该得到与国企、外企和私企一样的公平待遇。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已经成为制造社会不公、阻碍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绊脚石,我们实在找不出继续收下去的理由。 建议: 1、全国人大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责成国务院及相关部门修改或废止有关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法规、文件; 2、工商行政机关尽快取消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管理费; 3、改变现行的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费保障办法,让他们真正吃上“皇粮”。 建 议 人:周洪宇,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