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民主促进会湖北省委员会网站!

民进网

湖北民进网

首页 > 主委动态

周建元: 我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不解之缘

发布时间:2017-07-01来源:本站 浏览量:4219
【字体大小:

 

     

       从2003年起,我连续三届当选全国人大代表。一直以来关注农村农业及生态问题,所提的一些议案建议得到办理和列入到修法中,我感到无比欣慰。特别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我从提出修订议案到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发言提出我的修订意见,有些意见被吸收,感觉到作为代表直接参与我国的法律修订,是发挥代表作用履职的写照。

    我在基础工作时发现张网捕鸟行为很猖獗。为找出捕猎鸟类屡禁不止的症结所在,于2009年专程到汉江和长江一带调研,了解到张网捕捉候鸟黄胸巫的成本不足5元,而每只鸟被贩到广东后平均利润可达10元,有的老板雇人一天就能捕捉到近万只黄胸巫鸟候鸟。一面是高额利润的诱惑,而另一面是现行法律量打击范围过窄,力度不大,不足以震慑违法犯罪行为,故而很多人屡抓屡犯。经过调研我认为禁捕必须要双管齐下。2010年,在两会期间我就提出了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议案,建议对对食用野生动物的人,应与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野生动物的人一样,同样给予处罚,对猎捕如鸟类等行为加重处罚;对破坏繁殖、掏鸟蛋的行为也要给予处罚。 

       我在襄阳林业局工作时到南漳县调研时一个村子村民向我反映他们村频频遭野猪破坏庄稼的事情,野猪不但每天来毁坏庄稼,甚至还跑到了村民家里,让大家担惊受怕。 我当时只是协调批准对那批野猪进行猎杀。后来经过大量的调研了解到各个山区都有野猪毁坏庄稼的事件发生,老百姓损失很大,但当时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只针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给予补偿,像野猪这样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是不补偿的,老百姓很有意见。我觉得对老百姓补偿应讲究公平原则,不管是哪种级别的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都是老百姓的损失,都应该补偿。工作中我注意到由于野生动物携带病毒并向人直接传播的潜在风险不能排除,特别是野鸟被感染后形成带毒呈现不发病状态、但可以向外扩散疫情的潜在风险不容忽视,因此需要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明确林业主管部门对重大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职责。通过在工作中的大量调研,我觉得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不适合当前的野生动物保护的需要,必须修订,我又分别于2013年,2015年提出了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议案,分别提出了野生动物对农作物损害的补偿规定需要调整,将三有野生动物纳入补偿范围;需要增加一些处罚条款,明确规定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建议对违法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应该与违法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野生动物的行为一同处罚明;确林业主管部门对重大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职责等八项修改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列入了2016年的立法计划,并在2015年12月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第十八次会议上进行了初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又将初审后的修订草案寄给我,让再提修改意见。我仔细研读修订草案。我觉得从整体上来说修订草案有很大的进步,如增加了对违法经营利用和食用野生动物的禁止性规定;增加了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内容;增加了对人工保护野生动物分类管理的内容;增加了检疫要求;明确了野生动物保护基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的内容;加大了各类针对野生动物违法的处罚力度;基本上规范了执法主体的责任等,所有这些应该说有针对性和时代的进步性,对野生动物及栖息地的保护会有很好的作用。

      收到修订草案后,我又到湖北省林业厅、襄阳市林业局进行调研。经过调研及结合我自己的研究我对修订草案再次提出修改意见。一是“修订草案”规定的野生动物保护范围确定为珍贵、濒危和有重要生态、科研、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为什么有将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动物不列入保护范围内呢,现在乱捕滥猎的野生动物绝大多数是因为其经济价值,可见更应该将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动物纳入保护范围。二是引进的外来野生动物怎么管的问题。“修订草案”规定是引进时要批准,放生时要批准,并规定了罚则,但在出售、收购、运输、携带环节未有规定。但实际情况是外来物种很多是违规进来的,随后被卖掉,放生时也是偷偷放生的,都很难查。比喻鳄龟,因食量大,对本地生物造成重大影响,老百姓因文化原因一般不敢吃,买回家养一段时间就偷偷地放生了,还以为作了做善事。因此应增加“禁止在出售、收购、运输、携带环节未经批准引进的野生动物及其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三是“修订草案”取消了运输证,这会给野生动物监管工作带来重大漏洞。“修订草案”规定要求运输野生动物应持有人工繁育证、狩猎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标识,这个规定除标识是可以与野生动物随货同行外,其他的证件很难操作。现在运输野生动物不管是飞机、火车、汽车、物流等,货主一般没有随货同行,那么重要的人工繁育证、狩猎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会交给列车行李员、汽车驾驶员、飞行员和物流公司的送货员吗?显然难以操作。应该是有标识的可以运输,无标识的使用运输证。四是“修订草案”把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作为重要措施,并且在规划时要求充分考虑野生动物及栖息地的保护需要,这很好。但不仅是规划时的避让,有些项目在建设是不可避免的要影响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建设项目对栖息地的野生动物影响很大,因此建设项目在选址选线上也应当避让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以切实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要特别防止原则性的规定落空。五是破坏野生动物的工具的管理问题,明知是猎捕野生动物的专用工具如鸟网、铁夹、电网等而出售、收购、运输的行为没有规定。因此增加禁止出售、收购、运输、携带明确是猎捕野生动物的专用工具的条款。七是(修订草案)有些条款太细像实施细则。如第二十三条,应改为禁猎区、禁猎(渔)期、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其他的删掉,为实施细则的制定留下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案将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终审通过,我申请列席了这次常委会,并且又进行了一些调研。并在6.27日的小组会议上发言,提出了修改意见。我的发言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于野生动物分类问题,修订草案第2条分了两类,即珍贵、濒危和三有野生动物,但是在第10条又增加了一类,即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那么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到底是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还是三有野生动物不太清楚;二是野生动物损害的补偿问题,建议增加三有野生动物损害的补偿;三是关于食用的问题,草案中一直没有明确提出来,没有明确禁止食用,建议修改第27条第1款,加上“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第30条第2款的意思实际上和第1款的意思是一样的,禁止的是购买(即经营)行为,建议改为“禁止食用”;四是关于猎捕野生动物的专用工具的问题,第24条和第31条有所涉及,第24条是使用猎捕野生动物的工具,第31条是发布广告,但关于“生产、改装、出售、购买、运输、携带”没有做出禁止性的规定,建议在第24条增加一款,即增加“禁止生产、改装、出售、购买、运输、携带、使用猎捕野生动物的专用工具”,不光是使用,而是把全过程都纳入监管。五是关于处罚条款,我认为力度还是过小,建议把第45条中“处一万以下五万以上”改为“处五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再增加“以前因违法狩猎野生动物处以惩罚的,再次作案从重处罚”。

      在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152票赞成,1票反对,4票弃权的高票通过修订。我对照通过后的修订案,我认为我提的关于增加检疫的要求、将三有野生动物纳入补偿范围、对野生动物的放生等问题都得以吸收。但是还有遗憾,关于禁止食用问题有很大进步,对乱食会有一定的遏制,但没有直接明确禁止食用者,这是一个遗憾;对猎捕野生动物的工具的管理问题,没有禁止出售、收购、运输明知是猎捕野生动物的专用工具的行为而只是禁止发布这类广告等。

      我觉得作为一个人大代表,从建议提出到参与法律的修订,最后在法律设施时我还会提出我的想法,这种全过程的参与,是我履职的一个体验,也与大家分享。

(作者:周建元  全国人大代表、民进湖北省专职副主委兼秘书长)